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中国嘉陵 编号:临2016-106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已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全资子公司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经济损失4100万美元(不含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2016年11月11日,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嘉陵”或“本公司”)收到佛罗里达州法院送达的《对两被告佛罗里达州的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最终判决》(案件编号:98-29359-CA-10),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INDEPENDENCIA IMPORTADORA E LOCADORA LTDA(以下简称“IIEL公司”)
被告: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公司”)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1998年12月IIEL公司以违反合同及默示的商品性能保证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名誉损害等理由向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起诉嘉美公司和中国嘉陵,要求赔偿4100万美元(不含利息)。2016年6月27日本案件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开始正式庭审。2016年11月9日,佛罗里达州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并下达了《对两被告佛罗里达州的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最终判决》的正式判决书(案件编号:98-29359-CA-10),现本案件一审已审理审结。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嘉美公司为中国嘉陵的全资子公司,注册于美国佛罗里达州,主要负责嘉陵摩托车在南美地区的销售。1994年9月7日,嘉美公司与IIEL公司签订了嘉陵摩托在巴西的独家代理协议。签订协议后,IIEL公司于1994年、1995年共向嘉美公司进口8644辆摩托车,1995年以后未再向嘉美公司进货。1998年12月IIEL公司以违反合同及默示的商品性能保证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名誉损害等理由向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起诉嘉美公司和中国嘉陵,要求赔偿4100万美元(不含利息)。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6年11月11日,中国嘉陵收到佛罗里达州法院送达的《对两被告佛罗里达州的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最终判决》(案件编号:98-29359-CA-10),法院判定如下:原告,INDEPENDENCIA IMPORTADORA E LOCADORA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巴西公司,不能从此诉讼中获得任何赔偿;且两被告,位于佛罗里达州的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可即刻离开不必再出庭,且可要求原告支付所有可评定的诉讼费用,其金额稍后在动议和听证后确定。法院维持对要求原告支付的费用金额进行评估的管辖权,该金额会产生利息,按照适用于佛罗里达州判决的法定利率——如有执行令,则该金额按照执行令执行。
2016年11月9日于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戴德县发出该命令。
四、本判决对本公司利润的影响
针对此诉讼案件,本公司代理律师美国Mclusky& Mcdonald律师事务所律师JACK发表了法律意见,预计赔偿金额在300至400万美元,截止2015年末本公司已根据律师意见计提了350万美元预计负债。由于原告IIEL公司可以在30天内提出上诉,目前其是否上诉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本公司可要求IIEL公司支付所有可评定的诉讼费用,但其金额尚需在动议和听证后确定,其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会
2016年11月14日
●报备文件
佛罗里达州法院《对两被告佛罗里达州的嘉陵摩托美洲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最终判决》(案件编号:98-29359-C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