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64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6-16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中的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0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10月3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15:00至2016年10月3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人,代表股份251,867,2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49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21,790,1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833%。其中,议案1、2、3的关联股东3人,代表股份794,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74%,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0,07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61%。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069,2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02%。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黄建新律师、施洋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终止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3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2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公司回购的395万股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3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2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03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0,23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1,825,2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3%;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1,027,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8%;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黄建新律师、施洋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