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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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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

重要提示

1.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08号文予以注册。

2.本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进行发售。

6.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本基金认购采取份额认购的方式。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相应基金公司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基金公司及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约束。

9.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的认购数额限制为: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10.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6年11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各发售代理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新增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0-89899073)或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5.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另外,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买卖的投资人而言,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由于货币基金的每日收益有限,交易费用会降低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另外,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当溢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当折价交易时,买入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投资收益增加,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本基金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所以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赎回和卖出;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2日可赎回和卖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场内简称:广发添利

认购代码:511953

申购赎回代码:511951

二级交易代码:511950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信金通”)、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排序不分先后)。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募集期满,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基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00×1.00=10,000元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2、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本基金的认购数额限制为: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0份。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席位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随到随得。

2.认购限额: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1000份的整数倍,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份额为1000份。

3.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清算与交割

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登记结算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七)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