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Shenli Electrical Machine Incorporated Company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东城路8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前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忠渭,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庞琴英、陈睿及其控制的常州长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人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15%;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4、本人或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或本机构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或本机构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一般性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人或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或本机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或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如本人或本机构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或本机构现金分红及税后工资(如有)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三)苏州彭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特殊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机构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不包括本机构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另行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30%;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机构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本机构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的60%。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徐国民、李峥、潘山斌、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不单独采取行动以致每年减少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减少本人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份;且自本人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五)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忠渭、陈睿、朱国生、姜启国特殊承诺
1、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市后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3年10月10日,经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4年2月7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上述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内一次性或累计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以上。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四)对公众投资者的保护
如发生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未及时履行上市前公开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扣除该股东所享有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或赔偿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的损失。
(五)上市后连续三年的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当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当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主要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履行上述现金分红之余,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增长超过10%时,公司董事会可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利润分配的详细方案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情况”。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优先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视情形依次实施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市公司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公司将无条件优先采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但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顺次无条件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2、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公司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回购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的,则公司可中止实施回购计划。
公司通过回购股票进行稳定股价,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3、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顺次承担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的资金增持股份,但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影响公司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止。
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完全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则公司应当将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归公司所有,如上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公司股东的,则公司应当立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司法冻结,并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其本人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其上一年度税后工资总额50%止。
五、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提出预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如有)和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如下:本公司已对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融孚所承诺如下:因融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众华所承诺如下:因众华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2016年1-9月预计经营情况
2016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7,475.7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98.08万元,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年1-9月经营情况仍将保持平稳,不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情况。公司预计2016年1-9月营业收入39,000万元至41,0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1.75%至-7.2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00万元至3,500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5.51%至3.35%。
七、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硅钢冲压行业是电机制造业的专业配套行业,电机的市场需求对硅钢冲压行业的市场需求有较大影响。电机作为电能和机械能转化的重要装置,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具有应用领域广泛、产品品种众多和规格繁杂的特点。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包括柴油发电机、风力发电机、轨道交通电机和电梯曳引机等。近几年受欧债危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国际经济景气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机市场的增长。
如果未来全球经济景气持续下降,会对电机市场需求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公司主要客户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导致订单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发行当年营业利润下降的风险。
(二)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包括柴油发电、风电、轨道交通及电梯等,上述行业需求变化较大且具有一定行业周期性,而公司主要原材料硅钢也属于大宗工业商品,近年来市场价格也波动较为频繁,上述特殊的上下游市场周期性因素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挑战。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5,003.18万元、3,404.66万元、4,579.87万元和2,498.08万元,短期盈利能力也出现明显波动。
如未来电机市场需求持续低迷或市场竞争导致产品价格进一步下滑,或者是原材料市场价格继续剧烈波动、硅钢角料价格持续大幅下滑或劳动力等生产资料价格快速上升而导致利润增长无法覆盖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则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乃至恶劣情况下,下滑幅度超过50%以上的风险。
(三)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配套康明斯、上海三菱、科勒、维斯塔斯、ABB等国内外电机制造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53%、48.46%、53.26%和54.68%,客户相对集中。
公司主要客户多为柴油发电机、电梯曳引机、风力发电机和中高压电机等领域的国际领先企业,其对电机零部件供应商均有较为严格的供应商认证制度,一旦成为合格供应商,则双方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也基本保持稳定。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需求下降、客户对公司供应商认证资格发生不利变化或因产品交付质量或及时性等原因不能满足客户需求而使客户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产品,将可能给公司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四)原材料采购集中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为硅钢,其品质与电机定转子冲片和铁芯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公司为了确保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品质,同时也为了发挥集中采购优势以控制采购成本,公司主要向宝钢和武钢等国内大型钢铁企业采购,并与其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占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74%、85.24%、84.21%和77.67%,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
如果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的供货、经营状况出现恶化,或者与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硅钢片为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因此硅钢片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成本的影响较大。2012年以来,硅钢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司采购均价也由2012年度的5,704.69元/吨降至2016年1-6月的3,877.08元/吨,降幅达47.14%。
虽然公司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模式,但如果硅钢片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的生产经营将受到如下不利影响:在硅钢片价格上涨阶段,公司存货和应收账款等对流动资金的占用将增加,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相应增加;若硅钢片价格出现大幅持续下跌,公司库存的硅钢片可能面临跌价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于2012年8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232000679),公司2012年至2014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已于2015年8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F201532000101),公司自2015年起继续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如果公司未来没能持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则将无法继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改为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由此会致使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做出的,尽管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良好、项目可行,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测算为预测性信息,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形势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及行业竞争加剧,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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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1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