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6-047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105,903,221.5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脑”或“公司”)与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15年5月26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被告应向系统公司支付已签确的款项人民币211,806,443元的50%,即人民币105,903,221.5元。
合同签订后,系统公司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被告与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信”)签订租赁协议,将工程出租给第三人广州电信。同时,第三人广州电信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达成协议,由百度公司成为工程的最终用户。2015年9月份,该项目已交付最终用户百度公司并使用至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因最终用户百度公司已经进场使用,则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起视为工程已经竣工。被告在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未依约支付合同项下的已签确款项人民币105,903,221.5元。
2015年12月29日,系统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由原告以吸收合并的形式对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予以承继,因此,原告有权成为诉讼主体向被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05,903,221.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21)。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903,221.5元。
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十天内,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105,903,221.5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3、驳回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159元,由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09元,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5,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交纳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初272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