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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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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6-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6-8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5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03,856,38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0,999,992.64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7,273,856.38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3,726,136.26元人民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0001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601012700438973,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3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8010100100441652,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2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6001156018010051525,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50166726000000209,截止2016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84,999,992.6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东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兴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雪亮、覃新林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东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兴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