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咨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未有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文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谨慎考虑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全文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和其他重大事项”部分。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表所示,股东均承诺在下述锁定期限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函[2013]395号),安徽省国资委批准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注:此处不包括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管理部监管要求承诺的锁定期已满的增持股东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

二、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1)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32.58%。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减持意向:本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计划;锁定期满两年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60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自动延长12个月,并授权公司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手续。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的承诺

①安徽出版集团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17.72%。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36个月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②东方创业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8.68%。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2012年7月13日起锁定3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锁定期以前两者孰长为准。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③皖能电力现持有华安证券股权比例为7.09%。该股东就股份锁定和持股意向声明如下:

持有股份锁定期:本股东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减持意向: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进行股份减持的,除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以外,承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方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承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减持价格承诺的,将按照减持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减持数量承诺的,将按照当年减持股份超过承诺最高减持股份部分所得收益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如违反其他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足额予以赔偿。

2、股价稳定预案

为强化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层责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制订了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本预案业经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程序

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启动程序: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次日起,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工作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回购股份、要求控股股东履行增持股份承诺、要求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股份承诺等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完成相关内部决策、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及公告后90天内予以实施。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时提前公告,并在实施完毕后对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措施:公司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处置。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措施: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50%;控股股东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5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暂停、终止或持续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暂停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公司关于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天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的,公司将暂停实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暂停实施期间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的,公司将继续实施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全部实施完毕。

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过程中,如出现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股价稳定方案中关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措施终止实施。

持续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将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及有关主体将在所承诺回购或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回购或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4)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照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股东现金分红,同意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绩效薪酬及股东现金分红,同意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稳定股价相关承诺

①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承诺:“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控股股东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本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现金分红总额的50%;本控股股东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本控股股东将在所承诺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未来公司股东大会上如根据《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拟采取的具体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进行审议时,本控股股东承诺将投赞成票。

如本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本控股股东发放股东现金分红,同意本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本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人将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并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本人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股东现金分红及税后薪酬总额的50%;本人增持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增持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单次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后,若公司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再次成就,公司重新按照上述规定再次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本人将在所承诺增持股份资金范围内再次履行实施增持股份的相关义务。

未来公司有权机构根据《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对拟采取的具体股价稳定措施方案进行审议,如需本人投票时,本人承诺将投赞成票。

本人如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下转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