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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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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书

2016-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书

股票简称:国检集团 股票代码:603060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科研生产区南楼)

特别提示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检集团”、“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国检集团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国检集团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国检集团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国检集团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国检集团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国检集团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国检集团,并由国检集团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国检集团所有。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发行人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若国检集团上市后三年内,因国检集团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30%;单一年度累计增持总金额不超过当年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10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30%,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市场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控股股东承诺:若国检集团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以市场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国检集团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国检集团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已对国检集团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本院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国检集团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股东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在不违反本公司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国检集团股票实施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本公司在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年内,可减持本公司所持国检集团全部股份;(2)减持价格(如果因国检集团派发现金、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应进行相应调整)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本公司减持时,须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国检集团,并由国检集团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减持将通过上交所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本公司的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公司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说明或承诺。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说明或承诺,减持所得收入归国检集团所有。

同时,公司其他股东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若本院在所持国检集团股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其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国检集团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本院在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时持有其股份总数的10%。本院同时承诺,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院若未能履行在国检集团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院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院未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院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国检集团股票,从而为本院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若未能履行在国检集团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国检集团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金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归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上市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以及所提出的相关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1、影响分析的假设条件

(1)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784.18万元、8,514.21万元和10,487.92万元,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67%;2013年、2014年及2015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234.55万元、7,688.56万元和9,613.01万元,三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1.26%。假设2016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15年持平。(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对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盈利情况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额为准。)

(2)在预测公司2016年末总股本时,以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16,500.00万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3)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单位:元):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而公司募投项目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并不直接产生效益,而是通过推动公司技术实力进步而间接提升公司竞争力。因此,根据上述测算,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度)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突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将提升原有公司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华北(北京)、华东(上海)、华南(广州)、西北(西安)四大基地,以及研发中心和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项目,有利于构建全国范围的兼具业务广度及专业深度的检验认证服务网络,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实现“横向无边、纵向到底”的发展战略打下坚实的基础。本次发行将进一步突出和提高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能力,为本公司在国内和国际市场进一步确立更加稳定的竞争地位奠定基础。

2、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期,由于项目尚未达产,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有所下降,但随着项目陆续投产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盈利水平将大幅提升,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3、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提高,账面价值将显著上升。随着资产规模的提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公司间接融资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能力的提升。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巩固公司全国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检测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优势,实现在中心城市的技术和产品升级,从而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持续增强公司整体竞争能力。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节能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检测业务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能力几乎涵盖所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领域,公司是“安全玻璃产品”、“瓷质砖”、“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混凝土外加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指定机构,以及水泥、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等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认证业务方面,公司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工业产品的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光伏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服务以及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4)审定与核查服务。

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厦门、苏州、杭州、咸阳、秦皇岛、天津、合肥等地设24个分子公司,通过7个国家级检测中心、15个行业级检测中心和多个省级检测机构开展业务。

公司拥有强大的研发和技术实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各子公司获得的专利共192项,其中发明专利42项,实用新型专利147项,外观设计专利3项。

公司拥有一支优秀、高效的研发团队。制定了《科技绩效奖励办法》,对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取得的各类研发成果进行奖励,包括标准研发、专利研发、项目申报、论文撰写、学术会议等研发活动的奖励机制。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2,818.64万元、3,472.31万元、4,296.13万元和2,642.24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81%、6.57%、7.20%和9.33%。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6年主持制订并已发布的国际标准4项,主持制订并已发布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241项;主持在研国际标准5项,主持在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226项。承担标准样品研复制项目71项,现有标准样品55项。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安全、节能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

检测业务方面,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能力几乎涵盖所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领域,公司是“安全玻璃产品”、“瓷质砖”、“溶剂型木器涂料”和“混凝土外加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指定机构,以及水泥、耐火材料、建筑防水卷材、铝合金建筑型材等生产许可证检测机构。2016年1-6月,公司及子公司共出具了26.21万份检测报告。

认证业务方面,公司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工业产品的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光伏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服务以及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4)审定与核查服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共出具有效认证证书为18,017份。产品认证方面,公司是承担“安全玻璃”、“瓷质砖”和“混凝土防冻剂”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同时为客户提供产品质量、环保、节能等自愿性认证。体系认证方面,公司的认证领域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等。服务认证方面,公司从事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且目前是国内重要的一家具有该认证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低碳产品认证方面,公司可从事铝合金建筑型材、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的低碳产品认证服务,是认监委授权的两家机构之一。

除检测认证服务外,公司还开展建材、建筑领域专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开展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研发与销售、为客户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业务,并提供标准化技术服务、能力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延伸服务。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8,490.79万元、52,880.97万元和59,703.7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7,784.18万元、8,514.21万元和10,487.92万元,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体现出公司良好的业务成长性。然而,由于公司所处建材检测认证领域已经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主要面临如下困难和风险:

(1)自有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需求

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分支机构不断增多,但目前公司的业务覆盖半径还比较有限,为了达到在2020年成为国际一流的享有广泛知名度与美誉度的第三方检验认证集团公司的目标,公司需要在业务机构设立、研发投入、基地建设、人才引进以及对外并购等多方面进行大量资金投入,目前仅依赖公司自身的内部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难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需要。

(2)现有业务种类难以满足公司集团化发展需求

公司目标是建设成为有社会影响力的全业务线第三方检测认证集团公司,目前公司业务尚集中在建材、建工领域检测和认证,为充分发挥公司在检测认证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公司计划择机迈入商检、轻工、化工、电子等其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服务领域争取进入欧美等国际主要市场。若公司不能扩充产品线,成功进入其他检测认证领域,可能对公司业绩逐年增长、建设全方位检测认证集团目标造成影响。

(3)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技术投入力度

公司目前在建材、建工检测认证领域已形成一定的核心技术竞争优势,但在经营效率、服务理念、技术方法、自动化、智能化、过程控制与监测、节能减排等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公司唯有不断进行研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加强高级研发人才的引进,丰富公司业务品种,继续提升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全方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方能不断增强公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面对以上困难和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改进措施:在巩固公司在建材、建工检测认证市场领域的领先优势基础上,不断通过自主研发、对外投资相结合加快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和布局,继续丰富公司业务线。因此,公司拟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等方向,以解决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资金瓶颈。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接单、检测、认证、报告出具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华北(北京)基地建设项目、华东(上海)基地建设项目、华南(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西北(西安)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建成投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有效地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八、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主要供应商的构成和主要客户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在税收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在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公司主营业务总体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400.7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69.01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25.7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预计2016年全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比2015年度变动幅度为5%至15%,即62,688.98万元至68,659.36万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2,070.59万元至13,253.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0,697.68万元至11,746.47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至12%,即9,709.14万元至10,766.57万元。

九、其他说明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7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2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1月9日

(三)股票简称;国检集团

(四)股票代码;6030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5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5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直接持有发行人88.61%股份,通过下属子企业咸阳院、秦皇岛院和西安院间接持有发行人6.04%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94.65%股份。基本情况如下表:

(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其直接持有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100%的股权。基本情况如下表:

三、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发行人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为16,5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及发售不超过5,5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注:SS代表State-owned Shareholder,即国有股股东。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资委《关于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211号),在发行人发行A股并上市后,发行人国有股股东中国建材总院、咸阳院、秦皇岛院、西安院将其分别持有的发行人514.90万股、15.11万股、13.71万股、6.28万股(合计550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50,580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数量: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5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0.0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5,220.00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2048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构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50,774.9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89元(按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按照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的孰低额和发行后总股本全面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8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在复杂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公司主营业务总体保持了稳定发展态势,2016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5,400.7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8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69.01万元,较去年同期提高25.73%。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16年三季度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预计2016年全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比2015年度变动幅度为5%至15%,即62,688.98万元至68,659.36万元;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2,070.59万元至13,253.9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2%至12%,即10,697.68万元至11,746.47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为1%至12%,即9,709.14万元至10,766.57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会同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701013300758265)、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00019324100013474952)、浦发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91090154800014145)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本次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本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楼国投金融大厦12层

电话:010-83321165

传真:010-83321155

保荐代表人:杨苏、严俊涛

项目协办人:董胜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08日

附:2016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母公司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母公司)

单位:元

资产负债表(母公司续)

单位:元

2、利润表(母公司)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母公司)

单位:元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