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6-71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16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10日~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10日15:00~2016年11月11日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股份共计314,522,239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675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5人,代表有表决股份314,517,239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6.674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3人,代表有表决股份数5,000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09%。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年度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4,517,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二)《关于超募项目节余资金转回超募资金账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4,517,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三)《关于募集项目节余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4,517,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该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青峰、司政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