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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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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6版)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如下所示(收益以正数列示,损失以负数列示):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表中指标计算公式: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摊销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期末股本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期末股本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相对稳定,分别为53.35%、53.11%、50.87%、50.45%,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流动资产构成。公司负债主要由流动负债构成,各年占比分别为79.64%、80.67%、88.79%、89.86%。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保持稳定,分别为40.54%、43.26%、43.95%、43.69%。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基本保持稳定,存货周转率总体处于下降态势。

2、盈利能力分析

2013年至2016年1至6月,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2013年至2015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0.96%。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884.15万元、4,966.66万元、3,910.18万元、2,372.40万元,盈利能力较强。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79%、94.82%、90.00%、101.90%,公司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差异较小。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2.57%、104.31%、102.11%、98.28%。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购置开发生产用设备、购置土地使用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银行借款和收到股东增资款,现金流出主要是偿还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分配利润。

(五)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股利按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每年度的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会计年度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经营计划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4、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报告期股利分配情况

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除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现金分红2,400万元外,未曾实施其他股利分配。

3、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除正常年度利润分配之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如本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则届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另行审议后对公司已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4、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规划

公司目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营业收入及利润增长率均较高,但相对于同行业上市企业,公司的资产规模较小,生产规模亟待扩大,对资金的需求较高,未来增长的空间广泛,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

着眼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目前处于成长期的发展阶段,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公司拟定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含发行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行性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前资金需求,制定年底或中期分红方案。

(4)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下,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购买设备、建筑物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绝对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②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③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④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1、上海徕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湖南徕木电子有限公司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注:财务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礼得电子有限公司(已注销)

礼得电子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国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证书号为1326215,发行人持有其100%的股权。在存续期间内,礼得电子未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发行人已经于2012年7月24日申请注销礼得电子,并于2013年1月11日收到了注销接受文件。礼得电子至注销前未注入资金和开展经营,因此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排序,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支付款项。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

(一)精密电子连接器市场容量分析

1、手机市场

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数据,作为手机的重要电子元件,手机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将推动对上游手机连接器的需求。同时,智能机的发展对手机连接器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环境性能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行业内的优胜劣汰,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研发技术和生产能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并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如下图所示,2015年中国手机连接器的市场规模约为119.2亿元,预计2020年达到141.8亿元。

2、汽车市场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持续增长的汽车产量不断扩大了汽车电子元件的市场容量。中国汽车产量的大幅增长带动汽车连接器的高速增长。2015年中国汽车连接器市场规模达到208.3亿元,预计2020年将达到289.9亿元。

(二)屏蔽罩产品市场前景巨大

屏蔽罩广泛应用于通讯、家用电器、PC及外设、汽车、消费电子等领域。中国是手机、电脑等屏蔽罩下游产品的最大生产地,在中国生产屏蔽罩有利于就近配套。如下图所示,2015年中国手机屏蔽罩市场规模达到52.1亿元,预计2020年手机屏蔽罩市场规模达到67.6亿元。

在汽车电子化趋势的推动下,汽车用屏蔽罩市场也在逐步壮大。根据中国电子元件行业协会的数据,2015年中国汽车屏蔽罩行业市场规模为1.18亿元,预计2020年,中国汽车用屏蔽罩市场规模将达到1.61亿元。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面向手机与汽车市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迅速增长,国内消费结构升级,以手机、汽车为代表的市场扩展迅速。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终端生产国,2015年,中国手机产量达到17.49亿部,约占全球产量的82.60%;同时中国也是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2015年我国全年累计生产汽车0.25亿辆。由此带来包括手机及汽车类连接器及屏蔽罩在内的精密电子元件产业的快速发展。但如果手机或汽车的需求减缓或发生大幅波动,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手机、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间接影响。当宏观经济整体向好时,投资和消费均会增加,而宏观经济整体向下时,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会缩减支出。一旦国内外经济环境恶化甚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系统性的经济危机,投资和消费将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对公司下游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公司主要客户是国内外知名厂商,经营业绩良好,但如果公司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不利影响,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中国是精密电子连接器及屏蔽罩行业的全球生产中心,国内从事生产连接器和屏蔽罩等精密电子元件的企业达千家以上,国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其中国外竞争者在国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并掌握行业核心技术,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而国内自主品牌民营企业多高度专注于细分市场:其中在手机市场上,少数上规模的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研发实力与外资企业的差距在逐步缩小,凭借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服务快速响应等优势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在汽车市场上,徕木电子是为数不多的较早专注于汽车连接器及屏蔽罩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3年至2015年公司汽车类产品合计实现销售额为34,671.78万元,2013年至2015年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6.91%,2016年1至6月汽车类产品实现销售额为9,057.31万元。

尽管公司目前在成本管理、贴近下游市场、反应速度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但如果公司不能不断提高竞争力,及时应对市场的需求变动,或者继续开拓新的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领域,未来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经营风险

1、拓展风险

尽管目前公司已经开发并能够生产上千种料号的产品,并拥有了科世达、比亚迪、中兴、法雷奥等知名客户,但为了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公司必须持续进行新产品和新客户的拓展。由于新客户认证时间较长,认证成本较高,新产品研发初期投入较多,如果新客户或新产品的拓展在未来取得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的客户分布在手机和汽车两个具有不同技术特性且快速变革的行业,汽车行业正在向电子化、平台化、模块化转变,手机行业不断向智能化、集成化、轻薄化发展。因此,公司需要跨行业同时应对手机和汽车两类终端产品的不断技术革新,这对公司技术储备、技术研发水平、快速研发的能力提出较高要求。同时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逐步扩大业务规模,丰富产品种类,满足众多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这对技术创新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技术研发工作,2013年至2016年1至6月,研究开发费分别为2,329.84万元、2,231.41万元、1,879.53万元、841.30万元。目前发行人及子公司已拥有专利权113项,其中发明专利14项,并有4项产品获得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证书,6个产品项目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品结构,手机类产品产销规模下降,同时发行人积极推进汽车类产品业务的拓展与创新,对汽车类产品的研发投入不断增加,而放缓了对手机类产品的研发投入。若公司不能在汽车领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设计和创新能力,则可能削弱公司在汽车领域的竞争力,进而可能形成公司汽车类产品销售规模下降的风险。

3、技术人才流失和技术外泄的风险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产品研发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核心技术团队。公司历来注重对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定了考核和激励办法,虽然公司对稳定研发队伍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未来仍不能排除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同时公司采取了严密的技术保护措施,积极申请对各项核心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仍存在技术失密的风险。

4、未来毛利率波动风险

2013年度至2016年1至6月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70%、37.78%、33.10%、34.70%,虽然毛利率受到成本上升及价格下调的影响有所下降,但公司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工艺革新、扩大生产规模等降低生产成本,并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同时公司还通过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改进工艺水平、在湖南新设生产基地等,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劳动力成本上升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缓解了毛利率的下滑幅度。但是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如果未来公司受到下游整机/整车厂商的价格压力导致公司现有产品价格的下调或公司不能持续推出盈利能力较强的新产品,则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同时,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经营效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公司毛利率也将受到影响。最后,如果未来劳动力成本继续上升,人工成本的增加将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水平。

5、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以精密电子铜带为主的金属材料、塑料粒子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为45.05%、40.62%、35.56%、35.07%,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

精密电子铜带、塑料粒子等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足,随着市场供求的变化而价格有所波动。为了应对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公司一方面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另一方面采取灵活的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原材料成本,同时公司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流程改进等努力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若精密电子铜带、塑料粒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则会给公司的成本控制带来一定压力。

6、专用设备投入短期无法实现效益的风险

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专用设备的实力,目前已具备每月150套屏蔽罩模具、50套精密连接器冲压模具、30套连接器注塑模具及30条装配线所需的自动化设备和治具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组立和试模能力。公司强大的专用设备开发能力使其确保了产品的良好品质,大大提高了为客户综合配套的能力,也为公司设计、开发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报告期内伴随公司业务规模扩张、产品线壮大,专用设备数量和金额也大幅增加。公司在新产品研发成功后通常确认相应的专用设备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在汽车行业,新产品实现大批量出货存在一个较长的过程,目前发行人处于业务的扩张期,在新产品大规模出货前,专用设备已经开始计提折旧,可能对公司的短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租赁物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帝富路(现世富路)、盛龙路的三处物业(以下简称“九亭厂区”)的出租方未取得上述物业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若出租方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因未能对所出租的厂房、建筑物拥有出租权利而无法继续出租,将使公司面临生产场地被动搬迁的风险。

九亭厂区三处物业的简要情况及租赁期限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公司已终止上述三处租赁房产中的两处租赁合同。目前仅九亭镇盛龙路560弄的厂房租赁仍处于存续期。九亭厂区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及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对厂房、生产环境无特殊要求,同时也没有不便搬迁的机器设备等。公司已于2008年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薛路651弄88号的工业厂房,目前该厂房承担公司上海生产基地的主要生产任务;子公司康连电子于2013年购买了位于松江区洞泾镇4街坊110/12丘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3,970平方米,拟建成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承诺:“若九亭厂区所处的生产经营场所因产权证书不齐备而影响徕木股份继续租赁和/或生产经营导致搬迁的,徕木股份可以就近找到面积、环境适宜的生产经营场所,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搬迁、搬迁期间的经营损失、预期利润等)由本人承担,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业务快速发展带来的管理风险

虽然近年来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经营保持有序运行,并一直在吸引优秀的人才充实管理团队,但是公司仍面临一系列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手机和汽车两个市场具有不同的认证体系和经营要求,虽然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有效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对公司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为落实公司战略目标、提升整体竞争力,公司在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上进行全国性的布局。公司在上海、湖南、深圳三地建立了生产基地,其中上海是主要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而湖南地区成本具有优势,未来将逐渐承接主要成熟产品的大批量生产任务。深圳分公司辐射了整个华南地区业务,有效推动公司手机业务的发展。虽然三地经营可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运营也愈加复杂,尤其是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现有业务的扩张,公司的生产组织、市场拓展、研发设计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将进一步膨胀。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上升,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也不断上升。公司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2,590.49万元、12,960.23万元、14,145.03万元、14,272.41万元,占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37.92%、33.35%和35.02%、34.61%。

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由公司所处行业地位及公司经营模式所决定。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信誉良好的国内外知名企业,特别是汽车类产品的客户稳步增长,这些客户资产规模较大,经营业绩稳定,与公司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能够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应收账款发生呆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公司已制定了符合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大,虽然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并且也按照审慎原则计提了坏账准备,但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给公司的营运资金带来一定的压力。

2、存货跌价风险

2013年末至2016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4,538.62万元、17,649.22万元、19,480.40万元、19,333.40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从2013年末的43.78%升至2016年6月末的46.88%。公司订单具有小批量,多批次的特点,为充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会根据客户年度计划安排集中生产多批次的产品;同时,公司会对通用性的产品安排提前备货。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若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将可能导致该类存货发生跌价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补助变化的风险

2008年11月25日,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0831000193);2011年8月公司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为:GF201131000042),持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2014年9月公司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证书编号:GR201431000130),持续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存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本身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公司未能持续获得该类优惠,则公司将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而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发行人发生的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享受50%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各年享受该项所得税优惠金额均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如果未来存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者公司的研发费用不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条件,则公司将不再享受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对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至6月发行人获得的政府补贴分别为3,125,766.75元、3,997,708.52元、4,442,940.39元、466,180.45元。如果未来存在政府补贴政策变化或者公司不再符合政府补贴的条件,则公司将面临政府补贴下降从而影响净利润的风险。

4、人民币升值风险

2013年度至2016年度1至6月,公司产品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6.55%、10.42%、11.41%、14.64%,公司出口产品以美元、欧元等外币报价、结算,在外币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人民币升值将会减少以人民币折算的销售收入,降低产品毛利率。

目前,公司在订单报价上会充分考虑汇率变动因素,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但若汇率突然出现大幅度的升值,超过公司的原有预期,则可能存在对公司未来业绩不利影响的汇率风险。

5、出口退税政策波动的风险

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出口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11.41%,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有关政策,按照“出口销售收入×(17%-出口退税率)”作为“不得免抵税额”计入营业成本,目前公司部分产品执行17%的出口退税率,若未来出口退税率下调,将会导致公司营业成本波动,可能存在对公司未来业绩的不利影响。

6、发行筹资后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的风险

若本次发行上市成功,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而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投资额较大,有一定的建设期,达到预期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与净资产的同步大幅增长,因此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存在大幅下降的风险。

7、专用设备减值损失的风险

公司具有自主开发专用设备的实力,目前已具备每月150套屏蔽罩模具、50套精密连接器冲压模具、30套连接器注塑模具及30条装配线所需的自动化设备和治具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加工、制造、组立和试模能力。公司强大的专用设备开发能力使其确保了产品的良好品质,大大提高了为客户综合配套的能力,也为公司设计、开发新产品提供了强大的支持。

公司在各期期末对专用设备进行分析,若存在少量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未来不再有客户需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则公司会通过直接将其净值清理的方式处理。公司在清理的基础上,再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于各期期末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并根据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若未来专用设备因其生产的产品未来不再有客户需要或仅有极少量产品生产的情况导致存在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可能导致该类资产存在减值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固定资产折旧大幅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精密连接器及组件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与“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技术改造及扩产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29,970万元,年折旧费用将增加2,848万元。按照公司2015年33.10%的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测算,项目建成后,如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较项目建成前增加8,604.23万元,对应可增加毛利2,848万元,可消化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的折旧费用。但如果未来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则存在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完成后,将大幅提高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规模,新增精密连接器及组件年产能1.665亿只及精密屏蔽罩及结构件年产能3.58亿只,将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市场环境、技术和政策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仍有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新增产能不能被充分消化,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重大合同

截至2016年9月12日,公司仍在执行的重大合同如下所示:

(一)销售合同

2012年11月发行人与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供货保证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销售手机连接器、屏蔽罩的精密电子元件,产品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以双方协商一致的《采购订单》为准。

(二)采购合同

2015年3月,发行人与上海建胜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上海建胜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属原材料。

2015年8月,发行人与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属原材料。

2015年8月,发行人与藤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发行人向藤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2016年3月,发行人与上海迈投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发行人向上海迈投电子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2016年9月,发行人与双日(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本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双日(上海)有限公司采购金属材料。

(三)租赁合同

1、2013年12月3日,发行人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为DLCN13597Z,租赁物件为德马格精密注塑机2台,起租日为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尾款之日,租赁期限为36个月,每期租金为29,730元。

2、2014年3月24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为L14A0157001,租赁物件为冲压机、注塑机等生产专用设备,租赁期限为36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956.63万元。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于2014年1月15日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3、2014年5月21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为L14A0157003,租赁物件为高速精密冲床等,租赁期限为36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248.48万元。

4、2014年9月21日,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为L14A0157004,租赁物件为注塑机等,租赁期限为36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282.10万元。另外,发行人子公司徕木科技、康连电子及湖南徕木于2014年9月21日向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书编号分别为GC14A0157004-01、GC14A0157004-02及GC14A0157004-03),徕木科技、康连电子及湖南徕木同意就发行人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上述融资租赁事宜项下的所负债务提供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2015年9月18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PAZL2567-ZL-01,租赁物件为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24个月,合同总计人民币983.4万元。康连电子、徕木科技、湖南徕木分别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PAZL2567-BZ-01,2015PAZL2567-BZ-02,2015PAZL2567-BZ-03。2015年9月26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针对租赁合同的交货地点、设置场所、租赁物清单等条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为2015PAZL2567-BC-01。2015年10月11日,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针对租赁合同的交货地点、租赁成本、租金总额、协议价款等条款签订了补充协议,编号为2015PAZL2567-BC-02。

6、2015年11月18日,发行人与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签订了《附购买选择权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件为德马格精密注塑机1 MM,合同约定起租日为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货物尾款之日,租赁期间为36个月,从起租日起算,每期租金为22,376元。

(四)借款合同

1、发行人与上海银行闵行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4年8月22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321403160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自2014年8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6.13%。,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年期基准月利率5.33%。上浮15%,年利率为7.36%,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年期基准年利率6.4%上浮15%。该借款由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4街坊110/12丘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担保,并由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8月22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DB2321403160101《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2014年8月22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DB2321403160102《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以上两项合同为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的23214031601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提供了担保。

2015年1月12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321403160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期限自2015年1月12日至2019年8月22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月利率为5.75%。,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年期基准月利率5%。上浮15%,年利率为6.9%,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伍年期基准年利率6%上浮15%。该借款由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4街坊110/12丘的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担保,并由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1月12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DB2321403160201《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补充协议》。2015年1月12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了编号为DB2321403160202《借款保证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补充协议》。以上两项合同为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321403160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提供了担保。

2015年10月14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32150624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在授信期限内可向上海银行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为3,600万元,授信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该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及票据承兑,双方约定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2,100万元,银票保证金比例为40%。该合同由康连电子作为保证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ZDB2321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5年10月14日,康连电子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ZDB23215062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银行与发行人在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有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的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被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015年10月14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32150624061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100万元的循环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1日,该合同贷款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52%,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10月14日发行人与上海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32150624002的《商业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约定上海银行在该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发行人提供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双方约定,承兑申请人申请业务前交付票面金额40%的保证金,保证金适用活期利率。

2、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6年5月16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7202160404号的《授信协议》,授信额度为5,000万人民币,授信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该协议由康连电子根据编号为7202160404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6月1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7201160601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为400万元,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借款利率以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50%。

3、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4年11月10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Ba100530141110001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借款利率为7.07250%。

2014年12月9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编号为Ba1005301412090028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2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借款利率为6.90%。

上述合同为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A04005301408149931号《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该合同最高债权额为8,0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

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A04005301507300020《最高债权额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对发行人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的债权本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8,000万。

2015年9月23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50923005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8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对外支付采购款和支付员工社保费用,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6.25%,为编号为A04005301507300020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5年12月11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51210007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0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7%,该合同为最高债权额度内借款,为编号为A04005301507300020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康连电子与南京银行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Ec100530150730002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止,在8,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A04005301507300020《最高额债权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3月22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60322001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5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5.7%,为编号为A04005301507300020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年4月13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对发行人在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的债权本金额之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11,000万元。

2016年4月13日康连电子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c100530160413000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在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4月13日朱新爱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c100530160413001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在11,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4月13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c200530160413000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在9,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4月13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Ec200530160413000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在2,000万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南京银行依据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最高债权额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4月15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603220020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3,0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置换上海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5.655%,为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年6月14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606140032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向上游企业支付采购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5.7%,为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2016年8月26日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Ba1005301606140047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南京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82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置换招商银行借款、支付采购款、发放工资,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该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5.7%,为编号为A04005301604130009的《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由朱新爱、康连电子提供最高额保证。

4、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松江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6年4月14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808201628011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提款期为2016年4月14日至2016年5月14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0.03%计算。

2016年6月16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8082016280204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提款期为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0.03%计算。

2016年7月4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80820162802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8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提款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0.03%计算。

2016年7月12日,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签订了编号为980820162802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2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12个月,提款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0日,贷款利率为每笔贷款发放时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壹年期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0.03%计算。

5、发行人与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松江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5年10月12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5016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00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1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10月26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501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368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5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1月5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6001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00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6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2月1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6005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400万元的贷款用于支付货款,贷款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至2017年1月26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7月11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601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500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25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7月20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6018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100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25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6年8月15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12016016的《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最高金额为4,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6日,由康连电子与光大银行签订的编号为3662012016016-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8月19日,发行人与光大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662022016019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432万元的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贷款期限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5.437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5年12月23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500085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6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等款项,借款期限自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1月12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02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2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社保、纳税等费用支出,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2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3月9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07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242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3月22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15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4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5月12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18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5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6月6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20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0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2016年8月17日,发行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109C110201600030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杭州银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1,350万元的资金借款用于支付货款、社保、归还他行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该借款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月利率5.0%。。

7、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的借款合同

2016年4月6日,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90800223-2016年汉寿(抵)字0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在1,5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与湖南徕木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抵押物为汉国用[2008]第1347号土地使用权,汉房权证汉字第X-A000445号及汉房权证汉字第X-A000446号房屋产权证。

2016年4月7日,湖南徕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190800223-2016年(汉寿)字00006号的《小企业借款合同》,金额为9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12个月,借款利率以提款日的12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为LPR利率上浮32%。由编号为0190800223-2016年汉寿(抵)字0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担保。担保方为湖南徕木。

8、发行人与上海闵行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5年9月23日,发行人与村镇银行签订了编号为32015186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村镇银行向发行人提供1000万元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23日,该合同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9%,该合同由朱新爱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编号为32015186的《借款保证合同》,并由发行人提供200万元保证金质押。

9、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的借款合同

2016年4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0320162034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为2,000万元,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止。由康连电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032016203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2016年4月22日,康连电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032016203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止,在2,000万元的最高担保债权额内,民生银行依据编号为公授信字第02032016203400号的《综合授信合同》以及项下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所形成的债权。

2016年4月22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02032016203400-1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民生银行向发行人提供800万元的借款用于置换他行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2日。该合同贷款利率为合同签订日适用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4.785%。该合同由康连电子与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高保字第020320162034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担保。

2016年5月18日,发行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02032016203400-2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民生银行向发行人提供200万元的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8日。该合同贷款利率为合同签订日适用的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4.785%。

(五)建设工程合同

2014年4月22日,上海康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上海开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新建生产1#、2#、3#车间及辅助用房16,572平方米及厂区室外水电安装等设计文件中的所有项目,合同金额为2,554.5万元。

(六)保荐合同与承销合同

2014年5月,发行人与海通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

2014年5月,发行人及拟公开发售股票股东方培教、朱新爱、上海科投、李文亮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承销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未涉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诉讼。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保荐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5、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6、公司章程(草案);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8、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以上文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网址为 www.sse.com.cn,并将陈放于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办公场所,以备投资者查阅。

二、查阅时间、地点

查阅时间:工作日的上午 8:30-11:30,下午 1:00-3:00

查阅地点: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住所

除以上查阅地点外,投资者可以登录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招股意向书》正文及相关附录。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