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6-075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园林”)分别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6月7日和2016年6月24日中标《昭通市省耕公园项目施工招标(01标段)》、《昭通市省耕公园项目施工招标(02标段)》和《昭通市省耕公园项目施工招标(03标段)》。2016年3月5日,洪尧园林与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昭通市省耕公园项目施工招标(01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60,806,168.28元。同时,2016年5月25日,公司被确认为云南省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招标(一标段)》和《昭通市省耕山水市政道路施工招标(二标段)》的中标人。上述五个项目交易对手方均是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耕山水”),公司及洪尧园林累计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55,337,538元(大写:叁亿伍仟伍佰叁拾叁万柒仟五佰叁拾捌元整)。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和2016年6月24日披露的《工程中标公告》(2016-048)和《工程中标公告》(2016-049)。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及洪尧园林与云南省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单位:人民币 元

注:以上合同,累计金额为355,337,538.00元,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42.14%。

(二)质量保证金的交纳和返还、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和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1.质量保证金交纳方式: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前3日内向发包人指定账户交纳中标总价的100%的质量保证金。

2.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承包人在垫资完成本项目所有施工任务的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逐次返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方式如下:

(1)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总额的20%;

(2)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形象进度3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40%;

(3)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形象进度5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65%;

(4)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形象进度6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80%;

(5)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形象进度8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0%

(6)在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形象进度9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至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5%(注:本次进度款的支付必须是在承包人支付完该形象进度时的农民工工资后);

(7)工程竣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返还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验收延迟,发包人应在合同计划完工时间的2个月内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8)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全额保证金后,承包人必须保证其下各分包单位与其没有债务纠纷;若因债务纠纷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经发包人核实后确需代承包人支付相关债务费用,该情况每发生一次,承包人自愿按合同价款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除外);代付费用及违约金在结算时扣除,且该部分费用从代付之日起不再计取利息。

3.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

(1)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

第一次支付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Σ[承包人在各期实际交纳质量保证金×10%年利率÷365日历天×占有天数](注:占用天数是指承包人在各期实际交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之日止)

第二次支付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承包人在各期实际交纳质量保证金之和×(1-发包人已累计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总额)×10%年利率÷365日历天×占有天数(注:占用天数是指发包人实际支付上一次工程款之次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本次工程款之日止)

剩余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的每一次支付方式,按照第二次支付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的方式以此类推。

(2)工程款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部分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

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部分资金占用费=(审定金额—合同金额)×(1-发包人已累计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交纳质量保证金总额)×10%年利率÷365日历天×占有天数(注:占用天数是指发包人实际支付上一次工程款之次日起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本次工程款之日止)

工程款审定金额超过合同金额部分剩余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上述支付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的方式以此类推。

(3)每次资金占用费的支付以工程款支付时间一致。

4.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资金占用费和进度款支付或退还均以银行转帐方式拨款。

5.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若承包方在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间为: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审定金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二年内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若审计结算未能在约定时间(发包方报送审计单位之日起90天)内完成,则发包方应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初审金额的35%;若发包方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30天内仍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则发包方应在此后的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初审金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内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若审计工作未完成,按初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

(2)若承包方提前一个月完工,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间为: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若审计结算未能在约定时间(发包方报送审计单位之日起90天)内完成,则发包方应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初审金额的70%;若发包方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30天内仍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则发包方应在此后的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初审金额的90%,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审定结算总价(若审计工作未完成,按初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

(3)若承包方提前两个月完工,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间为:发包方于审定结算完成(发包方报送审计单位之日起90天)之日起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审定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若审计结算未能在约定时间(发包方报送审计单位之日起90天)内完成,则发包方应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初审金额的70%;若发包方在原约定审计结算完成之日起30天内仍未完成审计工作的,则发包方应在此后的10天内向承包方支付至初审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10天内无息返还。

(4)若未按以上约定支付结算款的,发包方应按自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的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5)若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审计单位不能按时出具审定结算书的,审计单位审核时间相应顺延,且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担保方式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项目安全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质量担保,担保方式为:各合同中标总价100%的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各项目不再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但原则按各合同总价的7%和3%,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当各项目发生违约或安全事故时,应按此比例参照《安全管理协议》的相关条款在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款中进行扣除。

(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发包方应按自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天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的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人民币100,000元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15天,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如发包人决定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退场,并赔偿发包人因延误工期而可能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分部工程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除返工达到合格外,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0元/次的违约金。达不到总体一次验收合格,需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且工期不予顺延。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导致逾期交付的,要支付逾期违约金。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保修,不负责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如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承包人派驻到项目上的项目经理及专业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承包人将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人/天的违约金。

(6)发包人或监理方发现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相关人员,承包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换到位,否则将视承包人违约,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3,000元/天加收违约金。

(7)因承包人履约不当、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及发包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8)本工程严禁转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将立即终止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052213040X;成立日期:2012年8月20日;住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紫光大酒店六顺苑AB幢;法定代表人:罗荣旭;注册资本:贰亿元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信息来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http://gsxt.saic.gov.cn/)。

云南昭通市省耕山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订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五个项目公司累计中标金额占公司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的42.14%,按照项目约定工期,项目的顺利实施预计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四、风险提示

1.上述项目由公司及洪尧园林全垫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占用公司及洪尧园林一定的流动资金,对公司及洪尧园林的资金面构成一定压力,且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或低于中标价,或项目提前完工或延期。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