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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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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面向合格投资者)

2016-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①海域使用权经营模式 发行人海域使用权采取租赁经营模式,并委托给所在乡镇进行管理,出租给养殖户用于海产品养殖。发行人分别与王家镇、鞍子山乡、吴炉镇、青堆镇、栗子房镇、石城乡人民政府签署《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以及协议双方出具的《关于协议实际履约状况的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为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人、委托人,各乡镇政府为受托人,委托人将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证项下海域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委托范围为:受托人接受委托,按照委托人指示,以受托人名义代表委托人与第三方(海产养殖户、承租人)签署海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委托人向第三方及时代收海域租金,并监督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法合规经营、合理使用相关海域。委托期限为协议签署之日至海域使用权证使用有效期终止日,委托期间,受托人仅代收海域租金,不承担缴纳海域使用费等海域使用权维护成本,对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亦不承担任何偿付责任。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甲方)与乡镇政府(乙方)签署的《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及《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A.委托管理资产:甲方将位于庄河市xx乡的xx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内的xx亩海域委托乙方代为管理。

B. 委托管理事项:甲方为委托人,乙方为受托人。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指示,以乙方名义,代表甲方与第三方(海产养殖户、承租人)签署海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甲方向第三方及时代收海域租金,并监督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法合规经营、合理使用相关海域。

C.委托管理期限:于海域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D.甲方权利:甲方为海域使用权证的权利人,享有该权证项下的使用、出租、抵押、转让、处置等完整的处分权利;甲方有权单方指定租金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乙方应按甲方确定的租金标准与承租人签署海域租赁合同;

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收取租金,若承租人未按期缴付租赁费用的,经乙方告知后,甲方可直接主张债权,亦可以授权乙方代为催收债权,甲方亦有权直接通过司法途径向承租人主张债权。

E.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基于海域使用权租赁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确认本协议项下海域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F.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委托管理费用;乙方不享有海域使用权证书相关的任何权利,若承租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乙方亦不承担任何偿付责任。

G.乙方义务:乙方应向甲方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包括a).每年年初,乙方按甲方指示与第三方签署海域租赁合同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租户名单、租赁面积及期限等租赁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b).乙方应于每一季度期末将海域租金收取情况、受托管理海域租户养殖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c).若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海域租金,经乙方催收后3个月内仍无法足额支付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由甲方决定主张债权的方式;d).若因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承租人采取减免租金的措施,并通知乙方执行。

H.海域租金支付:乙方应在银行开设一般账户,专项独立核算本协议项下的代收海域租金,并不得与乙方的其他一般账户、财政专户发生资金往来;乙方应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将当期代收的海域租金汇入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I.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实际收取租金金额的2.5%确定,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代收并转付的租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实收租金计算)汇入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各乡镇政府(受托人、管理方)与所在海域的租户(使用方)签订的《海域/港养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通常为1-2年,主要客户的合同期限为3年、5年或7年。《海域租赁合同》主要对出租海域位置及面积、合同期限、租金价格及缴费时间、使用方合规使用海域等情况作出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A.海域/港养圈位置。

B.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C.租赁价格及缴费时间

a.每亩每年租赁单价:¥元,大写:。

b.缴纳海域租金时间:每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方缴清当年租金。

D.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使用方在对租赁海域实施改造,改变原来使用性质、养殖方式等,必须报管理方审批同意;

b).本合同履行期间内,使用方不得将租赁海域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如需转包、转让、互换必须经管理方同意;

c).使用方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等,如拒交或拖欠延期,管理方有权无偿收回租赁海域;

d).合同期内使用方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使用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使用方承担。

发行人、乡镇政府、养殖户三者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实质:根据上述《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海域/港养圈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看出,发行人、各乡镇政府、海产养殖户三者之间的权责义务关系为:

A.发行人系海域使用权证的权利人、委托人,各乡镇政府为受托人,权利人(委托人)将其拥有的资产(海域)委托给各乡镇政府(受托人)进行管理,委托期限为自委托日至资产使用权有效期止;委托事项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以受托人名义与第三方(海产养殖户、承租人)签署海域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为委托人向第三方及时代收海域租金,并监督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法合规经营、合理使用相关海域。受托人仅代收海域租金,不享有海域使用权证的任何权利,不承担海域使用权的维护成本,对第三方的租金支付亦不承担任何偿付责任。

B.各乡镇政府与海产养殖户间系资产管理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管理人受托管理资产,使用人按照资产权属证书载明的性质、方式使用资产,向管理人缴纳海域租金。因乡镇政府仅是资产的受托管理人而非权利人,故使用人向其缴纳租金后,乡镇政府须按照约定将租金及时转账给发行人(资产权利人)。

结算模式及结算周期: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各乡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协议实际履约情况的说明》以及双方签署的《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乡镇政府每年年初将受托管理的海域对外出租给海产养殖户,随后向发行人及子公司告知租户名单、租赁面积等租赁信息。海产养殖户通常按每半年或每年一次向乡镇政府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海域租金,乡镇政府代收海域租金后按季度或半年度将租金转账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3年-2015年,发行人在《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及《海域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中制定的租金标准为3000元-5000元/年/亩,发行人允许乡镇政府与海产养殖户签署海域租赁合同时,在该租金标准基础上每亩上浮100元/年(港养圈上浮150元/年),上浮的100元/150元作为乡镇政府的委托管理费收益。乡镇政府收到代收的海域租金后,先行扣掉管理费,再将剩余款项全部转账给发行人。

2015年10月发行人在《〈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新制定海域租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发行人与各乡镇政府开始执行新的租金标准,管理费收益按实际收取租金额的2.5%计算,各乡镇政府应将代收的全部海域租金先行转账给发行人,发行人再按照约定比例将管理费支付给乡镇政府。

协议的实际履约情况: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各乡镇政府出具的《关于协议实际履约情况的说明》,自《海域使用权委托管理协议》签署以来,协议双方履行情况良好,未发生纠纷。双方与海域使用方(海产养殖户)间亦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发行人及子公司收取的海域租金均实际来源于海产养殖户缴纳的租金,乡镇政府从未替海产养殖户垫付租金。乡镇政府开设一般账户核算代发行人及子公司收取的租金,从未与乡镇政府的财政专户发生资金往来,代收的海域租金亦从未被列入财政预算收入。

综上:从发行人、乡镇政府及海产养殖户的权责关系及结算模式、资金流向分析,各乡镇政府仅受托为发行人代收海域租金,发行人的海域租金收益实质上来源于海产养殖户。发行人的海域租赁业务系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业务,海产养殖的市场状况、租赁海域的自然灾害、下游客户的波动等经营风险直接影响发行人的海域租赁面积及租金收入。故,发行人的海域租金收入、现金流不属于来源于政府的收入、现金流。

②海域使用权经营情况 发行人海域使用权位置分布在鞍子山乡、吴炉镇、青堆镇、栗子房、石城乡和王家镇六个乡镇,海域具体情况分乡镇统计如下:鞍子山乡海域总面积9,980.00亩,吴炉镇1,323.00亩,青堆镇5,874.00亩,栗子房7,043.00亩,石城乡36,997.00亩,王家镇205,748.80亩,用海类型为底播或港养圈,均可用于出租和养殖。海域养殖产品种类主要为杂色蛤、海螺、海参、海蜇、虾及多种贝类,养殖产量约15-20万吨。

公司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季度确认海域租金收入。2013年-2015年度,公司海域使用权租金收入分别为103,871.06万元、64,616.96万元及64,616.9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83%、54.74%及59.15%。

最近三年海域租赁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8 公司海域近年出租情况统计表

单位:亩,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海域租赁业务下游终端客户共400余户,客户以个人客户居多,前十大客户的基本信息及占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3-9 2014-2015年度前十大客户情况统计表

单位:亩,万元

表3-10 2012-2013年度前十大客户情况统计表

单位:亩,万元

(3)水库经营收益模式及收入情况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共经营四座水库,系根据《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永记转角楼朱隈等三座水库所有权的通知》(庄政发[2009]100号)和《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英那河水库所有权的通知》(庄政发[2012]26号)先后由市政府无偿划拨给本公司。

公司的四大水库是大连市重要的水源地,为庄河市及大连市提供居民生活供水及灌溉用水。近年来周边地区对水资源需求较大,水费收入较高。公司已分别与庄河市朱隈水库灌区管理局、转角楼水库灌区管理局以及英那河水库灌区管理局签订了《水库水面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委托各水库管理局代收水费,委托期限均为15年。2013-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发行人水费收入分别为18,700.00万元、16,938.00万元、20,700.00万元和10,350.00万元。

此外,发行人委托庄河市朱隈水库灌区管理局、转角楼水库灌区管理局、永记水库灌区管理局将部分水库水面承包给个人、公司经营用于养殖,承包期限为15-20年,各水库管理局每年收到承包费后再按年缴纳给公司。2013-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水库水面承包收入分别为509.39万元、327.76万元、309.23万元和186.55万元。

表3-11 发行人水库资产情况表

单位:万元

2、土地一级开发

(1)业务概况

公司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是指公司对庄河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进行征地拆迁以及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储备土地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然后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庄河市政府于2009年1月与公司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负责进行一级土地开发。

(2)收益模式及收入情况

《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约定,土地一级开发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垫付,但公司应向市政府公开项目的成本情况,并接受市政府对成本管理的监督。开发完成后,委托项目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市政府。市政府对可出让的土地地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公司按照出让土地的总价款扣除全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取各项基金后的纯收益获取50%的固定收益。若公司所获取的收益不足开发总成本的10%时,市政府将向公司另行支付差价款。

2013年-2015年度,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开发业务获得的收入分别为39,476.75万元、34,700.00万元和22,150.0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26%、29.40%和20.28%。

表3-12 最近三年土地一级开发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3、基础设施项目代建

(1)业务概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担了庄河市大部分的市内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目前公司承担的市政基础建设任务主要有经济产业园区建设、道路工程建设、河道治理和保障房建设等。发行人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采取“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即与市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合作合同及《委托代建项目回购协议》,市政府授权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开发建设和管理,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15%-30%向乙方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具体建设服务费的确认比例待项目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除去庄河市财政局在建设过程中已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剩余未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及建设服务费,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为不超过5年。委托代建资金由庄河市财政局以预算安排的形式保证按期支付。项目成本、收益确认待工程竣工结算后,由发行人与市政府协商确定。目前在建项目尚未完工,公司亦未确认代建收益。报告期内,市政府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方式对发行人予以支持。

(2)基础设施代建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公司已与庄河市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项目回购协议》,约定由庄河市人民政府对《委托代建合作合同》项下全部项目实施回购,具体安排为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确定项目实际投入成本。除去庄河市财政局在建设过程中已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剩余未支付的项目工程款及建设服务费,在项目竣工决算后,由市财政局安排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为不超过5年。

委托代建项目回购费用由下列部分组成:(1)项目建设成本: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确定项目实际投入成本;(2)建设服务费:根据确认的实际投入金额的15%-30%向乙方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具体建设服务费的确认比例待项目竣工结算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目前代建项目尚未完工,回购方按约定待竣工后才开始支付回购款,故公司尚未确认代建收益,亦无实收的到账回购资金。

(3)公司主要基础设施在建项目情况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为在建状态,尚需投资251,208.08万元。目前,发行人未有完工的已建项目,拟建项目暂无具体规划。所有在建项目已取得必要的相关批文,项目合法、合规。

表3-13 截至2015年末公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社会保障性住房为自建外,其余全部为代建项目。

近年来,发行人践行市场化机制,通过加强管理海域使用权、水库等优质资产,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逐步减少土地开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代建业务所占比重。公司未来仍将充分发挥庄河市丰富的水资源优势,加大对海域资源、水库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拓展棚户区改造、商业用地开发业务,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促进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经营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综合开发经营产业集团。

(三)公司所处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1、海域租赁行业发展现状和前景

海洋产业是指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所进行的各类生产服务活动统称,按照行业可具体划分为海洋渔业、海水、养殖业、海水制盐及盐化工业、海洋石油工业、海洋娱乐和旅游业、交通运输、滨砂矿开采等多个子行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有着18,000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公里的岛屿岸线,6,500多个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和近300万平方公里的主张管辖海域。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十一五”期间中国海洋经济年均增长13.5%,持续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速。2014年中国海洋生产总值59,936亿元,比上年增长7.7%,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4%,全国涉海就业人员3,554万人,海洋经济已成为拉动国民发展、构建开放型的有力引擎。根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2015 年至 2030 年,我国海洋经济将由不成熟逐渐走向成熟,增长方式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过渡,海洋资源利用效率将大幅度提高。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仍将逐步上升,到2020 年海洋生产总值占 GDP 比重预计将超过 12%,到 2030 年这一比重将超过 15%。

庄河市位于黄海北岸中端,拥有285公里绵长海岸线,海域面积2,900平方公里,为水产养殖和深加工提供了优越的自然资源。2013年,全市海水养殖面积5.3万公顷,养殖产量44万吨,产值92亿元,养殖品种以海参、杂色蛤为主;淡水养殖面积640公顷,其中池塘30公顷,水库610公顷,淡水养殖产量1,010吨,产值2,008万元,养殖品种以鲤鱼、鲢鱼、草鱼为主;全年水产品产值达到140亿元,出口实现14.3亿美元。《2015年庄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庄河将培育发展现代海洋渔业产业集群,打造国家级水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中国北方水产品交易市场;深入实施现代渔业“三个四”工程,不断提高渔业集聚度和产品影响力,全力打造海参、杂色蛤和河豚鱼等特色品种全产业链,打响“中国北黄海渔都”品牌;统筹渔民、渔业、渔港、渔村发展,创建“中国渔业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庄河市海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竞争优势,公司持有的海域使用权属于优质资产,该部分海域使用权的经济价值较高,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的营业收入。

2、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发展现状和前景

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房地产产业链的源头,出让面积以及出让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房地产市场的景气度。因此,一级土地开发业务的现状与前景与全国房地产业的现状与前景密切相关。近些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快和国家对耕地占补要求的进一步严格,我国重点城市特别是大连地区平均地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反映出市场对土地的需求依然强烈。

我国城市化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是推动土地开发整理业务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庄河市正处于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当中,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2015年,庄河市确立房地产开发项目7个,年度计划投资4.7亿元,已完成1.8亿元。2009年,辽宁省政府正式批准庄河城市规划面积确定为239 平方公里,庄河市定位为北黄海地区百万以上人口的中心城市、北黄海区域的经济中心、物流中心和重要的交通枢纽。目前庄河城区面积仅30平方公里,随着城区面积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地位的不断提升,对土地的需求也将大量增加,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仍将是公司未来收入的重要来源。

3、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现状和前景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行业。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作用,对城市土地增值、房地产业发展、商业服务业的繁荣以及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都有明显的支持和拉动作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发展一直受到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扶持。虽然我国处于快速城镇化发展阶段,但城市基础设施水平还比较低,具体表现在:大城市交通拥挤、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和噪声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等;中小城市自来水、天然气普及率和硬化道路比重低,污水、废物处理设施缺乏等。我国仍存在城市基础设施供给相对不足与城市基础设施需求迅速增长的矛盾。

根据《2014年庄河市政府工作报告》,在市委政府“举全市之力重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整体指导思想下,计划以“三大经济区”建设为载体,全面推进庄河市从农业大县向工业强市、经济强市的转型,加速产业园区开发,加快港口、铁路、公路、供电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庄河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以港兴市、港区联动”的建设模式,随着新的千万吨级《大连港庄河港区规划方案》获得国家批准,庄河港10个万吨级客滚、杂货、集装箱、木材等泊位全面启动建设,3万吨级航道加深拓宽及港区环抱式防波堤建设已列入国家交通部重点支持项目,庄河港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将作为庄河市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工程的重中之重开展,相关业务领域将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四)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1、行业地位

公司持有位于庄河市王家镇、鞍子山乡、吴炉镇以及石城乡等区域的八十余宗海域使用权,租赁面积共计266,965.80万余亩,类型为开放式底播养殖。该部分资产权属清晰,每年可为发行人带来稳定的租赁业务收入;同时,公司经授权对城市区域内的土地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自成立以来,公司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在庄河市海域经营、土地一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经形成了显著的竞争力,在区域内具有行业垄断性。公司在庄河市实现国家部署的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放开发过程中,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2、竞争优势

(1)区位优势

庄河市位于辽东半岛东南部,行政区域隶属于大连市,位于大连市的东北部,区域总面积6,986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4,073平方公里,占大连地区1/3;海域面积2,895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285公里,占黄海北岸大陆岸线总长的1/3,人口91.6万;处于东北亚经济圈核心位置,位于辽宁省和大连市“ V”字型海岸线黄海北部沿岸的中心地带,距大连160公里,距丹东140公里,易于接受双向辐射,是辽宁沿海经济带最具发展前景和开发空间的区域。目前,“ V”字型海岸线渤海一侧开发建设较快,唯有黄海北岸尚未整体开发。大连至丹东两城市间相距 300 公里,中间应有一个迅速崛起的沿海大城市,带动其他区域经济全面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庄河正处于两市的中间节点,这就构成了庄河迅速做大做强的客观必要性。

利用庄河市优越的地理条件,庄河市人民政府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以“三大经济区”为载体,利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政策手段,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三大经济区”共进驻项目65个,总投资超过120亿元。根据庄河市统计局统计,2014年庄河市实现生产总值690亿元,公共财政收入33.3亿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48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7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69元。2015年,全市确定重点产业项目102个,计划总投资274.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9.2亿元,目前已完成51.2亿元。

综上所述,公司将充分利用庄河市优越的区位和海洋资源优势为公司带来的良好发展机遇和潜力,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2)水资源经营业务体系完善,运作成熟

公司持有位于庄河市王家镇、鞍子山乡、吴炉镇以及石城乡的八十余宗海域使用权,庄河市自然资源较为丰富,淡水资源总量达18亿立方米,海岸线长285公里,占丹东到大连海岸线总长的二分之一,盛产海参、对虾、文蛤、杂色蛤等四十余种贝类及100余种鱼类,被誉为“世界蚬库”。发行人持有的该部分海域使用权的经济价值较高,能够为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租金收益。

(3)土地一级开发优势

公司拥有庄河市人民政府委托公司在市区内进行一级土地开发。公司拥有土地位于庄河市城区内的核心地段,随着庄河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将会给公司带来稳定收益。

(4)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公司为庄河市政府的全资子公司,承担着庄河市国有资产经营及城市建设的任务。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市政府从各方面均给予公司大力支持。近年来,市政府为支持公司发展,先后向公司划转市内四座主要水库、划转及增资266,965.80亩海域使用权。这些措施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健的发展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庄河市位居全国百强县之列,强大的财政实力将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撑,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八、发行人独立状况

(一)业务独立情况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自主经营能力,依法自主经营。公司设置了业务经营和管理部门,配备了专业经营和管理人员,独立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公司是具有独立享有民事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公司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的主营业务均独立于控制人。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行公允、合理、规范的运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机构独立情况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均独立运作,公司拥有独立的职能管理部门,与股东和关联企业不存在重叠和上下级关系。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合署办公情况,公司的办公场所与股东严格分开,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与股东严格分开,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机构设置或代行公司职能的行为。

(三)公司资产独立情况

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楚,拥有独立的运营系统,与股东之间的资产产权界定明确,对各项财产拥有独立处置权,未发生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问题,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公司人员独立情况

公司董事中,1名董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2名由庄河市人民政府委派;公司监事会中,2名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3名由庄河市人民政府委派。公司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部门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所有员工均经过规范的人事聘用程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公司工资制度。

(五)公司财务独立情况

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与股东的财务核算体系没有业务、人员上的重叠。公司对各业务部、各项目实行严格统一的财务内控制度,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共享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独立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自主决定资金使用事项,不存在股东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九、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

自报告期期初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庄河市人民政府一直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其他关联法人

(1)发行人控制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关联方有2家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表3-14 存在实质控制关系关联方情况表

单位:万元

(2)发行人参股企业

2015年10月,发行人对中合联创(大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6.67%。中合联创(大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10月16日,经营范围为“从事对未公开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关联方

表3-15 其他关联法人情况表

注:2016年1月6日,大连融强将其所持庄河临港全部股权转让给北黄海开发;2016年1月8日,大连融强将其所持隆锦实业、恒巍建设全部股权转让给北黄海开发;同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亦不再兼职庄河临港、隆锦实业、恒巍建设三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前述三家公司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前述三家公司与发行人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①大连市庄河临港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曾持有庄河临港的股权,其中: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持股90%,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持股100%。

庄河临港成立于2009年1月19日,设立时注册资本100万元,2009年11月25日变更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项目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发行人董事于雯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任庄河临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②大连隆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报告期期初至2016年1月曾一直持有隆锦实业45%的股权。

隆锦实业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设立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0,000万元,大连融强出资27,000万元,持股90%;2011年3月,大连融强将其持有隆锦实业45%的股权转让给庄河市自来水公司。隆锦实业现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管理,接受委托方委托进行资产管理(不含金融业务),受托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县域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土地整理开发;市政工程施工(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市场调查,城市基础建设、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发行人监事杨哲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隆锦实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③大连恒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2012年4月至2016年1月曾持有恒巍建设股权,其中: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持股90.91%,2013年5月至2016年1月持股48%。

恒巍建设成立于2012年4月27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2,000万元,2013年5月22日,注册资本变更为42,000万元;现经营范围为“县域城镇(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土地整理开发;投资业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发行人董事郭恒任恒巍建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行人监事杨哲任恒巍建设监事。

④大连黄海港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曾持有黄海港务100%的股权;发行人子公司旭阳水利自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曾持有黄海港务100%的股权。

黄海港务成立于2002年7月,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198.8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股东为庄河市港口铁路建设开发中心(持股21%)和大韩民国株式会社大宇建设(持股79%)。2005年4月,原股东大韩民国株式会社大宇建设将持有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庄河市港口铁路建设开发中心、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2年9月原股东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大连融强,转让完成后,大连融强持有黄海港务100%的股权。2013年6月,大连融强将其持有的黄海港务全部股权转让给旭阳水利。2013年12月,旭阳水利将其持有的黄海港务全部股权转让给庄河市(经济区)融(投)资办公室。

黄海港务现注册资本9,914.076万元,经营范围为“港口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客货运输、装卸堆存、货物仓储、运输服务、信息咨询,靠岸、拖船、进出口货物运输;海域租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化工化纤产品制造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经营”,现法定代表人为张峰。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孙仁金曾于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4月15日担任黄海港务董事;除此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报告期内无其他在黄海港务兼职情形。

根据庄河市人民政府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虽为上述四家公司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但其实质为名义出资人,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亦不享有任何投资权益。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未将上述四家公司作为对外投资核算;但基于董事、监事、高管兼职的关联关系,上述四家公司在报告期内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⑤大连北黄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北黄海开发成立于2014年5月13日,注册资本10,000 万元,股东为庄河市人民政府,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及管理,政府授权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及管理”,自成立至今,发行人监事杨哲担任董事长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行人董事于雯担任监事,发行人监事钟丽娟、刘宝久、朱庆双担任监事,发行人高管赵福林担任董事。

(二)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方交易主要为关联方往来款及关联方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1、关联方往来款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往来情况如下:

表3-16 关联方往来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2、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表3-17 关联方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三)关联交易决策原则及程序

为规范自身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关联交易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披露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规定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审查批准:

(1)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3)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达成的总额高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总经理审查批准:(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足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0.5%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达成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关联交易结算价格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十、发行人资金占用情况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况。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表3-18 发行人对关联方担保记录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其他应收款系发行人与庄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因土地一级开发业务产生的结算款以及与庄河市财政局等单位短期资金拆借形成的往来款。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应收庄河市财政局其他应收款项金额为22.48亿元,庄河市财政局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了《关于对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往来款项情况的说明》,承诺将积极安排资金分期偿还前述往来款项,2015年度偿还2亿元,2016年度偿还12亿元,剩余款项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偿付完毕。目前,2015年往来款项偿付计划已如约履行。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不被转借他人,发行人制定了包括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管、制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等措施,形成了一套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安全付息兑付的保障机制。发行人亦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转借他人,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募集资金监督和隔离机制。

十一、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为规范发行公司债券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制定了《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了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在本期债券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细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内容,规范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了信息披露相关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同时,公司将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及时制定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网站或其他指定渠道公布相关信息。

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短期资金拆借不规范的问题,发行人已制订《往来款项管理制度》以加强对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规定公司借出往来款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在不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借出往来款。后续若发生类似往来款项,需依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决策。此外,为规范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使用,切实保障“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制定了《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公司债券存续期间非经营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司自有资金(指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外的资金)的使用用途,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和对外报告披露的义务,以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自有资金须用于正常经营流动资金,不得随意对外拆借,资金用途应当按照公司的正常资金营运规划使用。具体规定如下:(1)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内,公司如需要将自有资金对外拆借,需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和对外披露报告程序;(2)非经营性资金对外拆借应当遵循市场交易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价格收取借款利息,并签订对外借款合同,禁止无偿对外拆借资金;(3)公司向关联方出借款项遵循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并遵循表决时关联方回避原则;(4)公司财务部门重点负责审核资金拆借的审批程序、支付依据等合规性问题;(5)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节的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反映了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投资者应通过查阅公司2013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本公司2013-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13-201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勤信审字[2014]第1752号、勤信审字[2015]第1918号、勤信审字[2016]第15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分别引自公司经审计的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2016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资料

(一)合并财务报表

公司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表4-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表4-2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表4-3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6月30日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母公司利润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如下: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表4-4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表4-5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表4-6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范围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情况如下表:

表4-7 截至2016年6月末发行人并表子公司变化基本情况表

(二)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范围的重要变化情况

2015年7月14日,发行人增资大连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90%增至100%,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三、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表4-8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5、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

6、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7、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数+应收账款期末数)/2]

8、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数+存货期末数)/2]

9、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期初数+资产总额期末数)/2]

10、净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

11、营业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12、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四、发行人财务分析

发行人结合公司2013-201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2016年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进行了重点讨论和分析,详细分析如下。

(一)资产构成分析

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6月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财务报表资产总体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9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构成情况表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资产总额分别为3,082,848.91万元、3,077,066.41万元、3,441,701.64万元和3,377,392.54万元,资产规模保持整体增长趋势。2015年末资产总额较2014年末增长11.85%,其中流动资产增长较快,增长率为221.14%,系货币资金和存货增长较快所致。

2013-2014年度,公司资产以非流动资产为主,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8.87%、80.94%。2015年度,对公司代建的基础设施项目调整至“存货”科目核算,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下降至45.28%。

1、流动资产构成分析

表4-10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流动资产构成表

单位:万元

公司流动资产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组成,其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变动幅度较大,其他应收款、存货相对稳定。

(1)货币资金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分别为134,083.99万元、37,831.11万元、199,039.54万元和144,341.49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比重为20.58%、6.45%、10.57%和7.84%,增长率为-71.79%、426.13%和-27.48%,主要是由于不同年度银行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其他应付款的拨付和偿还引起的货币资金变动。2014年末货币资金较2013年减少96,252.88 万元,主要系偿还到期的长期负债总额115,742.00万元。2015年末货币资金较2014年末增加161,208.43万元,主要为期末短期银行借款、其他应付款的大幅增加以及年末“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额流入所致。

(2)应收账款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4,052.68万元、7,744.53万元、14,108.47万元和590.49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比重为5.23%、1.32%、0.75%和0.03%,增长率为-77.26%、82.17%和-95.81%,主要为委托各乡镇政府代收的海域租金,以及委托各水库管理局代收的水费收入,账龄均在一年之内,且发行人已与各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局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能保证款项的及时收回,信用风险较低,逾期不能收回的风险较小,因此未提取坏账准备。

表4-11 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龄分类表

单位:万元

表4-12 发行人2015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债务人情况

单位:万元

表4-13 发行人2014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债务人情况

单位:万元

(3)其他应收款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12,966.05万元、228,620.98万元、255,751.44万元和184,979.86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比重为32.69%、38.99%、13.58%和10.05%,增长率为7.35%、11.87%和-27.67%,主要为公司与庄河市财政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其他国有企业的往来款项,85%款项账龄在一年之内。

表4-14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龄分类表

单位:万元

表4-15 发行人2015年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大债务人情况

单位:万元

表4-16 发行人2014年末其他应收款前五大债务人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12,966.05万元、228,620.98万元、255,751.44万元和184,979.86万元,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类,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类统计如下:

表4-17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分类统计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主要债务人为庄河市财政局、庄河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北黄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担保公司。发行人与庄河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往来款系土地整理开发业务结算形成,为经营性其他应收款;与庄河市财政局、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北黄海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庄河市担保公司的往来款系短期资金拆借形成,为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截至2015年末,非经营性其他应收款主要构成为往来款项,往来款系短期资金拆借形成,该部分应收款项期限短,债务单位资质较好,坏账可能性极低,未计提减值准备。

发行人与庄河市财政局的往来款项占其他应收款总额的87.88%。发行人与庄河市财政局形成的应收款项占比较大,庄河市财政局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了《关于对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往来款项情况的说明》,约定将积极安排资金分期偿还前述往来款项,2015年度偿还2亿元,2016年度偿还12亿元,剩余款项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偿付完毕。

(4)存货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70,390.09万元、312,203.59万元、1,414,278.29万元和1,510,662.27万元,占各期流动资产比重为41.50%、53.24%、75.10%和82.08%,主要内容为从事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尚在整理中的地块、已购置的土地使用权及因2015年度会计科目调整新增的基础设施代建项目。2014年末存货账面余额增长较快主要系发行人新增土地整理项目,以及子公司旭阳水利购置8块土地(2014-31至2014-38号)所致,购置的地块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2015年旭阳水利购置7块土地(2015-19号至2015-25号),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中。

发行人子公司旭阳水利共购置27块土地,其中2012-42号至2012-53号合计12块土地于2012年12月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面积1,182.10亩,主要用途为商住用地。现由于丹东至大连高速铁路在该区域通过,同时高铁站附近需建设大量配套设施,该区域的总体建设规划需重新调整。因此,旭阳水利暂未对这些土地开发使用,暂作为存货处理,待该区域新的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会被及时纳入开发建设。

表4-18 截至2015年末公司主要地块存货明细表

单位:万元

注:1、以上部分地块整理费用为征地拆迁款,仅有补偿户数据,征拆面积尚未最终确定。

2、安居工程项目包括城关街道龙泉家园地块、千韵坊小区(宸宇房地产)、金城花园、金港湾填海等项目。

截至2015年末,基础设施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如下所示:

表4-19 发行人2014年-2015年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情况

单位:万元

2、非流动资产构成分析

表4-20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非流动资产构成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非流动资产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构成,在建工程及长期待摊费用变动幅度较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对稳定。

(1)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为对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投资,2015年末及2016年6月末,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增加200.00万元,系对中合联创(大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投资,持有该公司16.67%股权。

(2)固定资产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958,252.51万元、941,842.41万元、935,444.65万元和927,252.30,占各期非流动资产比重为39.41%、37.81%、60.02%和60.34%,主要为房屋建筑物、运输及办公设备、政府划拨的四座大型水库,现有资产折旧导致账面价值逐年减少,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固定资产购置事项,固定资产规模较为稳定。

(3)在建工程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分别为808,511.82万元、909,963.09万元、5,270.96万元和5,452.65,占各期非流动资产比重为33.25%、36.53%、0.34%和0.35%,2013-2014年度主要核算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2013年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本年新增代建工程庄河市热水河治理工程,逐年增加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投入,按照成本法确认在建工程账面价值。2015年在建工程余额骤减,系基础设施代建项目由“在建工程”调整至“存货”科目核算所致。由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初期并未明确是否代建以及是否由政府回购,前期工程项目的投资基本由公司自筹,少部分为庄河市政府基建项目政府补贴,暂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庄河市人民政府2015年签署的《委托代建合作合同》、《委托代建项目回购协议》,发行人已针对该情况进行调整,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将代建项目的核算调整至“存货”科目。

(4)无形资产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余额分别为659,500.58万元、632,526.20万元、605,554.25万元和592,068.28万元,占各期非流动资产比重为27.12%、25.40%、38.85%和38.53%,为办公财务软件和海域使用权。2013年末较2012年年末无形资产增加,是新增海域使用权所致,之后无形资产下降,主要原因是累计摊销增加。

表4-21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形资产构成

单位:万元

注:公司的海域证系庄河市人民政府颁发,依据庄河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大连融强投资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的函》(庄政函[2010]232号),准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属各项海域使用权在现有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延期使用至27年,以上海域均以27年摊销。

发行人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4-22 截至2015年末发行人海域使用权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海域使用权取得时均以评估价值入账,取得后按照成本法核算,采用直线法摊销,取得时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9月30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0)第2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042101706、国海证042101713、国海证042101712、国海证042101708、国海证042101709、国海证042101711对应的六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海域使用权年租金24,000元/亩,可出租比例为90%,管理费率5%,税金5.55%,还原利率6%。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0年9月30日用海面积合计17,289亩,评估总价280,081.8万元。

(2)2010年9月30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0)第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042101707、国海证042101717对应的两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收益法,根据市场情况选择海域使用权年租金39,000元/亩,可出租比例为90%,管理费率5%,税金5.55%,还原利率6%。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0年9月30日用海面积合计2,867亩,评估总价75,402.1万元。

(3)2011年8月19日,辽宁元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元正评报字(2011)第13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042101705、国海证042101710、国海证042101714、国海证042101715、国海证042101716对应的五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1,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1年8月19日用海面积合计10,216亩,评估总价52,101.6万元。

(4)2012年10月2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2D21028303154、国海证2012D21028303080、国海证2012D21028303064、国海证2012D21028303048、国海证2012D21028304412、国海证2012D21028304385、国海证2012D21028304355、国海证2012D21028304341、国海证2012D21028304311、国海证2012D21028304161、国海证2012D21028304186、国海证2012D21028304227、国海证2012D21028304201对应的十三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20,000-40,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10月25日用海面积合计14,275亩,评估总价42,825万元。

(5)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86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487亩,评估总价4,461万元。

(6)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90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450亩,评估总价4,350万元。

(7)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93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316亩,评估总价3,948万元。

(8)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97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429亩,评估总价4,287万元。

(9)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79号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3,931亩,评估总价19,655万元。

(10)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78号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6,049亩,评估总价30,245万元。

(11)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0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81号对应的海域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323亩,评估总价6,615万元。

(12)2013年4月1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3)第002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2D21028306545、国海证2012D21028306591、国海证2012D21028306564、国海证2012D21028306707、国海证2012D21028306720、国海证2012D21028306755、国海证2012D21028306767、国海证2012D21028306199、国海证2012D21028306138、国海证2012D21028306110、国海证2012D21028306084、国海证2012D21028306164、国海证2012D21028306732对应的十三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4,000-6,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5,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3年4月15日用海面积合计54,213.75亩,评估总价27,106.875万元。

(13)2013年9月16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3)第006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3D21028308187、国海证2013D21028308236、国海证2013D21028308255、国海证2013D21028308272、国海证2013D21028308165对应的五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4,000-6,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5,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3年9月16日用海面积合计19,566亩,评估总价9,783万元。

(14)2013年12月1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3)第006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3D21028314583、国海证2013D21028314608、国海证2013D210283147775、国海证2013D21028321383、国海证2013D21028321445、国海证2013D21028321465、国海证2013D21028321429、国海证2013D21028321529、国海证2013D21028321625、国海证2013D21028321401对应的十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4,000-6,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5,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3年12月15日用海面积合计42,965亩,评估总价21,482.5万元。

(15)2012年10月2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2D21028304139、国海证2012D21028303122、国海证2012D21028303094、国海证2012D21028304409、国海证2012D21028304395、国海证2012D21028304320对应的六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20,000-40,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10月25日用海面积合计6,632亩,评估总价19,896万元。

(16)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89号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360亩,评估总价4,080万元。

(17)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96号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1,442亩,评估总价4,326万元。

(18)2013年4月1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3)第00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2D21028306643、国海证2012D21028306687、国海证2012D21028306530、国海证2012D21028306187、国海证2012D21028306076、国海证2012D21028306109对应的六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4,000-6,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5,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3年4月15日用海面积合计24,570.15亩,评估总价12,285.075万元。

(19)2013年10月1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3)第006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3D21028312093、国海证2013D21028312064、国海证2013D21028312078、国海证2013D21028312105、国海证2013D21028312086对应的五块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4,000-6,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5,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3年10月15日用海面积合计21,329.9亩,评估总价10,664.95万元。

(20)2011年12月29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1)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88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成本法,根据该海域现状,参照有关工程造价资料,以66,833元/亩(包括工程综合造价以及有关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1年12月29日用海面积合计1,385亩,评估总价9,256.3705万元。

(21)2011年12月29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1)第0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495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成本法,根据该海域现状,参照有关工程造价资料,以66,833元/亩(包括工程综合造价以及有关补偿费、海域使用金等)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1年12月29日用海面积合计1,423亩,评估总价9,510.3595万元。

(22)2012年10月25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2012D21028304421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因同类海域市场交易价格一般为20,000-40,000元/亩之间,本次评估在遵守谨慎性原则取30,000元/亩作为评估可比实例价格。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10月25日用海面积合计1,012亩,评估总价3,036万元。

(23)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1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512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7,043亩,评估总价35,215万元。

(24)2012年3月12日,大连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大达信资评字(2012)第02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国海证102101511号对应的海域进行了资产评估,此次评估采用市价法,根据市场情况选取50,000元/亩作为评估单价。经评估,上述海域截止2012年3月12日用海面积合计5,874亩,评估总价29,3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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