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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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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16-93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度股份”或“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充分,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是2015年4月2日,你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思达仪表有限公司向第二大股东李向清控制的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借款5000万元,于4月27日归还,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二是2016年2月24日深圳市思达仪表有限公司向河南正弘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收回,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临时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2015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2015年2月份计提销售费用-咨询费3,964,918.54元,在2015年3月红字冲回,2015年4月又重新计提,存在费用计提跨期调整问题,导致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河南证监局上述《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将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河南证监局,并接受河南证监局的检查和验收。

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