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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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0月3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6年10月31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6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6年10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江奎

6、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4,327.51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0%。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4,052.951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920.882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4%;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7,132.069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4.561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4.561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无H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后附《潍柴动力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境外子公司对外投资暨收购股权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关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综合服务及劳务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谭旭光、张泉、徐新玉、孙少军、徐宏、王勇、吴洪伟、鲁文武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向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动能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谭旭光、张泉、徐新玉、孙少军、徐宏、王勇、吴洪伟、鲁文武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柴油机零部件、煤气及废金属等、原材料、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及加工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谭旭光、张泉、徐新玉、孙少军、徐宏、王勇、吴洪伟、鲁文武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柴油机、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及相关产品和提供加工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谭旭光、张泉、徐新玉、孙少军、徐宏、王勇、吴洪伟、鲁文武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柴油机零部件、原材料、钢材及废金属等、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劳务和加工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自然人股东谭旭光、张泉、徐新玉、孙少军、徐宏、王勇、吴洪伟、鲁文武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16-036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