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接39版)
(十)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9日。
本公司可根据认购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二)销售机构
1、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直销电话:021-2032 9866
直销传真:021-2032 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2、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www.changanfunds.com→网上交易)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查询。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的咨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十三)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十四)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1、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4、认购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认购费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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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在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如对认购费率实行优惠,请投资人参见其届时公告或咨询本公司和销售机构。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5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5=59.65元
认购份额=(9,940.35+1)/1.00=9,941.3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9,941.3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认购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0)/1.00=10,001.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10,001.00份C类基金份额。
6、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日(包括该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武警警官证等)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由本人签名的银行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
4)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基金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姓名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一般机构投资者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以及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同时提供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c.出示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d.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f.出示开户表单内填写的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或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g.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b.提供监管单位针对该理财产品或资管计划及保险产品的批文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信托产品如无批文或备案文件,须提供该信托产品的信托合同封面和签字面的复印件;
c.提供该产品或计划所属机构或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办理保险产品的开户,须提供保险公司与其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或提供保监会批准该资产管理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批文上有对其经营范围的规定;或者保险公司授权资产管理公司全权负责该保险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事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f.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g.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h.出示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并提供加盖复印件(加盖公章);
i.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客户印鉴卡》(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
j.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出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在缴付认购资金时,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全称,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认购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该笔认购申请无效;
(4)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划付认购资金的时间晚于其提交认购基金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在基金募集期内,经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的认购申请,由本公司在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仅适用个人投资者)
(一)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除系统调试或升级等特殊情况外,投资人全天24小时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当日17:00之后提交的认购申请以下一工作日作为认购申请日。
(二)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1)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hanganfunds.com,点击“网上交易”,进入网上交易平台;
(2) 没有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点击“免费开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3) 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但未设置六位密码的投资人,点击“直销柜台个人客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4) 已在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人,点击“银行或券商客户”按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操作,注册成功即为基金账户开立完成。
2、提出认购申请
用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到账户页面,依次进行以下操作:
(1) 首次在网上交易平台交易的投资人,点击“我的账户”,再点击“银行卡管理”,绑定本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的银行卡,该银行卡在银行的预留手机号码需与开户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一致;点击“风险问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2) 依次点击“基金交易”、“基金购买”,进入基金购买页面,根据自身偏好,在“新发基金”下点击“长安泓泽纯债债券A”或“长安泓泽纯债债券C”后的“购买”按钮,根据提示完成认购申请。
(三)注意事项
1、 开立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以同时办理,也可以分开办理;
2、 提出认购申请前,绑定的银行卡内必须有足额认购资金;
3、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登录网上交易平台,查询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4、 长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开户和交易操作详情可参阅《长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相关操作指引》;
5、 投资人可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查询账户情况,进行基金定投、基金转换、基金赎回、修改分红方式、修改密码、银行卡管理等操作。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若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866
联系人:吴昱
网址:www.changanfunds.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6161 8888
(三)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联系电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欧鹏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水青、黄小熠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