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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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国泰集团 股票代码:603977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Guotai Industrial Explosive Material Group Co., Ltd.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8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单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二)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鑫安化工、江钨有限还承诺: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当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三)公司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除前述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国泰民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如本人离职,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副董事长陈共孙、公司董事许党文、公司监事黄志强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时向公司申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计划。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原各自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或复权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上述承诺。
(五)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并经江西省国资委《关于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国资产权函[2013]55号)批准,军工资产、江钨有限将在国泰民爆境内A股发行并上市后,履行相关国有股转持义务,按照持股比例划转相应股份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军工资产、江钨有限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股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军工资产、江钨有限的禁售期义务。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民爆”)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军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军工资产”)就国泰民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自愿锁定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军工资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军工资产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减持数量: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复权后)不低于发行价;
(4)减持公告: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军工资产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6)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军工资产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二)鑫安化工、江钨有限出具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泰民爆”)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就国泰民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自愿锁定承诺:自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泰民爆回购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泰民爆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减持数量: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累计不超过国泰民爆股票上市之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30%;
(3)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当年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公告: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国泰民爆提交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减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直接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6)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公司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与相关处罚。”
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方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
(2)其他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形。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回购股份;
(4)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达到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承诺其遵守并执行董事会根据本预案作出的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股东大会表决的,应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发生变化的,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具承诺函同意上述承诺。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控股股东在6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控股股东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控股股东在增持前应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以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承诺遵守以上规定。
5、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可以启动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提高投资者信心。
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为限,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
6、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延长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的具体方案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承诺在原有锁定期的基础上,自愿延长其所有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6个月。
7、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措施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
(二)相关方承诺
公司出具的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公司遵守公司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军工资产出具的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在国泰民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军工资产遵守国泰民爆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国泰民爆股票、自愿延长所持有国泰民爆股票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国泰民爆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承诺函:“在国泰民爆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遵守国泰民爆董事会作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该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国泰民爆股票、自愿延长所持有国泰民爆股票的锁定期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该具体实施方案涉及国泰民爆股东大会表决的,在股东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
四、相关各方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市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军工资产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以市价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依法以市价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中德证券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承诺如下: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申报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评估机构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五、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发行人即期回报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能够增加公司经营周转资金,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减少公司财务费用外,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
本次发行新股5,528.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2015年末的16,580.00万股增加33.34%,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扩大业务规模;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股东回报。
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具体请见 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变动分析及即期回报摊薄填补措施与相关承诺”。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32,395.22万元,同比减少1.70%,净利润8,681.73万元,同比增加26.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87.75万元,同比减少25.43%。公司预计2016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5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54号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75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11月11日
(三)股票简称:国泰集团
(四)股票代码:60397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2,10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528.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528.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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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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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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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持股情况
陈共孙通过北京百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鑫安化工34.17%的股权,许党文直接持有鑫安化工3.45%的股权,并持有北京百恩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5%的股权,鑫安化工持有公司2,900.0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7.49%。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6,580.00万股,其中,军工资产直接持有9,54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前股份的57.5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江西省国资委通过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军工资产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A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并实施国有股转持前后本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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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53,695户。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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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5,528.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45元/股 ,对应发行后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摊薄后市盈率为14.81倍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发行量55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量4,975.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中德证券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5.4066 万股,包销比例为0.28%。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5,655.60万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6-0001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864.64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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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因此发行费用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0.70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31,790.96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6元(根据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本公司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按照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已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数据,上述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16]第6-000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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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6年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为32,395.22万元,同比降低1.7%;净利润为 8,681.73万元,同比增长26.7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187.75万元,同比降低25.43%。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6年6月30日)后,公司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情况、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预计2016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与2015年同期相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客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将在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抚河支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城东支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阳明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目前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出具承诺:在此协议签订前,未经保荐机构书面同意,将不接受公司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2016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报出201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并提请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监事会决议及其主要内容;
(十三)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田文涛、张国峰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电话:(010)59026721
传真:(010)59026670
联系人:田文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推荐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1月10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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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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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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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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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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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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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利润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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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江西国泰民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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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