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兆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高飞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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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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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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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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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6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许可[2016]1322号《关于核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04,928,457股新股。
2016年8月12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6)第10500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4,928,457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6.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949,999,994.53元。
2016年8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2016年8月26日,新增股份已于在深交所上市,限售期12个月,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2017年8月26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
■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兆廷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1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10月28日上午10:00点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五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于2016年10月2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40%申请解锁。公司董事会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接受激励对象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具体股份上市日期另行确定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其中关联董事龚昕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贷款利率4.5675%,贷款期限1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贷款利率4.785%,贷款期限1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0万元,贷款利率4.785%,贷款期限1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贷款利率4.785%,贷款期限1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润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申请的52,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利率5.39%,贷款期限6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0,000万元,贷款利率4.785%,贷款期限1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青岛物流事业部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青岛物流事业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0,000万元,贷款利率5.225%,贷款期限3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1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10月28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以七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关于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青岛物流事业部申请银行贷款并为之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了支持子公司的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向建设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向光大银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贷款20,000万元、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润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申请的52,3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旭飞”)向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瑞意”)向平安银行青岛物流事业部申请银行贷款20,000万元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贷款及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3402005872311656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纬二次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兆廷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光电显示玻璃基板产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及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设计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芜湖光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名称: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914101006897495632
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立鹏
注册资本:16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平板显示产业材料、设备、产品的设计、制造与销售;提供平板显示相关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与公司关系:郑州旭飞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被担保人名称: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91510000553470897U
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郭轩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电力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特种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通信工程、输变电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进出口业;商品批发与零售。
与公司关系:四川瑞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21,792.06万元,净资产540,371.84万元,资产负债率41.38%(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1,162,223.79万元,净资产541,432.16万元,资产负债率53.41%(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41,894.31 万元,净资产179,830.42 万元,资产负债率59.31%(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479,283.41 万元,净资产185,838.48万元,资产负债率61.23%(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3、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7,516.37 万元,净资产18,671.74 万元,资产负债率80.85%(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1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239,340.30万元,净资产108,522.85万元,资产负债率54.66%(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
1、芜湖光电向建设银行芜湖弋江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
2、芜湖光电向光大银行芜湖中山北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
3、芜湖光电向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银行贷款20,000万元;
4、芜湖光电向民生银行合肥分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
5、芜湖光电向重庆润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贷款52,300万元。
6、郑州旭飞向中信银行郑州航海路支行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
7、四川瑞意向平安银行青岛物流事业部申请银行贷款20,000万元;
担保期限: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芜湖光电、郑州旭飞、四川瑞意均是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是公司募投项目“平板显示玻璃基板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郑州旭飞是公司第五代TFT-LCD玻璃基板产品的生产公司,二者肩负着公司玻璃基板产品的生产、销售重任;四川瑞意是公司主营业务之一的建安工程业务的主要承载主体。为了支持子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增强其综合实力,保证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芜湖光电、郑州旭飞、四川瑞意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64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132,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641,000万元(含本次担保132,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00%。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1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1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24%;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股票解锁的相关事宜。该事项已经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4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二)2014年9月11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
(三)201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201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五)2014年11月5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六)2015年10月29日,公司第七届四十三次董事会、第七届十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20%申请解锁;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并根据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七)2015年11月25日,公司为40位激励对象办理完成第一期解锁手续,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八)2016年1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0,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九)2016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298万股限制性股票的40%申请解锁。
(十)2016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至36个月。目前,锁定期已届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解锁期。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期解锁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一致同意40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0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东旭光电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第八届三次监事会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14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三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监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上午11: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6年10月2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春林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40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名单详见附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期可解锁对象名单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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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名单
■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