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908 公司简称:无锡银行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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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公司董事长任晓平、行长邵辉、财务负责人许臻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瑶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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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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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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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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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联信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国联信托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国联信托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国联信托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①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国联信托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②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国联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③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国联信托未履行上述承诺,国联信托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万新机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万新机械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万新机械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万新机械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锡农商行股份。
① 减持数量: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计划减持无锡农商行股份不超过4,000万股,减持比例占所持有无锡农商行总股数的比例为34.35%,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万新机械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万新机械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万新机械未履行上述承诺,万新机械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兴达尼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兴达尼龙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兴达尼龙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兴达尼龙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① 减持数量: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兴达尼龙计划减持无锡农商行股份比例占所持有无锡农商行总股数的比例为不超过20%,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②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兴达尼龙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③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内,兴达尼龙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④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兴达尼龙未履行上述承诺,兴达尼龙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本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锡建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无锡建发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无锡建发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锁定期满后,无锡建发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实施减持。
(3)减持计划
① 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无锡建发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② 减持价格:自无锡农商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二十四个内,无锡建发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③ 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4)若无锡建发未履行上述承诺,无锡建发所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晓平
日期 2016-10-31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4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6年10月28日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5名,实到董事12名,其中独立董事张庆委托独立董事蔡则祥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王怀明委托独立董事林雷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唐劲松委托董事殷新中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任晓平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1、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三季度内控报告的议案;
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关联交易授信的议案;
(1)公司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行信托合作机构,授信总金额为3亿元。
赞成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注:国联信托授信因董事汤兴良为关联人,故董事汤兴良回避表决)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①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①公司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合作机构,授信总金额为3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②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
赞成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授信因独立董事徐从才为关联人,故独立董事徐从才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其他独立董事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①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以上独立董事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①公司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②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关于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授信披露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10、关于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出质本行股份申请备案的议案;
根据本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现本行股东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行董事会提出2,000万股权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备案申请,其中1,000万股为2016年11月25日到期继续质押,1,000万股为新增。
(因董事汤兴良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董事孙志强为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人,故董事汤兴良、孙志强回避表决)
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5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6年10月28日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召开,由徐建新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0月1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会议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8名,监事钱云皋委托监事赵汉民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一、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所有参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31 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5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6年10月28日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召开,由徐建新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0月1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会议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8名,监事钱云皋委托监事赵汉民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一、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所有参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10 月31 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6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同业业务的授信审议,同意给予国联信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额度有效期一年。国联信托持有本行9%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联信托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国联信托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国联信托综合授信3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卫平,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第10至11楼,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联信托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截至2015年末,国联信托总资产39.91亿元,净资产37.29亿元,营业收入6.42亿元,净利润4.0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国联信托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国联信托各项指标增长较快,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本行向国联信托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合作机构,授信总金额为3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31日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6-007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同业业务的授信审议,同意给予江南农商行综合授信额度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额度有效期一年。本行独立董事徐从才担任江南农商行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南农商行是本行的关联方,与江南农商行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江南农商行综合授信3.7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净额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江南农商行注册资本584,447.745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向阳,注册地址为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经营范围为: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外汇汇款;结汇、售汇;提供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南农商行第一大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江南农商行10%股份,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截至2015年末,江南农商行总资产2343.29亿元,净资产145.24亿元,营业收入69.47亿元,净利润15.9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江南农商行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江南农商行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本行向江南农商行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行对江南农商行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