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0月3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5版)

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七、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一)控股股东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①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使用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①项。

(二)公司回购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方培教和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如达到本项要求的,可不再执行第②项。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在公司符合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的40%以及上一年度从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中分得的全部现金分红(如有)。

3、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将公开发行新股3,009万股,股本数量较发行前有所扩大,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也将有大幅度提高。

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最大限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来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和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中长期来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若募集资金项目能按时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发行人的产品组合,显著提升研发实力、运营能力、市场推广能力和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管理,同时合理安排募集资金投入过程中的时间进度安排,将短期闲置的资金用作补充营运资金,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财务费用,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拟制定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公司将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培教等33名自然人及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S)共同作为发起人,根据开元信德京审字(2008)第021号审计报告,以徕木有限截至2008年6月30日的经审计净资产86,345,592.25元折为80,000,000股,剩余6,345,592.25元计入资本公积。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开元信德京验字(2008)第004号《验资报告》。2008年9月26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取得注册号为3101120007562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公司发起人为方培教等33名自然人及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S)。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由上海徕木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承继了徕木有限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公司整体变更前后拥有的主要资产未发生变化。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9,026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3,009万股,其中: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杨小康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徕木电子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奕睿投、星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袁建芳、赵建军、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股东上海科投(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发起人

公司发起人为方培教等33名自然人及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SS)。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2、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3、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中,方培教与方培喜与兄弟关系,方永涛与方培教、方培喜为叔侄关系,方培教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38.46%的股份,方培喜持有发行人1.48%的股份,方永涛持有发行人1.40%的股份。

朱新爱与朱利书为姑侄关系,朱新爱与朱晓佼为姑侄关系,朱新爱持有发行人15.16%的股份,朱利书持有发行人0.20%的股份,朱晓佼持有发行人0.13%的股份。

方培教持有贵维投资100%的股份。法人股东上海科投(SS)持有科鑫领富38.30%的出资,持有科鑫领富普通合伙人上海科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的出资,上海科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科鑫领富1%的出资。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其他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和产品

发行人是国内领先的专业从事以连接器和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民营自主品牌企业。发行人以产品和模具研发为核心,以先进的模具开发技术、精密冲压和注塑等制造技术为支撑,为客户提供内、外部连接器、保护核心组件以免受到电磁干扰的屏蔽罩的设计方案及产品。公司的产品目前主要应用在手机及汽车领域,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开拓其他应用领域。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以连接器、屏蔽罩为主的精密电子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化。

(二)公司销售方式

在销售模式方面,公司采用直销模式。

(三)发行人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会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利润水平。

手机类连接器及屏蔽罩的行业竞争情况较为激烈,国内许多自主品牌民营企业完成技术积累,凭借其快速反应能力及成本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该类产品利润率在近年有所下降。

汽车类连接器及屏蔽罩领域由于具有特殊的性能需求和较高认证门槛、较长认证时间等原因,其行业的竞争还仅仅局限在外资供应商、部分较具规模,研发实力较为雄厚的内资制造企业之间,因此汽车连接器及屏蔽罩利润率也相对保持较高水平。

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一)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办公设备,主要系公司自行购买或自建获得。由于公司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改造,因此目前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正常。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固定资产情况如下:

2、房屋所有权

3、房屋租赁情况

(1)深圳分公司与曾锦锋(作为深圳市新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的受托人)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约定:深圳分公司租赁位于深圳市宝安沙井新桥岗仔工业区1队厂区2号第4栋建筑物、第6栋厂房,建筑面积共计9188.77平方米,租赁期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2)公司与上海永谊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向上海永谊实业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盛龙路560弄58号3#厂房,厂房面积2100平方米,租赁期为2006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3)公司与上海晶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上海晶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闵行区中春路7319号第4层L座、面积为3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发行人作为注册地办公用房,租期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而后,公司与该厂房实际权利所有人上海联明实业总公司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合同出租方变更为上海联明实业总公司。

(二)发行人主要无形资产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的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2、商标

3、专利

(1)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公司目前有88项专利技术已经取得专利证书。

(2)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

发行人子公司拥有以下25项专利权。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方培教,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方培教持有发行人28.43%的股权,持有贵维投资100%的股权,通过贵维投资间接持有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司99%的股权。

贵维投资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实业投资(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深圳市海纳水产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为蔬菜、水果、禽畜生肉、水产品、禽蛋、米面及其他初级农产品的销售,纺织品的销售;国内贸易。

除持有上述股权外,方培教无控股、参股其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方培教、股东贵维投资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向贵维投资借入资金,用于经营临时周转,并及时归还。

(2)关联担保情况

截止2016年6月末,朱新爱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合计4,200万,详见第五五节之“二、重要合同”之“(四)借款合同”。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余额

报告期内各年末,本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款项无余额。

4、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5、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的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的合法性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是公允的、合理的;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未向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用资金事宜,考虑到资金借用的数额不大且未支付任何资金使用费,未损害公司以及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资金的形成原因正常,该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等事宜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情况未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方培教。方培教直接持有徕木股份2,565.727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28.43%,其全资持有的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徕木股份905.3877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10.03%。方培教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徕木股份3,471.1147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38.46%。

方培教,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681114****。现任公司董事。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下转3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