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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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快克股份 股票代码:603203
CHANGZHOU QUICK SOLDERING CO.,LTD.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11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戚国强、公司控股股东富韵投资、主要股东Golden Pro.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窦小明、刘志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其同时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投资、武岳峰及姜加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董事长金春、董事兼总经理戚国强、董事兼副总经理窦小明、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志宏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50%。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时,则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在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就增持公司股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事项确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具体计划的内容(包括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
(2)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则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薪酬总和。
(3)对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票
(1)如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如期公告前述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则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3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实施。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公司回购股份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股份回购预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有回购公司股票计划,则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告日前最近一期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所处行业情况、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4、增持或回购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上述三项任一增持或回购措施后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增持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起,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前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
5、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没有实施,公司、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针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1)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如已经连续两次触发增持义务而控股股东均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3)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控股股东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2、针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未能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增持义务,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2)如个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由控股股东、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主要有富韵投资、Golden Pro.和戚国强。
1、控股股东富韵投资、第二大股东Golden Pro.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兼总经理戚国强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24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四、关于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以要约等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回购价格不低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问题进行立案稽查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最终以二者间较高者为准(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董事长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经代表公司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召集临时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利用公司现金并用该等现金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投资者,现金不足部分可通过处置公司资产等方式补足。如董事长未能召集董事会或董事会未能通过相关决议或董事会在决议通过后3个交易日内未能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投资者可依法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监事会提请罢免董事,直至公司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决议。公司将于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60日内履行回购义务及/或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二)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控股股东富韵投资、实际控制人金春及戚国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相关司法机关有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份将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效益,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在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巩固现有市场占有率,同时积极开拓新市场
公司积累了一批成熟的客户群体,知名客户包括富士康、比亚迪、台达电子等。公司与上述知名企业的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将继续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研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提高对现有客户的销售额。同时,公司设立了国际业务部和在美国设立了销售子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2、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采购制度,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优秀人才,最大限度的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公司未来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关于按照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公司将严格执行上述利润分配制度和规划,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三)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国强、金春夫妇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富韵投资、主要股东Golden Pro.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2016 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相关内容。公司预计2016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5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票不超过2,300万股。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1号”批准,股票简称“快克股份”,股票代码“603203”。本次发行的2,30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11月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1月8日
(三)股票简称:快克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20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2,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3,0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中向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的2,300,000股股份和向网上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20,7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实际控制人戚国强、控股股东富韵投资、主要股东Golden Pro.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持股锁定,其他发起人股东窦小明、刘志宏、姜加伟、中银投资、汇宝金源、常乐投资、武岳峰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股锁定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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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现任董事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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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现任监事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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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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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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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富韵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2,848.9341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41.2889%。富韵投资成立于2011年12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金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注册地址为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芳草园6幢甲单元301室,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商业讯息咨询服务。
(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戚国强、金春夫妇。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戚国强、金春分别持有富韵投资50%股权,金春持有Golden Pro.100%股权;富韵投资持有公司41.2889%股权,Golden Pro.持有公司33.7819%股权,戚国强直接持有公司12.9952%股权,由此戚国强、金春夫妇控制本公司股权的比例为88.0660%。
戚国强先生,中国国籍;1967年出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无线电技术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曾任常州无线电专用工具厂(现常州托普电子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快克设备厂厂长、快克设备总经理。2006年6月起在速骏有限工作,曾任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
戚国强先生为技术专家型企业家,对行业的发展脉络、产品的升级换代、技术研发方向,企业发展战略都有着独到深刻的理解,其企业家精神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研发、管理人才,自80年代末即进入电子装联工具行业,从事电子产品装联专用设备行业几十年,对行业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以戚国强先生为核心的技术团队开发了快克第一代控温焊台及热风拆焊台;2003年正式推出了控温无铅焊台;2010年正式推出了锡焊机器人系列及装联用点胶机器人系列;2013年正式推出为客户定制的柔性自动化生产线产品。
金春女士,加拿大国籍;1968年出生,上海科学技术大学物理系半导体物理与器件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14年8月,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常州电子仪器厂助理工程师、常州纺织工业技术学校(现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助教、快克设备厂销售经理、快克设备副总经理、速骏有限董事长。
金春女士为管理营销型企业家,凝聚了一批优秀的营销人才,创立了企业的营销、管理体系,塑造了公司的核心企业文化。1994年开始,戚国强、金春夫妇开始创业。1998年创立快克设备厂开始生产通用型锡焊装联工具。戚国强先生主要专注于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工艺改良;金春女士专注于产品的销售、销售渠道的拓展及销售队伍建设。发展初期,金春女士直接参与到市场销售的一线,在其带领下进行产品直销和发展经销商进行代理销售。2006年速骏有限设立后,随着产品线的拓展和工艺技术的改良升级,公司销售模式也逐步进化为重点产业集群区直销与拓展区域经销的综合模式。同时,公司也逐步建立了“卓越创新”的公司文化和发展理念。
三、股本及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公司发行前总股本为69,000,000股,本次发行2,3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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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本公司A股股东户数为25,385户,前十名A股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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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2,3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6.50元/股,对应市盈率21.0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2015年度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量2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量2,0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银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74,401股,包销比例为0.32%。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95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1月2日对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6SHA2023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2,944.00万元,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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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28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944.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6.0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60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按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8元(按2015年度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本公司2016年6月30日、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的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1-6月、2015年度、2014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及合并利润表、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公司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16SHA20224号)。上述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相关信息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5年1-9月和2016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6 年1-9月份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16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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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 20,988.96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17,506.94 万元,同比增长19.8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87.74万元,上一年度同期数为5,847.11万元,同比增长17.80%。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税收政策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公司预计2016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5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业绩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2016年10月31日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账号:4897693379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账号:32050162673600000339),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其他事项
2016年11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除上述事项以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不存在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财务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联系电话:010-6622 9000
传真:010-6657 8963
保荐代表人:郭青岳、张磊
联系人:酒艳、蒋静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7日
常州快克锡焊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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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