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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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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6-93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君豪酒店(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22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颜广彤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47,737,6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7,717,7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2.70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张烨炜先生、李建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张烨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烨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张烨炜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47,71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1%。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当选有效。

1.2选举李建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建辉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建辉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147,717,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6%。所获得的选举票数已达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当选有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范利亚、段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