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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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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2016-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网 股票代码:603888

XINHUANETCO.,LTD.

(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新华网”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等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失信补救措施、稳定股价、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股东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其在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2年3月22日)起36个月内且自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持有及减持股份意向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承诺方”)承诺:

1、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承诺方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比例应不超过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华网股票数量的50%。自锁定期满后第25个月开始,承诺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减持。

2、减持方式

承诺方减持新华网股份将通过大宗交易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3、减持价格

承诺方在锁定期满后第1至第24个月内减持的,每次减持价格不低于新华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新华网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其他事项

(1)承诺方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承诺方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2)承诺方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工作日将通过新华网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3)若承诺方发生需向新华网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计划。

(4)承诺方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承诺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12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新华通讯社、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采用直接划转股份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原国有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

(四)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披露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对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与此同时,本单位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本单位同时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事宜进行审议时,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发行人承诺:

“如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相关行政处罚或判决作出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进行公告。发行人将按照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我们接受委托,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6]0152006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01520027号)、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瑞华核字[2016]01520024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01520026号)及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01520025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我们承诺如下:

“如果因我们出具上述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等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及其一致行动人暨发行人股东中国经济信息社、中国新闻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单位违反本单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单位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单位在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将依法对该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六)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通讯社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发行人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单位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如发行人拟采取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单位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如本单位因主观原因未按《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本单位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单位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发行人有权扣留其应向本单位支付的现金分红,直至本单位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开始采取如下一项或几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

2、如本公司因主观原因未按《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等公开披露文件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公司承诺并保证将接受本承诺的内容作为公司新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准之一,要求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人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如发行人拟采取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本人届时同时持有公司股票,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如本人因主观原因未按《稳定股价预案》书面告知董事会具体增持计划,或已书面告知但未按《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且在发行人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留其应向本人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新华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概述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况(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将于前述第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动日”)开始采取如下一项或几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应保证该等措施实施后不会使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如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被触发,则至少需采取上述多项措施中的一项稳定公司股价,在履行完毕上述多项中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上述多项中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重新负有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回购股份

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被触发后,公司董事会应自启动日起10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并予以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被满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具体增持计划书面告知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

(1)公司未如期公告回购股份方案或该等方案因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任何原因未获实施。

(2)公司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并实施回购方案,将导致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下列任一条件被满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具体增持计划书面告知董事会,并由公司公告:

(1)控股股东未如期告知公司增持计划或该等计划因任何原因未获实施。

(2)控股股东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并实施增持计划,将导致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3)控股股东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并实施增持计划,将导致增持股份的金额及/或比例超过本预案(三)、2、(1)所述上限。

4、公司公告回购方案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选择主动制定增持计划并书面告知董事会,由公司公告。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内容及实施程序

1、回购股份

(1)回购方案内容

回购股份方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回购方式、回购使用的资金来源及实施完成期限等内容,且该等回购应遵循《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实施程序

①回购股份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投赞成票;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投赞成票。

②回购股份方案依法需经国有资产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需相应履行该等手续。

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④回购股份方案应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完毕其他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控股股东增持

(1)增持计划内容

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应包括增持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方式、增持使用的资金来源及实施期限等内容。该等增持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各项: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单一年度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贷款等方式)不超过公司上市后其累计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④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2)实施程序

①控股股东应按本预案规定如期告知董事会具体增持计划。

②增持计划应于公司公告该等增持计划并履行完毕其他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如前述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控股股东买卖股票,则前述实施完毕的最迟期限可顺延N个交易日。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增持计划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应包括增持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方式、增持使用的资金来源及实施期限等内容。该等增持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各项:

①其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②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20%。

(2)实施程序

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预案规定如期告知董事会具体增持计划。

②增持计划应于公司公告该等增持计划并履行完毕其他相关法定手续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如前述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前述实施完毕的最迟期限可顺延N个交易日。

(四)信息披露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或实施完毕、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通报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行政许可获批情况、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实施期限届满前,公司将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稳定股价相关措施的情况。

(五)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

自相关主体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或届时制定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自动终止实施。

公司采用回购股份措施稳定股价时,如上述情形在董事会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期间出现,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如公司因主观原因未按本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回购方案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主观原因未按本预案书面告知董事会具体增持计划,或已书面告知但未按本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留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留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3、本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预案的制定、修改及效力

本预案的制定及修改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预案自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公司新选举及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年度业绩良好,与2015年度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175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65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新华网”,证券代码“603888”。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0月28日

(三)股票简称:新华网

(四)股票代码:60388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20,761.1744万股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5,190.2936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90.2936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HUANETCO.,LTD.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20,761.1744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舒斌

成立日期:2000年7月4日(2011年5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4-8层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东段)2号院12号楼1-5层101

邮政编码:100162

电话号码:(010)88050888

传真号码:(010)88050888

互联网网址:www.xinhuanet.com,www.news.cn

电子信箱:xxpl@xinhuanet.com

董事会秘书:杨庆兵

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教育、医疗保健,含新闻、出版、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无线增值的相关技术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开发与咨询;网站建设;网络采编;计算机、集成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电子课件编辑制作;软件类技术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教育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关策划;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测绘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室内外装潢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展厅的布置设计;电脑动画设计;建筑模型设计、舞台灯光设计;研发、设计、销售无人机系统、无人机系统配件、软件;销售食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教育、医疗保健,含新闻、出版、药品及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网络广告、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及技术服务、移动互联网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在行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下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代码I6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任职期间以及本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情况如下:

注:2016年2月25日,本公司独立董事姜奇平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姜奇平的辞职申请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姜奇平仍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16年9月1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决议提名刘海涛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新华社。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新华社直接持有本公司82.46%的股份,通过新闻发展深圳公司、信息社分别间接持有本公司3.00%、2.54%股份,共计持有本公司88.00%的股份。

新华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国家通讯社和世界性通讯社,是涵盖各种媒体类型的全媒体机构。新华社的前身是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成立的红色中华通讯社,1937年1月在陕西延安改为现名。新华社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除台湾省以外的各省区市设有分社,在台湾省派有驻点记者,在一些重点大中城市设有支社或记者站,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180个分支机构,建立了比较健全、覆盖全球的新闻信息采集网络,形成了多语种、多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功能的新闻发布体系,每天24小时不间断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葡萄牙文和日文8种文字,向世界各类用户提供文字、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类新闻和经济信息产品。新华社拥有新华网、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文化影像传播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编辑出版并公开发行20多种报刊,并从事图书出版业务。新华社注重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是许多国际新闻组织成员,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新闻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5,570.8808万股,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5,190.2936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SS”系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批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函》(财文资函[2012]12号)批复,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将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若本次发行5,190.2936万股,其中新华社等九家股东直接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规定数额划转至社保基金,合计划转513.9170万股,具体为:新华社转持428.0073万股,文产基金(有限合伙)转持20.9895万股,新闻发展深圳公司转持15.5709万股,信息社转持13.1730万股,中国联通转持10.3806万股,南方报业转持10.3806万股,中国电信转持5.1903万股,江苏广电转持5.1124万股,中信信托转持5.1124万股。皖新传媒作为混合所有制国有股东,转持义务由其国有出资人以自有资金一次性向中央金库缴纳现金方式履行,上缴额为国有出资人对皖新传媒的持股比例,乘以皖新传媒应转持股数5.1124万股,再乘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出的等额现金。上述股东最终向社保基金划转的具体股份数量及现金数量将依据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确定。该等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6,234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注:“SS”系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指国有股东。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5,190.293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7.6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518.2936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99%;网上发行量4,67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1%。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7.4080万股,包销比例为0.3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43,719.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7,988.57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0152001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共5,730.66万元。其中承销费及保荐费4,800.00万元,审计费及验资费385.00万元,律师费190.00万元,信息披露费300.00万元,发行手续费55.66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1.10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7,988.57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14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2046元。(按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了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01520065号)。相关财务会计信息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本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注:相关财务指标按照本次发行前的股本计算。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一)经营业绩简要分析

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494.61万元,较上年同期54,055.52万元上升47.06%。公司网络广告、信息服务、移动互联网等主营业务收入的快速增长对公司经营业绩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均有所增长,主要源于经营业绩的增长。

(三)现金流量简要分析

2016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同期上升118.97%,主要源于经营业绩的增长,因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显著增加。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定价依据,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定价依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6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状况正常,未出现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综合行业情况及公司业绩增长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年度业绩良好,与2015年度相比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甲方)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账号:11050160590000000561-0001、11050160590000000561-0002、11050160590000000561-0003、11050160590000000561-0004、11050160590000000561-0005)(乙方)、中金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2016年10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华网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报出新华网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 1166

传真:(010)6505 1156

保荐代表人:姚旭东、赵沛霖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