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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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6-060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增加提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收到公司股东王传福先生提交的一个临时议案(《关于进一步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0日发出《关于增加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暨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股东大会无其他新增议案、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日(星期二)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300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王传福先生

6、本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发了股东大会通知,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了股东大会通告,并按规定派发了通函;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发了增加本次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补充通知,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了股东大会补充通告,并按规定派发了补充通函。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274,164,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704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5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1,175,116,782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64.811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2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7,166,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95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99,048,097股,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10.82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会议议题的3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同意票119,652,7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7%;反对票41,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349%;弃权票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134%。

2、《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进一步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