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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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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2016-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公告编号:临2016-068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

(三)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市虹桥路1591号虹桥迎宾馆16号楼308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其中: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3名,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4名)。谢娜董事、林红华董事、毕文瀚独立董事、周斌独立董事因工作原因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密春雷董事长主持。2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战略转型需要,充分体现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特征,符合公司今后战略方向,拟将公司中文全称由“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公司英名全称由“CHINA SHIPPING HAISHENG CO.,LTD.”变更为“LANHAI MEDICAL INVESTMENT CO.,LTD.”,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变更名称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根据公司战略转型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领域内的医疗服务、医疗投资、健康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药品零售;高科技开发及应用;投资管理;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请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战略转型的实际,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定的《总裁工作细则》,并替代原《总经理工作条例》。

详细内容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根据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同意提名黄德利先生、常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增选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黄德利先生为公司总裁,孙勇平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华软件”股份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受让北京东华诚信工业设备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东华软件78,494,689股A股股份,占东华软件目前已发行股本的5.00%。每股受让价格比照大宗交易相关规定,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16年11月8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7日)“东华软件”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23.39元)的90%确定,即21.05元/股,受让总价款为1,652,313,203.45元,受让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6年11月24日14时00分在海口公司会议室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中海海盛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2、中海海盛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德利,男,1962年9月生,现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副会长,中国国家旅游局白金五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历任哈尔滨万达假日酒店执行总经理;洲际酒店集团大中华区高级营运副总裁,洲际酒店集团大中华区总裁;雅辰酒店集团大中华区总裁。

常清,男,1965年1月生,博士,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MBA实践导师,历任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双钱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上海天原集团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上海华谊集团财务公司副董事长、上海华谊小贷公司董事长、上海华谊信息公司董事长、华谊香港公司总经理、上海飞乐股份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氯碱化工股份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2、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黄德利,男,1962年9月生,现任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副会长,中国国家旅游局白金五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历任哈尔滨万达假日酒店执行总经理;洲际酒店集团大中华区高级营运副总裁,洲际酒店集团大中华区总裁;雅辰酒店集团大中华区总裁。

孙勇平,男,1965年11月生,新加坡籍,硕士研究生。曾任百汇(上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6-069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卢建宁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委托张庆成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

(三)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在上海市虹桥路1591号虹桥迎宾馆16号楼308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本次会议。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其中:亲自出席的监事2名,委托出席的监事1名)。卢建宁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监事会,委托张庆成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由段肖东监事会主席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关于本议案具体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11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6-070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满足公司战略转型需要,充分体现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特征,符合公司今后战略方向,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更改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一、变更公司名称

为满足公司战略转型需要,充分体现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特征,符合公司今后战略方向,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

拟将公司中文全称由“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将公司英名全称由“CHINA SHIPPING HAISHENG CO.,LTD.”变更为“LANHAI MEDICAL INVESTMENT CO.,LTD.”,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根据公司战略转型需要,公司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原经营范围:“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船务代理;高科技开发;投资管理;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资产管理;兼营化工产品及原科(专营除外)、矿产品、实用电器、机械产品、金属材料、钢材的销售;沥青仓储贸易;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为:“医疗领域内的医疗服务、医疗投资、健康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药品零售;高科技开发及应用;投资管理;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修订《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战略转型的实际,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A、现行公司章程的名称原为:“《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现修改为:“《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B、现行公司章程第四条原为:“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SHIPPING HAISHENG CO.,LTD.”

现修改为:“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ANHAI MEDICAL INVESTMENT CO.,LTD.”;

C、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原为:“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融资、改制、重组的功能,通过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管理素质;发展海上运输主业及其它相关陆岸产业,立足海南,面向全国,拓展海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创建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灵活高效的经营机制,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确保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良好的投资收益。”

现修改为:“服务于人类健康事业,致力于成为国内外医疗技术与医疗服务的领军者,打造世界一流的医疗品牌,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

D、现行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内船舶管理;船务代理;高科技开发;投资管理;从事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资产管理;兼营化工产品及原科(专营除外)、矿产品、实用电器、机械产品、金属材料、钢材的销售;沥青仓储贸易;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医疗领域内的医疗服务、医疗投资、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一类医疗器械的销售;高科技开发及应用;投资管理;装修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E、现行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F、现行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原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按不少于本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按不少于本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或称“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董事、监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所投选举票无效。

(四)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选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应当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中。

(五)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人数。分别按照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相等,且该相等的选举票数在应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选举票数相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为止。

(六)如果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当选人数少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就未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为止。”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按不少于本章程规定的非独立董事人数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均可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股东大会按不少于本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人数提出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或称“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董事、监事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所投选举票无效。

(四)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所投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无效选票不计入选举票数,但其所持股份应当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中。

(五)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拟选出人数。分别按照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并且所得选举票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相等,且该相等的选举票数在应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获得选举票数相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为止。

(六)如果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当选人数少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就未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拟选出人数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为止。”;

G、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原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现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H、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十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中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比例如下:

(一)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外汇交易等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含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委托理财(以下统称:“交易”)事项,其指标符合以下标准:

1、决定公司单笔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且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2、决定公司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且连续12个月累计交易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3、决定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的交易;决定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

4、决定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下的交易。

5、决定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的交易;决定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果交易仅超过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第3目或者第5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人民币0.05元的,在此状态下,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交易所同意后,此种交易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其指标符合以下标准: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时,公司提供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三)决定公司单笔金额人民币3亿元以上(不含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含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100%的银行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四)决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其交易额符合以下标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五)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现修改为:“董事会应当明确对重大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下同)、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如下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的交易;

2、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低于50%的交易;

3、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的交易;

4、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50%的交易。

5、决定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50%的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时,公司提供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3、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4、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除外);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果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董事会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I、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原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长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单笔金额人民币3亿元以下(不含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含公司资产抵押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60%的银行贷款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对如下交易事项具有决定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交易;

2、单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交易;

3、单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4、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的交易;

5、单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交易;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J、现行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原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和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

现修改为:“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和电话通知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前。如出现特别紧急的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董事长提议且全体董事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K、现行公司章程中,所有条款中包含的“证券部”现修改为“董监会办公室”;所有条款中包含的“总经理”现修改为“总裁”;所有条款中包含的“副总经理”现修改为“副总裁”;所有条款中包含的“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现修改为“财务总监”。

上述关于更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2016-071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A、原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现修改为:“为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B、原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修改为:“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C、原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D、原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现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A、原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现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B、原第八条规定:“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其他应出席董事会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现修改为:“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监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其他应出席董事会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董事长提议且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C、原第九条规定:“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证券部应尽快于董事会召开前将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报送董事。”

现修改为:“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监会办公室应尽快于董事会召开前将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报送董事。”;

D、原第十二条规定:“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书上载明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现修改为:“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书上载明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E、原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三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三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现修改为:““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三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三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F、原第十八条规定:“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计表决结果。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会秘书应保存所有的表决票以备查。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现修改为:“现场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监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计表决结果。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之日下一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会秘书应保存所有的表决票以备查。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G、原第二十四条规定:“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现修改为:“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H、原第二十六条规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I、现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条款中包含的“证券部”现修改为“董监会办公室”;所有条款中包含的“总经理”现修改为“总裁”。

三、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A、原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现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B、原第二条规定:“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指定公司证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部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现修改为:“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监事会指定公司董监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董监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C、原第三条规定:“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D、原第七条规定:“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现修改为:“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监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E、原第八条规定:“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证券部应尽快于监事会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报送监事。”

现修改为:“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监会办公室应尽快于监事会召开前将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报送监事。”;

F、原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记录: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会议记录:董监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监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G、原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现修改为:“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H、原《监事会议事规则》中,所有条款中包含的“证券部”现修改为“董监会办公室”。

上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公告编号:临2016-072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

投资金额:本公司拟出资人民1,652,313,203.45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78,494,689股A股股份,占东华软件目前已发行股本的5.00%。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2016年11月8日,公司与北京东华诚信工业设备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工业设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公司受让工业设备持有的东华软件78,494,689股A股股份,占东华软件目前已发行股本的5.00%。每股受让价格比照大宗交易相关规定,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2016年11月8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7日)“东华软件”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23.39元)的90%确定,即元21.05元/股,受让总价款为1,652,313,203.45元,受让股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2016年11月4日,公司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发出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的召开通知和材料,2016年11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东华软件”股份的议案》。公司现有董事7名,7名董事参加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本项议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受让东华软件股份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华诚信工业设备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层1106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玉梅

经营范围:销售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电子元器件、制冷空调设备、金属材料及开发后的产品;工业窑炉、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郭玉梅为工业设备普通合伙人,薛向东为工业设备有限合伙人,薛向东、郭玉梅为东华软件实际控制人。

工业设备为郭玉梅、薛向东为持有东华软件股份目的设立的持股主体,除持有东华软件股份外,未开展其它业务,截至 2016年9月30日,工业设备资产总额49,027,044.59元,净资产额41,023,539.75元,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42,673.47元。

工业设备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二)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 3 号楼 15 层

(四)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 3 号楼 16 层

(五)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六)注册资本:156989.378 万人民币

(七)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公共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通讯设备;承接工业控制与自动化系统工程、计算机通讯工程、智能楼宇及数据中心计算机系统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八)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北京东华诚信电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东华软件控股股东,持有东华软件20.32%的股份。自然人薛向东、郭玉梅及其家族成员为东华软件实际控人

(九)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工业设备签署的《关于转让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北京东华诚信工业设备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同意,甲方将所持有的东华软件78,494,689股股份,占东华软件已发行股本总额的5.00%转让予乙方,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东华软件78,494,689股股份。

拟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比照大宗交易相关规定,按照协议签署日(2016年11月8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年11月7日)东华软件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23.39)的90%确定,即21.05元/股,据此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1,652,313,203.45元(大写: 拾陆亿伍仟贰佰叁拾壹万叁仟贰佰零叁元肆角伍分)。

乙方应于协议生效后双方协商确定的交割日一次性付清股份转让价款。

协议经签订后即成立,自中海海盛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股份转让的决议或决定之日起生效。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并且工业设备办理完毕拟转让股份所在股票账户名称由北京东华诚信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工业设备的手续(甲方不晚于本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该等手续)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法律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完毕有关拟转让股份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双方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将转让股份转让过户至乙方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公司审慎研究论证,综合评估东华软件所处行业、公司情况以及本公司未来与东华软件在在线医疗健康所处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公司认为目前是投资持有东华软件比较合适的时机,因此,公司决定实施本次投资。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通过本次投资,有利于本公司加快在在线医疗健康服务领域的战略布局及业务拓展。

六、备查文件

中海海盛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中海海盛与工业设备签署的《关于转让东华软件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2016-073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1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1月24日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5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24日

至2016年11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2015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及附件。

2、 特别决议议案:3-6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4、5、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如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见附件1)及出席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参加会议。

(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2016年11月24日下午14:00前进入会场并提供相关证件,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会议主持人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2、股东或股东代表可以进行参会登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必备条件。参会登记办法如下: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证券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如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见附件1)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

(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4)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2日、11月23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3时至5时。

六、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6层公司证券部

邮编:570125

联系人:胡先生、陈建军、黄葳蕤

联系电话:0898-68583985、021-62756111*3924

电子信箱:x.b.hu@haishengshipping.com,huangweirui@lanhaigroup.com.cn

传真:0898-68581486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1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法人盖章):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