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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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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6-11-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4版)

(3)杨明辉先生,本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杨先生于本公司1995年成立时加入本公司,并于2016年1月19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杨先生亦担任华夏基金董事长、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先生曾任本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2002年至2005年期间担任中信控股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于2005年至2007年期间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任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1996年10月,杨先生获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前身)授予高级经济师职称。杨先生于1982年获华东纺织工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工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华东纺织工学院机械工程系纺织机械专业工学硕士学位。

(4)方军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方先生于2012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12年6月20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方先生亦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中国人寿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先生亦兼任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三号干线(郊野公园段)有限公司董事。方先生曾于2005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至2016年期间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方先生于199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分别于1996年、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学位及管理学博士学位。

2、独立非执行董事(3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刘克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先生于2016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16年1月19日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刘先生亦任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教授。刘先生于1984年7月至1997年10月在兰州商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1997年10月至2001年5月任北京物资学院教授,从事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任《中国流通经济》杂志社常务副主编。刘先生于1999年4月被评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于2000年4月被评为北京市跨世纪优秀人才。刘先生于1984年获西北师范大学外语系文学学士学位,1993年获美国佐治亚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博士学位。

(2)何佳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何先生亦任南方科技大学领军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兼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中国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东英金融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先生于1991年8月至1999年8月任美国休斯顿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职),1996年8月至2015年7月任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教授,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任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2001年6月至2002年10月任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所长。何先生于1978年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数学专业(工农兵学员),1983年获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和决策科学工程专业双硕士学位,1988年获美国宾悉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财务专业博士学位。

(3)陈尚伟先生,本公司拟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亦任上置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曾于1977年加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加拿大公司;1998年成为安达信全球合伙人;1994年加入安达信中国香港公司,曾任大中国区审计部及商务咨询部主管;2002年7月至2012年6月,任普华永道中国香港办公室合伙人,承担高级管理职能。2013年10月至2015年8月任广汇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陈先生曾于1998年至2001年任香港交易所上市发行委员会委员,1998年任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评选委员会委员,1996年至1999年任香港会计师协会理事、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审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陈先生于1980年获加拿大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1995年在香港成为执业会计师。陈先生于1977年获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荣誉商学学士学位。

3、监事会成员(5名)

(1)李放先生,本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先生于2016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16年1月19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监事。李先生曾于1991年至1996年期间担任江西省科技开发中心主任、江西省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所长;1996年至2000年期间担任江西省科学院副院长;于2000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江西省科学院院长;于2004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于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担任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委书记;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担任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会办公厅主任;于2011年至2016年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秘书长兼规划研究部主任;于2015年至2016年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于1980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金属物理专业,于2005年获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郭昭先生,本公司监事。郭先生于1999年加入本公司,并于1999年9月26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监事。郭先生亦担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郭先生曾于1988年至1992年期间担任南京国际集装箱装卸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事务;于1992年至2002年期间担任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事务及公司信息披露;于2001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担任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1993年9月,郭先生获中国交通部学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会计师证书。郭先生于1988年获得武汉河运专科学校水运财务会计专业大学专科文凭。

(3)饶戈平先生,现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饶先生于2011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16年3月23日出任本公司监事。饶先生亦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饶先生亦兼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所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饶先生曾任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饶先生于1982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为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及马克斯—普朗克国际法研究所访问学者。

(4)雷勇先生,本公司职工监事、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雷先生于1995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02年5月30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监事。雷先生曾担任本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雷先生于1994年获得天津市管理干部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大学专科文凭。

(5)杨振宇先生,本公司职工监事、综合管理部行政负责人。杨先生于1997年加入本公司,并于2005年12月16日获委任为本公司监事。杨先生曾担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高级副总裁。杨先生于1993年获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学士学位。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名)

(1)张国明先生,本公司合规总监、合规部行政负责人。张先生于2010年加入本公司,曾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先生分别于1994年及2008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位。

(2)蔡坚先生,本公司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蔡坚先生于2013年加入公司,曾任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系教师、施乐公司(Xerox Corporation)高级技术专家、施乐(Xerox)风险投资公司金融项目经理、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华盛顿互助银行副总裁、瑞银投资银行(UBS Investment Bank)执行总经理。蔡坚先生分别于1984年获得清华大学工程力学硕士学位,1994年获得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化学工程博士学位,并于2000年获得美国罗切斯特大学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同时是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及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3)郑京女士,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行政负责人。郑女士于1997年加入本公司,曾担任本公司研究部助理、综合管理部经理、本公司A股上市团队成员。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之后,郑女士加入董事会办公室,并于2003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郑女士于1996年获得北京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法学学士学位,于2011年4月获深圳证监局批准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自2011年5月起成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联席成员。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股东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情况如下表:

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其他单位任职的董事、监事情况如下表:

七、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运行情况

公司致力追求卓越,并力求成为专注中国业务的世界一流投资银行。作为在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公司严格按照境内外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致力于维护和提升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各层次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公司严格遵照《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以下简称《守则》),全面遵循《守则》中的所有守则条文,同时达到了《守则》中所列明的绝大多数建议最佳常规条文的要求。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力。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公司《章程》的指引下,公司有序运行并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切实保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如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如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如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则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需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否则,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接待股东来访和咨询,设立了较为完善的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除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外,公司主要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接待来访、参加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确保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董事与董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和变更董事,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亦不断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能够独立及客观地维护小股东权益,在董事会进行决策时起到制衡作用。

目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执行董事(张佑君先生、杨明辉先生、殷可先生),1名非执行董事(方军先生),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刘克先生、何佳先生、陈尚伟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人数的比例超过1/3。张佑君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包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每届任期三年,于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正式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收到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就其独立性所做出的年度书面确认,基于该项确认及董事会掌握的相关资料,本公司继续确认其独立身份。

公司根据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主要负责本集团整体的长远决策,以及企业管治、发展战略、风险管理、财务经营等方面的决策。董事会亦负责检讨及批准公司主要财务投资决策及业务战略等方案。

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需提供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等事项;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合规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委度;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制定公司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其他风险控制制度等。

(三)公司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从不同方面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各委员会构成情况如下:

1、发展战略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它相关问题;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2、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聘任、解聘审计师等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等;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检讨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并执行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具备竞争优势的薪酬政策以及与经营业绩相关联的奖惩激励措施,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厘定的薪酬;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4、提名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董事会成员的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等方面),必要时对董事会的变动提出建议以配合公司的策略;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适合公司经营发展所需的技巧、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挑选并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

5、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总体风险管理政策供董事会审议;规定用于公司风险管理的战略结构和资源,并使之与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相兼容;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对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进行监督、审查和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6、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制定、修改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确认公司关联/连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对关联/连交易的种类进行界定,并确定其审批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对公司拟与关联/连人进行的重大关联/连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关联/连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四)董事长

公司现由张佑君董事长主持公司日常运营,并代行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董事会的运作,确保董事会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确保董事会有效运作及履行应有职责并就各项重要及适当事务进行讨论,确保董事获得准确、及时和清楚的数据。

(五)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与内部控制,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遵循程序,列席全部现场董事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责任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

(六)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的职责在于本集团的整体战略方向及管治,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发展战略及政策,并负责本集团的日常营运管理。执行委员会是公司为贯彻、落实董事会确定的路线和方针而设立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贯彻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公司经营方针,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拟订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方案及发行债券方案;拟订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拟订公司经营计划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方案,并按权限报董事会批准;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和批准职工薪酬方案和奖惩方案等董事会授权的职权。

(七)发行人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

最近三年,发行人存在以下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事项:

1、因东吴证券项目被出具警示函

发行人作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在东吴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对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前营业利润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未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也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于2013年1月8日向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并已完成整改工作:一是由发行人分管的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进行内部整改,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加强项目管理和专业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二是投行质控小组和发行人内核小组对投行在执行的项目进行了逐一风险排查,并进一步完善保荐业务流程、投行项目的执行质量管控和信息披露监督制度,从制度上避免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应监管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2013年4-5月,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对发行人进行了巡回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深圳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要求提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

发行人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整改方案并补充了内部合规检查的具体方案。同时,认真组织全面合规检查和7个方面的专项合规检查。2013年末,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3、因融资融券业务,发行人先后被深圳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和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3年10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对发行人融资类业务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进行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允许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对代销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2014年4月10日,深圳证监局向发行人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4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检查组对发行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有融资功能的柜台市场收益互换等融资类业务开展情况及股票期权业务准备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中国证监会认为发行人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向在发行人及与发行人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2015年1月1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

发行人始终高度重视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已实行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标准,客户融资杠杆比例较低;对客户信用账户持仓集中度实行实时交易前端控制,限制客户信用账户单一持股比例,降低客户流动性风险。同时,针对监管部门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发行人已采取以下具体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年1月16日起,发行人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融资融券合约逾期,距合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仓。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发行人未有新增逾期合约。

4、因投行项目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15年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非公部”)《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公司有关业务负责人接受了中国证监会非公部监管谈话。本次监管措施的原因主要涉及公司投行项目中被重组方委托贷款收益是否符合经常性损益的认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是否可选择账面价值评估的事项。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并立即进行整改,已采取如下整改措施:

(1)组织投行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

(2)加强质控和内核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加强对重点问题的把握。

(3)将该项目作为重点案例进行宣讲,避免在后续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

(4)要求投行员工在今后业务开展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更好地把握监管政策和精神。

5、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先后协助或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015年8月25日以来,公司部分人员先后协助或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目前,大部分人员已陆续返回工作单位或住所。

6、因融资融券业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5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本次调查的范围是本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公司高度重视,全面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严格按照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开展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情况

2、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情况

(1)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在各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的实际出资额、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并表情况如下:

(2)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公司在各通过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的实际出资额、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并表情况如下:

3、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发行人合营企业情况如下:

发行人联营企业情况如下:

4、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二)关联交易

本集团与关联方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无任何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具体情况如下:

1、支付的租赁费

单位:元

2、利息收入

单位:元

3、利息支出

单位:元

4、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元

5、接受劳务支付的费用

单位:元

6、投资收益

单位:元

7、收取的租赁费

单位:元

8、关联担保情况

接受关联方担保:

单位:元

注:根据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协议,此担保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承继。

9、其他关联交易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由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共计19.54元(2014年12月31日:3.41亿元)。

(三)关联交易决策

发行人作为同时在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制定了《中信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信证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和安排,采取了必要措施保护股东的利益,主要包括:

1、决策权限

发行人制定的《中信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进行了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无论有无金额,均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在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其中:

(1)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均需获得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2)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4)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决策程序

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分为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新增关联交易事项两大类。其中:

(1)发行人对关联交易事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董事会办公室每年初汇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由各单位审核、上报),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新增关联交易事项(预算外)审批流程,由涉及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按金额大小分别履行不同的审批程序。

日常关联事项由各单位进行统计,经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发行人经营管理层预审通过后提交独立董事、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遇新增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单位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关联人的名称、住所;

(2)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交易金额;

(3)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依据;

(4)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5)其他事项。

如新增关联交易事项系因日常关联事项超预算引起,书面报告只需就超预算的原因、重新定价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

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应就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发行人经营管理层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履行相应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编制关联交易议案,关联交易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资料。关联交易议案按上述“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当发生上述“决策权限”中第(3)款、第(4)款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进行必要的公允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定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等。

当发生上述“决策权限”中第(3)款、第(4)款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于需要由监事会、公司财务顾问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应形成决议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定价机制

发行人作为上交所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中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市场条件公平合理的确定,主要遵循下述原则: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九、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建设。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颁布以后,发行人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并把内部控制的建设始终贯穿于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之中。

2011年,作为深圳证监局辖区重点试点公司,发行人从上市公司角度认真开展了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并聘请外部咨询机构予以协助,引入了外部咨询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佳实践和方法论;2012年,发行人按照《关于深圳辖区证券公司开展内控治理活动的通知》,从证券公司角度认真开展并顺利完成内控治理活动,进一步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2012年至今,在发行人董事会的授权下,发行人合规部牵头组建公司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小组独立开展内控自我评价工作,通过几年来的经验积累,发行人拥有相对稳定的人员分工和责任体系,掌握了一套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流程与机制,评价结果能够如实、准确地反映发行人内部控制工作情况。

目前,发行人已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涵盖了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决策、信息披露、合规管理等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在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二)内部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方面,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独立的财务会计人员。发行人持续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在风险控制方面,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规范经营、稳健发展,资产质量优良,各项财务及业务风险监管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发行人已建立了动态风险控制指标的监控系统,实现了风险控制指标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发行人已建立净资本补足机制,保证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本为人民币894.15亿元,各类风险监控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相关内部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线共同构成发行人风险管理的主要组织架构,形成由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内部控制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线密切配合,较为完善的三层次风险管理体系,从审议、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管理风险。

在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制订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形成了公司治理框架制度体系,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分工更加细化。

在信息披露方面,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2014年,发行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同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内部制度对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落实情况良好。

在合规管理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发行人合规管理的领导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专职机构为合规总监及合规部,经营管理层、各部门/业务线负责人与各部门/业务线合规督导员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合规管理职责。2014年12月15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规管理规定》,该规定自该日起正式实施,发行人《合规管理暂行规定》同日废止。该规定是发行人在《合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境内外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有益经验制订而成。该规定作为发行人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全面覆盖员工行为管理、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反洗钱管理、信息隔离墙管理、合规咨询与审核、合规检查与监测、合规评估、合规报告和合规考核等内容。与发行人《合规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该规定增加了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合规督导员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合规部对各部门/业务线、分支机构合规督导员的考核权重,完善了发行人的合规管理体制。发行人合规管理组织体系有效运行,各项合规管理制度均能得到有效执行。

此外,发行人已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处理及发布股价敏感资料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明确内部控制审阅的频率、董事评估内部监控系统的效用时所采用的准则等信息。发行人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了信息隔离墙、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制度并落实执行,有效防范了敏感信息的不当使用和传播。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以来,均得到了有效实施,保证了发行人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和合规性。

十、发行人主要业务基本情况

(一)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是在中国证券市场日趋发展和成熟的环境下应运而生的,自成立以来,在“规范经营、稳健发展”的原则指导下,积极开展业务,于1996年底成为中国证监会重新批准股票承销资格的首批十家证券机构之一;于1999年10月成为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中国证监会重新批准股票主承销资格的首批证券机构之一;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长单位;公司是首批进入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是首批获准进行股票抵押贷款的证券公司之一。2002年,公司获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2006年,公司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唯一批准获得短期融资券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2007年,公司获得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资格(QDII);2008年,公司成为中证登甲类结算参与人、取得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2009年,公司取得全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资格;2010年,公司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获准成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2011年,公司获得首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2012年,公司获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转融通业务试点资格;2013年,公司获准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2014年,公司获准开展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场外期权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新三板做市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港股通业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获得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等。2015年,公司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获准开展上证50ETF期权做市业务;获准成为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具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交易权限。

(二)各主营板块业务内容

本集团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股权融资、债券及结构化融资和财务顾问业务。本集团在中国及全球为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客户提供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

本集团的经纪业务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经纪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本集团的交易业务主要从事权益产品、固定收益产品、衍生品的交易及做市、融资融券业务、另类投资和大宗交易业务。

本集团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及产品。本集团已经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其他投资账户管理。

本集团的投资业务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战略本金投资及其他业务。

本集团2013年度、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半年主要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营业利润率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投资银行

(1)股权融资业务

为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公司加强股权业务的行业覆盖及执行力度,巩固传统行业客户优势,增强对新兴行业和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客户开拓力度;同时,继续贯彻“全产品覆盖”业务策略,加大对国际业务的开发,努力提升综合竞争优势。2015年,公司共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64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773.33亿元,市场份额10.72%,主承销数量及主承销金额均排名市场第一。其中,IPO主承销项目10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20.95亿元;再融资主承销项目54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652.38亿元。2016年上半年,公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39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468.46亿元,市场份额15.19%,排名市场第一。其中,IPO主承销项目4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9.75亿元;再融资主承销项目35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1,448.71亿元。

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公司股权融资业务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公司内部统计

2016年上半年环球资本巿场受政治和经济不明朗因素困扰,整体表现反复。在香港及亚太区主要股票市场交易量及融资活动大幅下滑的影响下,国际业务面对更具挑战性的经营环境。在此不利情况下,中信证券国际与中信里昂证券稳健经营,严格控制成本,加强风险与合规管理,保持市场份额和排名。2016年1-6月,中信证券国际与中信里昂证券在亚太区资本市场(日本以外)保持领先的市场地位。其中,股票市场承销簿记人排名第一,债券市场及并购板块的市场份额名列行业前三。2016年上半年,公司境外投资银行完成多项标志性项目,包括香港上半年规模最大的IPO、菲律宾资本市场近年规模最大的并购交易等项目。相关表现获得市场及客户肯定,获《亚洲货币》杂志评选为香港“最佳本地股票行”、《金融亚洲》杂志评选为香港地区中国金融机构类别中的“最佳经纪行”。

(2)债券及结构化融资业务

2015年,公司完成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主承销项目321单,主承销金额人民币3,856.94亿元,市场份额3.35%(含地方政府债口径),债券承销数量与承销金额均排名同业第一,继续保持领先地位。2016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主承销项目合计141单,承销金额人民币1,898.07亿元,市场份额2.45%(含地方政府债),债券金额排名同业第二。

2013年至2016年半年度,公司债券及结构化融资业务情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万得资讯、公司内部统计公司抓住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增长的契机,全面布局,加速推进。2016年上半年,公司债券主承销金额增长明显,后续项目储备较充足;资产证券化业务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在REITs、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细分市场上优势明显。

(3)财务顾问业务

2016年上半年,公司继续加强交易撮合与专业执行能力,深度理解客户需求,把握央企合并重组、地方国企改革、行业整合、市场化并购以及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业务机会,巩固和提升在境内外并购领域的竞争优势。

2016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境内并购业务交易金额人民币766.64亿元,排名行业第一。2016年上半年,公司完成了长江电力收购川云公司、中国动力重大资产重组、杭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多单市场影响力大、创新性突出的复杂并购重组交易。

(4)新三板业务

2015年,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已累计推荐100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中2015年新增推荐挂牌75家,所督导挂牌公司全年融资金额约人民币43亿元。同时,2015年公司还为104家挂牌公司提供了做市服务,全年做市服务总成交金额约人民币66亿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已累计推荐149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其中,新增推荐挂牌49家,所督导挂牌公司融资金额约人民币31.8亿元。2016年上半年,公司还为172家挂牌公司提供了做市服务,做市服务总成交金额约人民币32.3亿元。

2、经纪业务

2016年上半年,经纪业务推进“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变革,构建差异化、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深化个人客户、财富管理客户、机构客户的开发及经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综合金融服务。2016年上半年,本集团于上交所及深交所的代理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为人民币7.42万亿元(交易所会员口径),市场份额为5.68%,市场排名第二。公司及中信证券(山东)共代销金融产品人民币1,169亿元。

本集团经纪业务以差异化的客户服务为重点转型方向。针对个人零售客户,本集团逐步完善基于移动互联的线上及线下经营体系,做大客户基础,不断丰富及提升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产品与服务手段。针对财富管理客户,本集团以全谱系的金融产品,在资产配置、交易策略等方面提供差异化的投研服务。针对机构客户,本集团针对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同业机构及专业投资机构客户的资产配置和交易需求搭建机构客户的产品体系、服务体系和交易平台。

本集团积极推动网点转型,将分支机构定位为公司各项业务的落地点和入口,各分支机构正在逐步成为各项业务的营销窗口和服务基地。本集团在发展场内业务同时,大力发展场外业务,实现创收的多元化。本集团长期注重高端客户积累,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托管证券总额达人民币3.4万亿元,居行业前列;月均资产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财富管理客户约5.8万户,户均资产人民币1,223万元。机构客户约2.6万户,较2016年初增长6%,户均资产人民币9,600万元。

3、交易

(1)资本中介型业务

股权类资本中介业务方面,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包括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回购、市值管理等股权管理服务;面向机构客户开展结构性产品、股票收益互换、场外期权报价、股票挂钩收益凭证等柜台衍生品业务;继续大力发展做市交易类业务,持续扩大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做市业务、上证50ETF期权做市业务规模。基本形成服务客户群广泛、产品类型齐全、收益相对稳定的业务形态。公司上述业务均居市场领先水平。

固定收益业务方面,2016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继续增加,债券收益率呈现震荡走势。公司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提升服务客户能力,销售规模稳步增长,利率产品销售总规模保持同业第一。同时,通过加强各业务板块之间的合作,加强市场研判及信用研究,提高债券做市服务及流动性管理能力,银行间市场做市商成交量及排名相比2015年同期进一步提升。此外,公司积极推动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的投顾服务,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

大宗商品业务方面,公司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继续加强在大宗商品市场方面的业务探索力度。公司继续扩大金属、贵金属交易业务的规模;在上海清算所开展航运指数、动力煤、铁矿石及铜溢价、铜全价等场外掉期交易;开展境内外商品场外期权业务,继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公司积极拓展现货相关业务的布局,期望通过多种方式为境内外各类产业客户提供大宗商品相关的、全面的金融服务。

大宗经纪业务方面,2016年上半年,本集团坚持审慎发展的原则,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稳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集团证券融资融券余额为人民币562.68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人民币561.35亿元,融券余额为人民币1.33亿元。

(2)证券自营投资

2016年上半年,公司继续推进股票自营战略转型。以风险收益比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指标,积极管理风险,加强基本面研究力度,继续摸索多策略的自营模式,成效良好。

2016年上半年,另类投资业务面对市场的挑战,基于宏观分析和判断,以量化交易为核心,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克服了市场的不利影响。同时,开拓多市场、多元化的投资策略有效的分散了投资风险,丰富了收益来源。目前已开展的业务或策略包括:股指期现套利、境内宏观策略、统计套利、基本面量化、可转债套利、商品策略、期权策略、组合对冲基金投资、全球多策略基金、全球统计套利和特殊机会策略等。

4、资产管理

(1)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15,511.43亿元,较2015年末增加了人民币4,798.54亿元。其中,集合理财产品规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含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规模分别为人民币1,465.18亿元、13,678.79亿元和367.46亿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受托总规模及行业占比继续保持行业第一。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统计

(2)华夏基金资产管理业务

2016年上半年,华夏基金面对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继续践行“人才、投研、产品、销售”四轮驱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各项工作稳健发展,业务平稳规范运营,资产管理规模维持行业前列。

截至2016年6月30日,华夏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为人民币9,530.54亿元,较2015年底增长10.26%。其中,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人民币5,156.99亿元,较2015年底下降12.63%,市场占有率6.5%;机构业务资产管理规模人民币4,373.55亿元(未包括投资咨询等业务),较2015年底增长59.53%。

5、投资

公司全资子公司金石投资充分运用本集团网络、金石投资团队的项目资源,针对中国市场的中大型股权投资交易机会进行战略投资。

金石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金石灏汭作为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平台,主要投资于信息传媒、医疗健康、先进制造及新能源、时尚消费等领域。2016年上半年,金石灏汭共完成投资项目7单,投资金额人民币9.1亿元。截至2016年6月30日,金石灏汭累计完成直接股权投资项目72单,累计投资金额人民币33.1亿元。

截至2016年6月30日,金石投资设立的直投基金——青岛金石泓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累计投资项目4笔,总投资金额人民币8.92亿元。金石投资下设的并购基金管理机构——中信并购基金定位于产业整合的推动者和积极的财务投资者,重点选择与人口及消费升级相关的行业,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战略投资、跨境并购投资及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投资项目覆盖电子和半导体、医疗、消费、农业、金融、互联网等行业。

截至2016年6月30日,由金石投资控股、金石投资与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直投机构三峡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直投基金——三峡金石(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累计投资项目1笔,总投资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2016年6月,中信金石基金作为财务顾问和总协调人,发起设立了中信华夏苏宁云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规模为人民币18.47亿元,投资于位于六个核心一二线城市及国家高新区的苏宁云商成熟运营多年的优质物流仓储资产。该计划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单权益型物流仓储REITs产品,为中国REITs市场及投资人拓展了“物流仓储物业”这一全新的REITs投资物业标的领域,为产业类地产探索出一条结合金融工具进行地产布局的轻资产运作之路。

6、研究业务

2016年上半年,研究部结合市场及客户需求,对研究团队进行了部分整合,其中新设立“前瞻研究”团队,并对钢铁及有色等团队进行了合并,目前公司共有29个专业研究团队,基本实现了研究领域的全覆盖。2016年上半年,研究部共外发研究报告3,256篇,为客户提供路演服务逾3,800次,组织调研及电话会议近1,000场;此外,还组织了“流动性变局下的资产配置主题研讨会”、“孩童消费产业研讨会”、“人工智能产业研讨会”及“2016年中期策略会”等6场大中型投资者论坛,累计服务客户逾3,300人次。

此外,研究业务继续积极推进与中信里昂证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强海外研究服务,加快研究业务的国际化进程,提高公司研究业务的海外品牌和影响力。2016年上半年,公司共向海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各类英文报告791份,为全球机构投资者提供电话会议49次、路演254次、数据/研报52次,组织上市公司调研11次。

十一、发行人行业状况及主要竞争优势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证券行业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制度架构基本确立,行业发展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业务范围逐步扩大,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显著增强。证券公司的集团化经营初具雏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架构,国际化进程逐步推进,风险防范机制日益完善。

根据证监会公告,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16 年7 月15 日,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5 家,有30家公司按规定与其母公司合并评价。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共有36家证券公司获得A 类评级,其中,AA 级公司8 家,A 级公司28 家;51 家证券公司获得B类评级,其中BBB 级公司40 家,BB 级公司7 家,B 级公司4家;8家证券公司获得C 类评级。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是中国领先的全功能型投资银行,截至2015年末,公司总资产、总收入、净利润和净资产均居全国同行业首位。按母公司完成的股票和债券承销总金额计算,公司2013年至2015年国内排名第一。

固定收益交易:按银行间债券市场固定收益产品的成交额计算,公司从2013年至2015年在同业中均排名第一。

经纪网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及中信证券(山东)、中信期货、金通证券在境内共拥有营业部299家,其中,证券营业部259家,期货营业部40家。此外,中信证券国际在香港拥有4家分行。

资产管理:按受托资产管理规模计算,公司从2013年至2015年在国内同业排名第一。

(三)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作为国内最大的证券公司,发行人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高品牌知名度且极具影响力的市场领导者

公司的主要业务线在国内名列前茅,并曾参与多项里程碑式的大型证券交易。丰富的交易经验、突出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以及高质量客户服务的知名品牌为公司赢得了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的信赖。此外,雄厚的资本基础及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公司寻求新业务机遇,尤其是在客户需要依赖公司资本提供流动性的资本中介型交易及体现资本增值及高收益潜力的资本型投资方面。

“中信”品牌拥有超过30年的历史。公司的最大股东中信集团,已成为中国公认的企业集团,依托中信集团这一平台,公司将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以保持竞争优势。

2、立足本土,面向全球,从中国增长中获益。

由于近几年快速的经济增长,中国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角色。中国经济发展促进了中国公司的强大资本需求,并带动了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以及国内投资银行的发展。

公司将利用对广泛中国客户基础的需求的深刻理解、对国内资本市场的全面认识以及对本地监管环境的深入了解的优势,充分享受中国经济增长和对全球影响扩大带来的业务机遇。

3、庞大及多元化的客户基础

公司为庞大及多元化的客户基础提供服务,包括具有不同规模及金融需求的企业、金融机构、政府及个人。投资银行团队与来自各行各业的400多家公司保持着定期联系,涵盖行业包括金融机构、能源、运输、原材料及设备、房地产、科技、传媒及电信以及消费。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