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96 公司简称:新安股份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建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严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永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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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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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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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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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1年公司购买长安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正路集团贷款项目"信托产品4,500万元,期限12个月,于2012年8月11日到期后未能收回本金4,500万元。目前当地政府和法院正在积极推进正路集团重整工作。因抵押物价值预计超过公司购买信托产品本金,故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分别于2012年8月25日、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2、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1月向东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已受理。起诉书认为:公司下属工厂建德化工二厂委托其他被告非法处置磷酸盐混合液。要求被告消除上述行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即要求被告(另还有二家企业和2名自然人)共同支付处置费用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10万元。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本案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已于2015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下半年以来,公司主要产品草甘膦系列、有机硅系列因市场因素价格出现上涨;同时公司积极发挥技术研发优势,节能降耗,为公司效益的增长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预计全年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比发生重大变化,扭亏为盈。
公司名称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建华
日期 2016-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