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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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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NAR INDUSTRIAL CO., LTD.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瀚路2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

本次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股份限售安排、股份自愿锁定承诺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游爱国以及股东纳印投资、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游爱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2、股东慧眼投资、苏达明、李广、王宪委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3、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4、公司董事王树明之关联方刘文辉、高级管理人员苏达明之关联方苏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关联方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关联方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关联方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5、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游爱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王树明、杨建堂、陶福生、苏达明和游爱军、王宪委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游爱国、王树明、杨建堂和陶福生承诺:(1)股份锁定期(含因各种原因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有意向减持部分股份,但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第一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0%,第二年的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的15%;(2)减持股份的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4)减持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茨减持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或价格区间)等信息。

三、股利分配政策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上市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发行人于2014年1月2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在《章程(草案)》中明确了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以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除下列情形外,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1)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单笔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单笔偿债计划、重大股权投资计划、重大资产投资计划(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

(4)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分红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计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公司应根据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并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新文件就股利分配政策要求进行修订、公司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现有的股利分配政策因内外部环境变化严重制约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公司经过详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董事会就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红回报规划和上市后五年内股东分红计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内容如下: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如果发行上市后五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幅将至少与净利润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之相关内容。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该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该股票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取消或停止实施本次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再次成就的,公司将再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不包括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及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并公告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以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为前提,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公司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要约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回购资金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1%,累计回购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回购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累计增持股份数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控股股东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增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1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单次(每次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视为一次)增持资金不低于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5%,累计增持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次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动用增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累计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和的5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参考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及届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状况确定。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价稳定措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后,首先由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 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因资金不足、回购议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3、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

2、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均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四)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1、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应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回购方式、回购价格或价格区间、回购股份种类及数量、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期限等事宜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并公告后,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份回购的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并在回购的有效期内实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控股股东应当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应及时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股份的详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增持价格或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并送达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无论采用何种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应在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本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五、信息披露责任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并将购回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人不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就公司存在上述重大信息披露瑕疵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认定之日起30日内(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先行赔付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主要承诺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主要情况如下:

(二)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该等责任主体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取得的收入(包括违反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意向、股份减持价格等承诺而出售股份所得之价款)归公司所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取得收入后五日内将该等收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6、在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前,发行人不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等资本运作计划,不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7、对持有公司股份的责任主体,自其违反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公司可暂停向其发放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公司获得薪酬或津贴的责任主体,自违反承诺之日起,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其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其未履行承诺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其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责任主体身份丧失或变更的,仍应履行原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并遵守约束措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约束措施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约束措施另有要求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遵守该等规定或要求。

七、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列示的风险因素,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数码喷印材料行业具有较强的国际化特征,国内厂商面向全球市场、参与全球竞争。在全球市场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少数国际领先企业,如3M、Avery、Ritrama、MACtac等在技术工艺、知识产权、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品牌影响、渠道建设和市场份额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势。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欧美等发达国家厂商在其国内逐渐专注于研发、品牌、渠道等建设,加强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组织生产或通过OEM/ODM 等方式从发展中国家厂商采购所需的产品,强化巩固其在全球市场的竞争优势,加剧了国内厂商在出口和内销市场的竞争压力。

在中国发展成为全球数码喷印材料主要生产基地的过程中,国内厂商存在着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的问题,导致数码喷印材料国内及出口市场中竞争激烈。同时,国内数码喷印材料行业尚未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部分企业通过采用性能相对低端的低质原材料等可能牺牲产品品质的措施以降低成本参与竞争,导致行业存在一定的无序竞争状况,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

国内外同行业竞争者数量的增加、竞争策略的改变以及竞争实力的增强,可能加剧市场竞争,并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数码喷印材料广泛应用于户外广告、装饰美饰等领域,其市场年度需求受国内外宏观经济以及商业活动、政治活动、文体活动等活跃度变化的影响而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

宏观经济对商业活动活跃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宏观经济增长较快,则商业活动活跃度增加,从而带动数码喷印材料的市场需求;反之,则减少数码喷印材料的市场需求。目前,世界经济形势总体上仍将十分严峻复杂,经济复苏仍面临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未来宏观经济面临经济增长放缓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压力。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或处于不景气周期,则将对公司市场销售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数码喷印材料在政治活动、文体活动中广泛应用,政治文体活动活跃的年度,数码喷印材料的市场消耗量一般会有所增加。全球政治活动、文体活动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周期性,政治文体活动的减少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PVC膜、PVC树脂、压敏胶、底纸和基布等,合计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达70%左右。前述原材料主要属于石油化工、纸制品加工等领域,其采购价格与国内外石油化工、纸浆等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密切相关。

由于公司产品价格调整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且变动幅度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过于频繁、幅度过大,将直接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对公司原材料管理、成本控制带来一定的压力,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四)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受石油基础化工产品价格下跌的影响,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下降,公司总体上相应调低了部分车身贴、单透膜等产品的销售价格,不排除未来受市场竞争加剧的影响而促使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销售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的销售方式,按照品牌划分,包括自主品牌和ODM(贴牌);按照渠道划分,可以分为直销和经销。其中,如果过多依赖经销商渠道,不仅会使公司让出部分的产品利润而削弱盈利能力,还可能导致对终端客户的信息不够深入了解而不能及时更新产品或服务,而且,如果经销商出现自身管理不规范或者代理竞争对手产品等问题,也会增加丢失部分甚至整个区域终端客户的风险。

(六)依赖主要客户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客户销售合计形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218.70万元、13,461.42万元、13,291.94万元和5,557.8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5.90%、23.37%、25.22%和21.59%。报告期内各期前5大客户收入合计占比分别在25%左右,不排除公司依赖主要客户所产生的业务经营风险。

(七)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飞莱斯出口产品分别实行“免、抵、退”和“免、退”的计税政策,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情况如下:

作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的手段之一,出口退税率与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出口情况密切相关。在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下,出口退税率的上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业的部分压力。但如果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调低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间接影响。

(八)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28,839.13万元、31,697.50万元、27,119.46万元和11,969.4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17%、55.11%、51.54%和46.55%,并且主要采用美元结算。

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报告期各期末,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分别为6.0969、6.1190、6.4936和6.6312,其中2014年末人民币汇率较2013年末贬值0.36%;2015年末人民币汇率与2014年末累计贬值6.12%;2016年6月末人民币汇率与2015年末累计贬值2.12%。此外,最近几年人民币汇率以贬值为主,由于受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增强。

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影响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升值将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境外客户一方面可能因产品价格变相上涨而相应减少对产品的需求,从而影响公司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可能因汇率波动导致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将部分成本压力转嫁给公司;二是由于公司自接受订单、生产、发货至货款回收存在一定的业务周期,业务周期内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汇兑损益,报告期内的汇兑损益分别为335.75万元、-80.29万元、-640.00万元和-270.56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8%、1.23%、9.24%和7.31%。

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人民币汇率波动,则公司盈利能力将面临汇率波动影响的风险。

(九)产能扩大的市场开发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包括“高性能数码喷印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三期)”、“数码喷印材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国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上述项目建成后,公司现有主导产品车身贴、单透膜产能将分别增加4,700万平方米和1,300万平方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市场环境、技术、竞争对手策略、相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产品仍将面临新客户开发的挑战以及市场销售风险。

(十)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2008年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12月9日,公司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010年至2012年。2013年9月11日,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为2013年至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享受的所得税优惠金额及其影响如下表所示: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于2015年到期,公司目前正在履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程序。但若公司不能被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将不能继续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外,如果未来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做出调整,也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八、招股意向书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会计师的审阅意见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5号),天健会计师审阅了纳尔股份2016年第3季度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7-9月和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6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16〕7776号审阅报告,发表了如下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纳尔股份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纳尔股份2016年第3季度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纳尔股份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发行人的专项声明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 年9月30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招股意向书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6,835.2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5,892.81万元,增长14.39%,主要原因是公司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随着经营积累而有所增加;公司负债总额为12,840.86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014.83万元,增长8.58%,主要是应付账款余额随着生产经营而有所增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3,994.4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877.97万元,增长16.75%,主要系2016年1-9月所实现的净利润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016 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783.63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现营业利润5,332.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01.13万元,同比增长1.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46.6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0.13万元,同比增长3.4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2016 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22.51万元,较上年同期同比下降63.21%,主要原因是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增加较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9.04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系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减少所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 万元,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本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公司收到的各项政府补助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

2016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较2015年1-9月增加129.99万元,同比增长64.58%,主要原因是获得的政府补助有所增加。

(四)招股意向书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情况如下:

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情况和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2016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2016年1-9月,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783.63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546.69万元。

对于2016年10-12月期间公司经营业绩情况,预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10,500万元至15,5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1,000万元至1,500万元。前述业绩预计的基础及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16年10月公司实际发货数据;二是本报告出具时点公司在手订单情况;三是2014年10-12月、2015年10-12月等过往期间历史发货数据;四是公司最近三年的毛利率、费用率以及净利润率等财务指标数据;五是行业变动趋势的判断以及公司目前的整体经营情况。

在前述基础上,预计公司2016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将总体保持稳定,预计2016年度营业收入变动区间为50,284万元至55,284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4.57%至4.92%之间;公司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为5,547万元至6,047万元,同比变动幅度为1.58%至10.74%之间(本次业绩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综上,公司2016年经营业绩不会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公司前身纳尔实业成立于2005年11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游爱国,公司住所为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工业区新瀚路26号,经营范围为数码喷绘材料、五金家电、汽车配件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投资管理;数码喷绘产品的研发;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0年7月27日,经纳尔实业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纳尔实业整体变更设立为上海纳尔数码喷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按纳尔实业经审计的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91,139,224.95元为基础,折合4,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一元),未折股部分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0年7月29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出资进行了审验,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0)215号”《验资报告》。2010年8月17日,股份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4,500万元,取得了注册号为“310225000486828”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设的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500万股。假设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数为2,500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则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下转2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