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6-09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八达街111号中衡设计裙房四楼中庭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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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冯正功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邹金新、陆学君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胡义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签署《苏州华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之股权购买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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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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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议案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邵禛律师、林惠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