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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F基金投资为何限定“双二十”?

2016-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吴晓婧

⊙本报记者 吴晓婧

从FOF征求意见稿到正式指引,较大的一个变化是从“单二十”到“双二十”规定,即原来只限制了FOF所投向基金不能超过FOF资产的20%,新的正式指引规定下,FOF所投向基金占所投向基金的资产也不能超过20%,即类似于公募基金投资股票的“双十”规定。

简单来看,“双二十”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分散化,强制要求进行基金组合投资,或者降低某一基金被单一FOF持有比例,可以使得单只基金的风险暴露降低,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强。

邓虎认为,FOF的分散化,最核心的还是其所投向基础资产的分散化程度,简单而言,投资10只持股集中的股票型基金,分散化程度可能并不比持有2只等权指数基金的效果更好。当然,目前很多偏股型股票公募基金持仓较集中,强制分散化还是有一定效果的。

在邓虎看来,“双二十”规定而不是“单二十”,除了分散化,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是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尤其是所投向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

众所周知,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同于股票买卖,基金经理在接到较大额度的申购赎回指令时,由于可用资金到账时间的原因、市场的冲击等考虑调整上往往会有一些滞后,再加上比如赎回费部分归剩余基金资产等因素,大额资金的进出对于一只普通开放式基金原持有人的影响,实际上不亚于大盘的一次波动。

因此,如果一只规模较大的FOF在市场快速上涨阶段突然大比例申购一只规模较小的基金,则可能导致该被投基金的仓位突然的大幅下降,从而摊薄原持有人利益;又或者在下跌时突然赎回,可能被投基金仓位的快速上升。在股票型股票基金排名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引发一些道德风险。

在原“单二十”的限制下,并没有对FOF在被投基金的占比做出规定,如果FOF对某只基金的占比达到50%以上,则很可能出现上述情况。而引入“双二十”后,FOF在投向基金的占比最多只有20%,这样来看,在市场波动较大时申购赎回带来的仓位和净值影响,都会较小。

如此看来,对于FOF进出普通开放式基金对原持有人的影响,必须注意。邓虎强调,一方面FOF投资应坚持长期投资,短期快速调整多使用场内工具型产品;另一方面,在目前的基金申赎机制不太可能改变的情况下,减少FOF在一只基金中的占比,是最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