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811 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宏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亚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党荣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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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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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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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资产负债情况分析表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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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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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情况分析表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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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利息收入和往来款,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管理费用、税金及往来款。
(2)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国债逆回购业务、民生银行分红,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构建固定资产、国债逆回购业务。
(3)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融资借款,发行债券,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和中期票据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费用等。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6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6]SCP38号),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1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报告期,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8月26日、8月31日发行了2016年度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均为5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8月30日、9月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6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5)、《东方集团2016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9)和《东方集团2016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63)。
2、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20,000万美元,增资完成后,东方集团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0万美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7)。截至三季度末,公司完成出资及增资金额合计30,000万美元。
3、2016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公司与关联方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能源”)共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不超过12.6亿美元融资额度,融资期限60个月,授信品种为银团贷款、融资承诺函;贷款利率及其他业务品种的价格执行民生银行定价政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公司与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2)。联合能源和民生银行为本公司关联法人,公司与联合能源共同向民生银行申请融资额度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自2015年7月11日起6个月内择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并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016年1月6日,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增持数量2,003,450股。
2、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年度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其持有股份自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相关承诺正在履行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宏伟
日期 2016-10-28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8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86)。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8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现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会议。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2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参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遵守了保密规定。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关事项。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86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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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目前,本次募投项目中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以及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项目已实施完毕。截至2016年10月25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6,126,091,830.14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515,779,302.40元(包括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合计31,871,132.54元)。
二、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公司以及国开东方、腾实地产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定,且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累计交易金额(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二)产品说明
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品种为低风险、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期限以短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具体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等公司将在购买相关产品后另行披露。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为控制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结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适时选择低风险、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并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保荐机构、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单笔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公司以及国开东方、腾实地产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定,且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累计交易金额(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上述董事会决议有效期一年,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购买理财产品的具体事宜。
本次拟购买的相关理财产品的发行方与我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预计本次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且确保募集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为前提,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产生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通过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前提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且确保募集资金流动性及安全性,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2016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关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安信证券对本次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