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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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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万亿地方债设四级风险预警

2016-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版)

——对存量或有债务,无论存量担保债务还是存量救助债务都不属于政府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50%;对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视情况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对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

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

财政部明确表示,新预算法实施后,包括融资平台公司在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春荣认为,《预案》将存量政府债务列为政府债务风险,存量或有债务以及其他债务列为或有债务风险,这意味着政府对纳入规范管理的存量政府债务能够较好地保障还本付息。对未纳入的债务归到或有债务,当这些或有债务出现违约时,政府不承诺兜底。这一规定有利于商业银行、投资者等资金融出方建立正确的投资风险意识,不再存在“万一债务违约,上级政府一定会来救助”的不良预期。

此外,《预案》还提出,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同时,一旦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将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