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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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6-049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于2016 年11月11日申请早间紧急停牌,停牌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全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年11月14日起连续停牌。

公司承诺:公司将尽快核实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于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2016-050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梅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东升工业园B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黄继茂董事、张天福董事、徐驰董事由于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覃新先生由于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刘燕平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刘远程先生、副总经理邓宏喜先生、副总经理韩志伟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以资产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第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剑、侯秀如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