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6-055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0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160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发电”或“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欣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2人,陈进行董事、关天罡董事由于公务原因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 董事会秘书应学军先生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九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关于与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合作协议的议案》涉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大唐集团及其联系人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份数合计4,260,977,41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9.86%,须于并已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第1项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陶姗律师、李琳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6-056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五次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7日(星期四)上午10时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公司本部1608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0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2名。陈进行董事、关天罡董事由于公务原因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已分别授权刘传东董事、刘海峡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公司4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王欣先生主持,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委托人举手表决,会议一致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与托克托第二发电公司签署〈2016年度发电权交易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
1.同意公司所属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井热电厂(“高井热电厂”)与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第二发电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华北分部签署四方同意的《2016年度发电权交易协议》(“替代电量协议”),协议有效时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同意在替代电量协议有效期内,高井热电厂与托克托第二发电公司,按照所在电网替代电量管理实施细则,进行2016年替代电量交易,双方预期替代交易金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下同);
待上述替代电量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公司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
1.同意公司继续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大唐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大唐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合计不超过150亿元,协议有效期3年,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同意将签订协议及其存款安排等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待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委托大唐科研院承接大唐国际各基建项目全过程技术咨询工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回避表决3票
1.同意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科研院”)签订“全过程技术咨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同意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大唐科研院(及其分子公司)为公司所属各基建项目提供全过程技术咨询服务, 预计全过程技术咨询费合计总金额不超过1.14亿元;
待框架协议签署后,公司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上述第一项议案、第三项议案、第四项议案的相关事项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就上述决议事项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表示同意,并认为上述交易事项乃属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交易,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鉴于上述第三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适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91 证券简称:大唐发电 公告编号:2016-057
债券代码:122334 债券简称:12大唐02
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11月3日
由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发行的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11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大唐02(122334)
3、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期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11号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9、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24年每年的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4年11月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12年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2大唐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11月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大唐02”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大唐02”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证券资本部。传真号码:010-88008672,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邮政编码:10003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9号
联系人:石江
联系电话:010-88008685
传真:010-88008672
2、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
联系人:王帅帆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9092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7日
附件一:“12大唐02”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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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