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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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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纪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胡建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 王学华诉讼案

本公司与华天集团共同对北京浩搏增资时,本公司和华天集团、北京浩搏与债权人王学华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确定北京浩搏对王学华的债务金额为33,107万元,同时约定:(1)北京浩搏承诺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偿还王学华借款本息33,107万元;其中在协议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2)协议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本公司、华天集团、德瑞特公司共同为北京浩搏对王学华的33,107万元债务提供担保。本公司股东会于2013年1月24日批准该协议,协议生效后,北京浩搏于2014年1月23日前分三次清偿了王学华33,107万元债务。

王学华于2013年9月以北京浩搏未按《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偿还借款本金26,400万元,并按月利率19.8%。支付王学华利息至任务清偿完毕之日。同时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华天集团所持有华天酒店股票 3,155万股,冻结起始日为2013年11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两年。

本公司和华天集团对该诉讼进行了积极应对,一是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和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二是华天集团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学华赔偿其滥用诉权而冻结华天集团股票而产生的5,625.45万元经济损失。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王学华先后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后均被驳回。此外,王学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王学华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前述请求法院撤销《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内容不明确和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之日止,芙蓉区法院已作出裁决,驳回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前述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学华赔偿其滥用诉权而冻结华天集团股票而产生的5,625.45万元经济损失一案,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之日止,公司已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本案以(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 浩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万元;2) 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浩搏公司追偿;3) 驳回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司、华天集团、北京浩搏以及王学华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各方均于2014年10月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判决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扣划华天集团银行存款70,866,466.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了对华天集团所持3,155万股本公司股票的冻结。

2015年12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华天集团以王学华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华因错误超额冻结原告股票造成的损失9,800万元。长沙中院受理此案件并作出了(2015)长中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裁定书》,同时长沙中院向南京中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南京中院协助冻结王学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对北京浩博、本公司、华天集团享有的并由南京中院执行的债权款人民币6,827.88万元。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以及王学华分别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之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决,驳回各方的再审申请。另,华天集团就本案按规定程序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日止,案件正在进行中。

对于以上案件,北京浩搏于2014年度确认了预计负债3,400万元,2015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2015年补充预计负债3,686.65万元,累计确认营业外支出7,086.65万元。

2. 吴静波及天达投资诉讼案

2013年1月18日,公司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北京浩搏 43.4%的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根据本公司和华天集团与北京浩搏原控股股东德瑞特公司及北京浩搏原实际控制人曹德军共同签署的《北京浩搏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约定,购买日之前即已存在的账外债务及或有债务,全部由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承担,并由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以其持有北京浩搏的 38%股权提供质押,2013 年3月29日,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将其共同持有北京浩搏的38%股权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完成增资后,北京浩搏有两起涉及以前的重大诉讼,一是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该案二审已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北京浩搏需支付吴静波本金5,5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北京浩搏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截止本财务报告报出日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尚未判决。二是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天达)于2014年4月1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浩搏、华天集团及本公司,要求北京浩搏支付2,500万元的咨询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本公司和华天集团对北京浩搏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积极应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2014)宁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南京天达的诉讼请求。南京天达和北京浩博均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分别于2015年1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财务报告报出之日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决。

根据《北京浩搏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约定,上述两起诉讼可能产生的损失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且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以其持有北京浩搏的 38%股权提供了担保,本公司认为上述或有事项暂不会对北京浩搏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6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7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星期五)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出席9名,实际出席9名(其中董事向军先生,独立董事赵晓强先生、陈永祐先生出席视频会议并表决,董事侯跃先生因出差在外委托董事向军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的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给予我司的授信额度即将到期,公司拟在2016年度继续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1、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并在此额度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保函(仅限内保直贷)、付款代理和商票保贴,授信期限一年。

2、公司将以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名下资产提供资产抵押。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因此该议案未获通过

公司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与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集团”)按照各自相对持股比例(7:3)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协助浩搏基业公司清偿前期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部分到期债务。其中公司向其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的资助金额,期限1年。目前该笔财务资助已到期。

鉴于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但房产销售暂未启动。公司拟继续延长向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一年,并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向被资助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华天集团也将同时延长财务资助期限。

由于本次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0票,回避2票。

对该议案持反对意见的董事为:向军、侯跃、赵晓强(独立董事)、陈永祐(独立董事)。以上4名董事的反对理由如下:

向军和侯跃的反对理由:1、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升值很快,二股东(浩搏基业原股东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及曹德军)利用大股东(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营利对于公司而言不公平,就公司层面而言亦有利益输送之嫌。2、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公司权益。

赵晓强的反对理由:目前公司现金流紧张,2亿现金对公司扭亏有重要意义;自2013年起已资助2笔共3.5亿元,公司是否有还款计划和具体方案以及时间表?关键在于资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否则不利于浩搏项目的解决;此外占38%的其他股东为何不同比例进行资助?

陈永祐的反对理由:现金流紧张,没有具体还款时间。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因此该议案未获通过

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求,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世纪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天”)拟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70,000万元。

该融资租赁交易保证方式为:北京世纪华天酒店管理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并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对世纪华天融资租赁业务合同进行审查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4票,弃权0票。

对该议案持反对意见的董事为:向军、侯跃、赵晓强(独立董事)、陈永祐(独立董事)。以上4名董事的反对理由如下:

向军和侯跃的反对理由:1、本议案的核心意义在于抵押公司优质资产后获得现金去疏解其它个别不良资产,其实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2、抵押后资金的使用不清晰;就提案的所有贷款文件而言,有许多条款并未收口。

赵晓强的反对理由:程序上不符,议案提出时间不符合董事会议事规则,两个重要附件如租赁合同条款及综合成本计算表没有提供,董事在现有时间内无法就现有资料做出判断。技术上讲,融资额减少应相应减少担保金额,综合利率5.86%,是否确实有成本优势?

陈永祐的反对理由:议案提出时间太短,与公司战略不符。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本公司芙蓉厅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大会审议如下议案:1、《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2、《关于补选吴冰颖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8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4名,实到4名。监事会主席郭敏女士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吴冰颖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彭兴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已于2016年8月12日辞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吴冰颖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8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吴冰颖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同意吴冰颖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吴冰颖女士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如吴冰颖女士被选举为公司监事,其任职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附件:吴冰颖女士个人简历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吴冰颖,女,1971年6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湖南省首届会计领军人才。曾任湖南华天大酒店职员;株洲华天大酒店任会计主管、财务部副经理;紫东阁华天大酒店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曾任本公司第五、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现任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计划财务部经理。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否

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是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82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6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6年11月16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00-2016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6.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于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芙蓉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

1、《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续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补选吴冰颖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0月3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相关公告在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进行了披露。)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16年11月14日、11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投票流程请见本股东大会通知的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易欣、叶展、罗伟

电话:0731-84442888-80889

传真:0731-84449370

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428”,投票简称为“华天投票”。

2.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上述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如下表决结果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则本公司认同该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2、如投票表决某议案,请在相应栏内填划“√”。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至: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6-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