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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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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多项治理瑕疵 ST华泽遭责令整改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祁豆豆 ○编辑 孙放

⊙记者 祁豆豆 ○编辑 孙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ST华泽似乎陷入了监管的暴风眼。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遭证监会调查一事尚未“靴子落地”,如今又因公司治理存在多处瑕疵而被四川证监局责令改正。

ST华泽今日公告,公司11月10日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却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等涉嫌违规的行为。

四川证监局指出,ST华泽于今年4月29日公告,去年11月16日,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华泽”)开具了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ST华泽。四川证监局调查发现,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公告该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与此类似,四川证监局还发现,今年6月8日ST华泽曾公告,2015年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350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公告该事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今年9月27日,ST华泽又公告,为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7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ST华泽却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外,今年9月30日,ST华泽公告为陕西华泽新增5亿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该笔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该担保还属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担保,但公司公告称,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四川证监局表示,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ST华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四川证监局对ST华泽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四川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对此,ST华泽今日公告称,公司将针对四川证监局所提出的上述问题及要求,及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此前,ST华泽已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而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的风险。据公司最新公告披露,目前无法获知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事项的进展,也无法预测本次立案调查可能的处罚是否会使公司触及暂停上市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