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69版)
本基金的债券选择通过如下三个环节:数量小组初步筛选、债券分析员研究和集体讨论。
本基金在选择单个企业债券时,将注重信用风险的分析。信用风险是发行人对其发行的债券到期时不予兑付的风险。债券都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债券有不同的风险溢价。一般来看,国债的信用风险最低,金融债和市政债券的信用风险略高。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由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评定,而国内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尚待完善。目前,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中,信用风险也参差不齐。因此在个券选择时,仍需要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即使是今后有了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采取独立的内部信用分析,仍能更准确地对相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加以细分。
4、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指数的原因如下: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基于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和债券投资市场,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业绩评价基准自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审核一次,如所用基准不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将对其进行调整,新基准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更具代表性的新债券市场指数推出、债券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等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9月30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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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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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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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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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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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有未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关于招商银行(代码:600036)的处罚说明
2016年1月6日吉林证监局对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至12月7日对你行进行了基金销售业务专项检查,经查,发现你行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未及时在网站更新基金销售人员资格情况,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1号第二部分第四条“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2009年1月底前,将全部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情况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抄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今后每年的1月和7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以上信息进行更新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二、你行部分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宣传推介基金的人员、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规定。
三、你行《投资人权益须知》的内容未包括投资者投诉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制定《投资人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五)向基金销售机构、自律组织以及监管机构的投诉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四、你行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有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的规定。
现要求你行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再者公司经营多元化,涉及多个领域,受到处罚不会对整体的业绩造成持续的影响,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关于华泰证券(代码:601688)的处罚说明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2015004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3、关于中国医药(代码:600056)的处罚说明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年大明因个人涉嫌经济问题,目前依法接受河南省检察机关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如后期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4、关于永鼎股份(代码:600105)的处罚说明
经查明,2015年9月2日,上海东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广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11,429,00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4189%。增持后,东昌广告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东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丁建祖、丁建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9568%。东昌广告在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增持行为并履行相关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9568%。
东昌广告的上述股份增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规定。另经查明,东昌广告已自愿承诺将本次增持的11,429,009股股票延长锁定期1年至2017年3月1日,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东昌广告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5、关于蓝盾股份(代码:300297)的情况说明
广东证监局2015年7月2日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田泽训信息披露违规和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实际控制的账户持有“蓝盾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时,未及时披露信息
田泽训控制的“田泽训”、“林某某”、“黄某玉”、“陈某娟”、“黄某爱”、“潘某某”、“陈某涛”、“田某镇”、“周某某”、“田某武”等10个账户(以下简称“田泽训”账户组),于2013年10月30日开始持续买入“蓝盾股份”股票,截至2014年2月25日,“田泽训”账户组总共持有“蓝盾股份”9,890,816股,持有“蓝盾股份”股票比例首次超过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总股本的5%,达5.046%。“田泽训”账户组持有“蓝盾股份”股票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田泽训作为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及时通知蓝盾股份并予以公告,且仍在继续交易“蓝盾股份”股票。直至2014年9月29日,田泽训及相关人员才向蓝盾股份提交了《增持股份告知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10月8日,蓝盾股份对上述权益变动事项进行公告。
二、实际控制的账户持有“蓝盾股份”超过总股本的5%以后,存在短线交易行为
2014年2月25日“田泽训”账户组持有“蓝盾股份”达到5%以后,继续买入“蓝盾股份”;2014年5月26日,“田泽训”账户组中的“周某某”账户,卖出“蓝盾股份”46,000股;随后“田泽训”账户组继续买入“蓝盾股份”;2014年7月29日,“田泽训”账户组中的“陈某涛”账户,卖出“蓝盾股份”17,500股。截至2014年7月29日,“田泽训”账户组合计持有“蓝盾股份”股票13,951,214股,占总股本的7.118%。
以上违法事实,有蓝盾股份相关临时公告、情况说明,“田泽训”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脑硬件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田泽训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泽训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三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现作出说明如下:
A.投资决策程序: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配,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对准备重点投资的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最终构建投资组合。
B.基金经理遵循价值投资理念,看重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盈利能力。我们判断此次事件对公司短期负面影响有限,公司对出现的问题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日常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因此买入并持有公司股票。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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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6年6月30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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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在2015年11月27日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更改为“中债综合指数”;
(3)业绩比较基准日期为2009年3月22日,即以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收盘价格为计算基数;
(4)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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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中各项资产的投资比例均符合各项法规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7%/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其中,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4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进行了更新;
2、“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进行了更新;
4、“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及律师事务所;
5、“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的业绩进行了更新;
7、“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8、“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了更新;
9、“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