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6-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6-103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判决驳回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支持公司反诉请求。

2、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价142,602,963元,违约金3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5、一审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地址:广安市城南紫金街1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宗建

住所:珠海市吉大路2号国际会议中心写字楼10楼11号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红

住所: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86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情况及请求

(一)2016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安中院”)签发的(2016)川16民初1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珠海华澳就要求公司收购珠海华澳持有的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通爱众”)的23.39%股权一事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立即收购珠海华澳持有的昭通爱众的23.39%股权,并向珠海华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42,602,963元;2、判令公司向珠海华澳支付违约金3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公司承担。

(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32)》)。

(二)2016年6月20日公司向广安中院反诉珠海华澳,6月28日,公司收到广安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川16民初15号],向广安中院提起反诉,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与珠海华澳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所约定的股权收购义务,并提出本次案件的反诉请求:1、判决解除公司与珠海华澳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3.3条所约定的股权收购义务;2、判决本案反诉诉讼费用由珠海华澳承担。

(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出反诉的公告(临2016-057)》)。

三、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1、解除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爱众发电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第3.3条;

2、驳回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本诉案件受理费769,8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54,815元,共计1,524,630元,由珠海华澳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判决书,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6民初15号。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