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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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2016-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6—137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即日起,为全面配合监管要求、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拟于上海市增设办公场地。现将该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401室;

邮编:200210;

邮箱:hqkj_600556@163.com;

是否为公司主要办公地址:否,原主要办公地址不变,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16号海富大厦17层D座;

是否属于公司核心业务:否,该办公场所仍处于筹备阶段,尚无具体办公人员安排;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6—138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四;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3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因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非常震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慧球科技”、“被告四”)于近日收到了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6】沪01民初80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因与顾国平的借款合同纠纷,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瀚辉)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二:顾国平

被告三: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间被告法定代表人顾国平拟收购“金利科技”(证券代码:002464)股权与原告协商融资事宜。2015年5月8日原告与四被告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15000万元投资款项,投资期间为一年;投资期间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超额收益的计算方法及条件: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履行协议产生纠纷的,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区法院解决等内容。同时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二顾国平,以及由顾国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三、被告四就《合作协议》项下被告一的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三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7月12日由顾国平变更为顾云峰、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7月27日由顾国平变更为董文亮)。

《合作协议》签署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500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初期尚依约按季度支付基础收益,但被告自第四季度起未支付基础收益,《合作协议》到期后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归还投资款本金。之后原告屡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拖再拖,始终未归还分文投资款本金也未再支付基础收益。

原告经无数次催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原告只得诉诸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二)原告上海瀚辉基于以上案件事实与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000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基本收益暂计1800万元(以本金1.5亿元按每月1.5%计算,自2016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1.5亿元投资款之日,暂计8个月);

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讼诉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涉诉事项的意见

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并未发现涉及本次涉诉担保事项的任何相关文件,故公司认为相关民事起诉状中关于公司为“上述诉讼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担保事项系违规担保,本公司不应该、不认同、不接受因此承担相关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相关案件材料后非常震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将继续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积极应对本次涉诉案件,并依法行使向侵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的权利。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2016-139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2)及《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103)。近日,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慧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及变更后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科赛威智能(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MJ52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5F

法定代表人:董文亮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 年8月3日

经营范围:互联网应用系统的技术开发;云计算、人工智能;通信技术、信息科技、计算机、电子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通讯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销售、设计、安装及售后服务(以上项目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上海慧球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3324769374;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陕西北路80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陆俊安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15年4月2日

经营范围:通信技术、信息科技、计算机技术、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通讯器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销售、设计、上门安装及售后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项目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全资子公司注册/变更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过,尚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