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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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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由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943号文批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摘要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相关部分。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代码及简称

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A(基金代码:003316)

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B(基金代码:003317)

3、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6、基金份额的分类

A类和B类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下: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7、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 亿元。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郜佳琪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变化、增加、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略有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10、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3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3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0.0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1: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 3)/1.00=10,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10,003.00 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开户与认购程序

本程序说明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本公司直销机构联系方式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357,010-66229296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郜佳琪

2、 开户和认购办理时间: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 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申请开户时须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个人投资者(中国居民)

1)本人办理(年满18周岁及以上):

A、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中国护照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并附本人签字;

2) 委托他人代办:

A 填写合格并经代办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委托代办业务授权书原件;

C、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本人及代办人签字;

3) 如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则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办理:

A、填写合格并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个人)》、《投资风险调查问卷(个人)》;

B、 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C、 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只需提供未成年人的户口簿;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明以及现任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D、经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法定代理人确认函》;

E、申请人本人的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并附监护人签字;

以上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公司基金须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仅适用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尚未年满18周岁个人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投资本公司基金所需提供的文件和办理流程,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执行。若投资者开户时未满18周岁,而目前已经满18周岁,则需申请变更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与开户材料相同),预留投资者及原监护人的签名。

机构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下列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并已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或 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D、指定银行账户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E、实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G、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

H、如开通传真交易,请提供已签署的《传真交易协议书》(加盖开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I、《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三份;

J、若本账户资产为信托财产,请提供相关监管机构的批文及备案材料(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及身份证明文件;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投资风险调查问卷(机构)》;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授权委托书及复印件;

C、 托管银行中国大陆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D、 加盖托管银行公章的托管银行对授权经办人的授权证明;

E、托管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F、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

G、预留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名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更换印鉴通知书》两份;

H、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交易授权签字人的授权证明。

I、交易授权签字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申请认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个人投资者

A、 填写合格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 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D、 若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交易类业务,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需在申请业务时签字确认;

E、若投资者本人已满18岁,且已经办理变更基本资料手续,则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该交易。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A、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预留印鉴或交易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个人客户适用)》;

B、资金划付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认、申购);

C、授权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D、交易授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注意事项

(1)本直销柜台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2)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申请认购,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3)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投资者应在提交认购申请的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直销专户,否则视同认购无效;

(5)如投资者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认购手续的,视同认购无效;

(6)投资者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7)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查询认购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柜台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基金网站查询;

(8)直销柜台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流程详见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流程规则。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有效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以登记机构计算的利息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登记。

2、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退款事项

1、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9、基金销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发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