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谢亚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忠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钱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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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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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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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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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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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附注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附注3: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附注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两年内每年拟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不包含承诺人在此期间增持的股份;
附注 5:1、本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本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其他企业,本承诺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本承诺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承诺人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注 6: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3、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附注 7: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如果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每股净资产:公司已公告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期末每股净资产;若公告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期后,因增发新股、分红、配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或增持方案,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被触发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回购股份方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
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价格和数量区间、回购期限、中止条件等内容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每股净资产;
B、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年度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10%;
C、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D、回购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谢亚明、谢悦应在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票增持计划,在符合相关买卖公司股票规定等前提下,以不超过每股净资产的价格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且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0.5%,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增持股份的结果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及股本规模不符合上市条件。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亚明
日期 2016-10-31
公司代码:603159 公司简称:上海亚虹
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