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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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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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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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报告期货币资金比期初增长69.63%,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欠款和股权转让款所致。
(二)报告期应收票据比期初减少43.99%,主要是收到票据到期款项及减少票据结算业务。
(三)报告期其他应收款比期初减少62.88%,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欠款和股权转让款所致。
(四)报告期存货比期初增长32.33%,主要是能特科技存货增加所致。
(五)报告期其他流动资产比期初增长225.98%,主要是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已支付跨期摊销的财产保险费增加所致。
(六)报告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比期初减少79.24%,主要是能特科技转让持有北京微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7.5%的股权所致。
(七)报告期工程物资比期初减少100%,主要是能特科技的工程物资已经领用投入工程所致。
(八)报告期开发支出比期初增长71.49%,主要是能特科技的科研项目增加投入所致。
(九)报告期其他非流动资产比期初增长49.34%,主要是能特科技预付工程设备款增加所致。
(十)报告期短期借款比期初减少49.46%,主要是公司偿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致。
(十一)报告期预收款项比期初增长104.12%,主要是上海五天未结算的预收款项增加所致。
(十二)报告期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34.77%,主要是支付员工的薪酬增加所致。
(十三)报告期应交税费比期初增长58.82%,主要是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十四)报告期应付利息比期初增长35.74%,主要是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增加所致。
(十五)报告期应付股利比期初减少100%,主要是能特科技支付了原股东的股利。
(十六)报告期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增长105.37%,主要是上海五天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一年内到期的借款增加所致。
(十七)报告期其他流动负债比期初增长53.59%,主要是上海五天计提了跨期未结算的水电费增加所致。
(十八)报告期股本比期初增长200%,主要是公司以资本公积金10股转20股增加股本所致。
(十九)报告期资本公积比期初减少86.67%,主要是公司以资本公积金10股转20股减少资本公积所致。
(二十)报告期其他综合收益增长33.34%,主要是子公司上海五天自2016年7月1日起,宿舍楼升级为职工公寓和行政宾馆并且全部用于出租,自用转为出租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转换日增加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所致。
(二十一)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91.16%,主要是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了与陶瓷、竹木、玻璃等家用品生产 与分销贸易业务相关的16家公司100%的股权,相应的销售费用减少所致。
(二十二)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减少91.40%,主要是上海五天收回欠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转回所致。
(二十三)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2337.33%,主要是能特科技转让持有北京微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7.5%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所致。
(二十四)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86.63%,主要是本报告期合并范围减少了与陶瓷、竹木、玻璃等家用品生产 与分销贸易业务相关的16家公司100%的股权,相应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收入减少所致。
(二十五)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175.57%,主要是收到关联方的股权转让款以及关联方的欠款所致。
(二十六)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145.56%,主要是偿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下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 2012)第0096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4、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裁定)的申请复议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16、2015年3月4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17、2015年7月20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增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厦门仲裁委员会《XA2015-0552号仲裁案仲裁通知书》[编号:厦仲(2015)4196号]),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18、2016年4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撤案申请,并依据《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撤案决定(《撤案决定书》[编号:厦仲决字(2016)第283号])如下: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用70,724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本会预缴仲裁费用10,856元,与本案仲裁费用相抵后,余款37,837元由本会直接退还申请人。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
(二)报告期内,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塑米信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详情如下:
1、2016年2月1日,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相关规定,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2月1日开市起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
2、2016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3月16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3、2016年3月2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1号《关于对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进行了逐项落实和认真回复,对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并于2016年3月30日披露了有关回复及相关公告,同日,公司股票开市起复牌。
4、201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6月14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5、201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7月1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6、2016年7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并于2016年7月4日披露了相关公告。
7、2016年7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76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8、2016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76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本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回复反馈有意见并披露,且于2016年8月26日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上述核准及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相关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情况,详情请查阅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2月3日、2月17日、2月25日、3月3日、3月10日、3月16日、3月30日、4月23日、5月23日、6月14日、7月1日、7月4日、7月20日、8月9日、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及延期复牌的公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达证券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告》、《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的回复》等公告。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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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6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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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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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6-134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