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接1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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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9号)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4月16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日终,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按照《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份额。
2016年1月8日,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6年4月6日,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披露《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披露之日起,本基金新增E类基金份额。原有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E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C类或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原有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规则相同;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接受场外申购与赎回,不参与上市交易。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的资本市场涌现了更多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这些投资品种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因此,本基金拟召开持有人大会,扩大固定收益类投资范围,同时删除了权益类资产投资以进一步明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另外,考虑到同类型基金出现了费率降低的趋势,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拟召开持有人大会,将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分别降低至0.50%、0.10%和0.25%,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变更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33830351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