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7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收到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送达《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相关文件。泓钧资产将其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的上市公司3100万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先生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基本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吴日松
1. 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委托方”)授权乙方(“受托方”)自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有关其所持有标的股份,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全新好股份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a) 召集和出席全新好的股东会会议;
(b) 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全新好股份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
(c) 届时有效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档(“中国法律”)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d) 其他公司章程项下的股东表决权(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e) 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再以股东身份行使包括自身在内的任何股东方、董事会、监事会、高管所提案的表决权。
1.2 受托人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维护委托方及全体股东利益。
2. 知情权
为保障行使本协议下勤勉义务之目的,委托方有权了解上市公司运营、业务、客户、财务、员工等各种相关信息,有权列席全新好股份的会议并发表建议,受托方应对此予以充分配合。
3. 委托权利的行使
3.1 委托方将就受托人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2 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各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3 受托方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
3.4 尽管有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约定,为支持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凡上市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投融资业务中,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自愿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为上市公司提供增信,双方对该增信行为互相认可。
4.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委托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并已获得适当的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b) 其在本协议生效时是全新好股份的在册股东,其授权乙方行使的股东权利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行权限制,已披露的质押除外;
4.2 受托方就其自身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a) 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
(b) 将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尽到善良勤勉管理义务,不得无合理理由而怠于行使股东权利义务。对于委托方基于投资协议关系,接受其他财务投资人指令需减持对应份额股份的,受托方将予以配合,减持后剩余股份表决权委托依然有效。
(c) 未经委托方书面授权,受托方不得单方向第三方让渡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表决权。
5. 效力和期限
5.1 本协议自各方或授权代表签署后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二年,到期后若延期由各方另行书面约定。
5.2 若经证实存在本协议3.3条情形,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并补偿,甲方可提前三十天给予乙方通知而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其它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 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并确认,如任一方(“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实质性地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其利益受损的未违约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相关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10)天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相关守约方有权要求强制履行违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部的损害赔偿。
7. 其他
7.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同意,并由各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后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
7.2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该争议应提交深圳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7.3本协议一式肆(4)份,双方各执贰(2)份,对各方及各方的合法继受人均具有约束力。”
本次泓钧资产表决权委托前后公司权益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针对本次因司法划转导致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拟采取如下措施:自广州博融持有的全新好3,100万股股票被司法划转至泓钧资产名下之日起30日内,将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详见公司分别于10月21日、25日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16】第171号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关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完成3100万股股权司法划转程序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16—175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变更和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因涉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等案件,其所持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100万股被裁定司法拍卖。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参与司法竞拍最终竞得上述股权,截止公告披露日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196,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述权益变动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公司31.79%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针对本次因司法划转导致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拟采取如下措施:自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全新好3,100万股股票被司法划转至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之日起30日内,将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6年11月7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的第一大股东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资产”)持股比例变动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泓钧资产于2016年10月5日参与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博融”)持有全新好股票31,000,000股的网络司法拍卖竞买,并以8.31亿元最高成交价竞得该拍卖标的。随后,泓钧资产按要求完成本次拍卖的全部款项支付工作,配合法院完成办理相关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31,000,000股股权司法划转手续。上述权益变动后,泓钧资产持股数由3,196,549股增加至34,196,5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81%。同时泓钧资产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公司31.79%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近日,泓钧资产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日松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将31,000,00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吴日松先生行使。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全新好”)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73,430,8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海全新好实际控制人吴日松、陈卓婷夫妇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
二、持股比例变动前后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持股比例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持股比例变动相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刊登于2016年11月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本次变动后,前海全新好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公司31.79%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针对本次因泓钧资产参与公司股权司法拍卖导致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拟采取如下措施:自广州博融持有的全新好3,100万股股票被司法划转至泓钧资产名下之日起30日内,将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前海全新好及一致行动人按规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11月7日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全新好
股票代码:000007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和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555号C320B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练卫飞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5号
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 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及《15号准则》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
说明:
(1)练卫飞先生为广州博融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练卫飞先生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000,000股。
(2)广州博融、练卫飞及前海全新好各方通过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三》先后委托及解除部分表决权,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广州博融和练卫飞先生将其分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4,031,226股和25,000,000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全部委托给前海全新好行使,合计29,031,226股。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练卫飞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441228196602******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5号
练卫飞先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因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31,000,000股股份因涉诉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在淘宝网公司拍卖平台执行拍卖,并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竞得。相应31,000,000股股权已过户至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至1.7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程序。
二、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暂无增持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变动情况
变动原因系因广州博融持有上市公司31,000,000股股权被司法拍卖并过户至泓钧资产名下,导致广州博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由15.17%减少至1.7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份情况
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15号》,本次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5,031,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17%,本次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031,2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5%。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广州博融持有的上市公司1.75%股份和练卫飞先生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10.82%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行使。
三、 本次变动基本情况
因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的上市公司31,000,000股股份已经通过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公司拍卖平台执行拍卖,并被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竞得。相应31,000,000股股权已过户至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至1.75%(根据各方于2015年12月1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补充协议三》该部分1.75%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深圳前海全新好金融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行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程序。
截至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练卫飞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5,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2%。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57%,吴日松和陈卓婷夫妇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如下:广州博融所持4,000,000股及练卫飞先生所持25,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广州博融所持4,031,226股及练卫飞先生所持25,000,000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该等股权质押、司法冻结涉及的部分诉讼案件已经由相关司法机关做出生效的司法判决,部分当事人已申请强制执行,广州博融和练卫飞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能被司法拍卖或强制处置,从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没有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过户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一)全新好董事会秘书处(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58号现代之窗大厦A座25层);
(二)联系电话:0755-83280053;
(三)联系人:陈伟彬。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练卫飞
签署日期:2016年11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字:练卫飞
签署日期:2016 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