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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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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0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通知于 2016年1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11月1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现场参加会议董事8名。公司董事王峰委托公司董事龚旭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沈介良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在议案表决票上表决签字,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39元/股;同时,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2)。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因此增加179,447,852股,注册资本亦相应增加179,447,852.00元。同时,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离职,公司需对激励对象所持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至1,503,412,852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3,412,852.00元。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元人民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款已到账,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611,047,402.12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5)。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许建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九、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吴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八、议案九的详细内容及相关人员简历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聘任高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6)。

十、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贸易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480万元的对价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7)。

十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发行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逐项审议《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9.5亿元),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发行债券的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十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十一、议案十二、议案十三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8)。

十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内容见公司2016年11月16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099)。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1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6年11月1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于2016年11月15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 3人,实到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陆凤鸣女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胡雪青女士主持。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39元/股;同时,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何兆喜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登记上市工作,公司总股本因此增加179,447,852股,注册资本亦相应增加179,447,852元。同时,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何兆喜离职,公司需对其所持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至1,503,412,852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3,412,852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款已到账,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611,047,402.12元人民币。

监事会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4)。

(五)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

监事会发表意见: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公司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95)。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2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839元/股;同时,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上述事项不需要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12月15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对外披露了《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3)。

3、2015年1月5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5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以2015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5年2月13日公司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定向增发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2月16日。

6、2015年5月5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2014年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1,500万股变更为3,750万股。

7、201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陆建峰等3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25,000股。截止2015年9月7日,上述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8、201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11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9、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共计115人合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11,152,500股,于2016年 5月 16 日上市流通。

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的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42元/股,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因2014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授予价格调整为3.728元/股。

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鉴于2016年5月27日,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以公司总股本662,175,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送红股1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因此公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回购价格=(3.728-0.05)/(1+1)=1.839元/股。

三、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原因

鉴于激励对象何兆喜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锁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锁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

2、数量

激励对象何兆喜现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上述股份尚未解除限售。

2015年2月16日,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何兆喜限制性股票110,000股,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何兆喜所持未解除限售股份变更为 550,000股。基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已解锁,于2016年 5月 16 日上市流通,何兆喜目前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85,000股。

本次公司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额度的0.51%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56%。

3、价格

根据前述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价格为1.839元/股。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708,015.00元,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03,412,852股。

单位:股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回购价格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对公司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何兆喜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鉴于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事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何兆喜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持有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2、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减资已经履行的程序不违反《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减资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3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离职激励对象何兆喜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8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公司注册资本由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1,503,797,852元减少为1,503,412,852元。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减资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4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旷达科技”)于2016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611,047,402.12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9号)核准,旷达科技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9,447,8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999,995.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324,207.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675,78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110ZC062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尚在履行签署程序。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不超过上述项目总投资额。若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情况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及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截至2016年10月31日,旷达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11,047,402.1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611,047,402.12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的投资情况如下:

注:本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为上述项目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6年10月31日,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为39,913,854.92元。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110ZA43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

2016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611,047,402.12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认为: 公司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德证券同意旷达科技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致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110ZA4303号)。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5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旷达科技”)于2016年11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99号)核准,旷达科技于2016年10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79,447,85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6.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999,995.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9,324,207.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50,675,787.1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0月2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16)第110ZC0621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尚在履行签署程序。

二、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票据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支付银行票据时,由项目建设部门或采购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票据,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用款申请单办理银行票据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票据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4)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到期应付的资金,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认为:

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公司使用银行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旷达科技本次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6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

聘任高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许建国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其工作变动,申请辞去所担任的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许建国先生辞职报告中所表述的意见,董事会同意许建国先生的辞职申请。许建国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因此其辞职申请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新的董事候选人事项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许建国先生仍继续履行公司董事职责。

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聘任许建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许建国先生曾于2012年4月-2013年11月期间任公司副总裁,其辞职及本次董事会对其的聘任均为公司战略安排,不存在其他原因。

鉴于许建国先生的辞职申请,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吴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董事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对聘任许建国先生为副总裁及增补吴凯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简历

许建国先生:

1961年1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历任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销售总监。2007年12月任本公司董事,2011年6月至2015年1月上海旷达篷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任公司副总裁,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任旷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12月起任常州旷达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5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

许建国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持有公司股份4,540,000股。许建国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吴凯先生:

1986年1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学士。2008年7月至2010年2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任上海东方汇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2011年3月至2016年11月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吴凯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7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贸易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480.00万元的对价转让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贸易”)10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旷达贸易的股权,公司与交易对方未来也不会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情况主要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将持有的旷达贸易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常州立宸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为基础,股权转让价格为48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转让股权所得款项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立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宸投资”)

法定代表人:钱文静

注册资本: 65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5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及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保险)(企业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 (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钱文静

立宸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介绍

公司名称: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2年02月21日

经营范围: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纤复合面料、化纤布、化纤丝、汽车座椅套、汽车内饰件、建筑材料、塑料原料、塑料包装材料、建筑装饰材料、民用纺织材料、服装、针纺织品、化工原料、化工产品销售;实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元人民币

上述财务数据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天衡审字(2016)01934号《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1-9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三)评估价值

根据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委估江苏旷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6年9月30日,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80.00万元(取整)。

上述评估值高于账面值,一是因为旷达贸易201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250.35万元,从而导致2015年亏损1046.41万元、归属所有者权益降至40.62万元,净资产账面值基数较低。另一方面,旷达贸易2012年成立以来,形成了一定的客户关系和销售网络,并获得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等相关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未来通过新的管理团队进入,盈利能力仍有改善可能。

(四)权属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截止评估基准日,旷达贸易存在尚未判决的起诉客户常州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货款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776.91万元。

(五)其他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旷达贸易担保、委托其理财等情况。对旷达贸易欠转让方及转让方子孙公司的应收款项交易双方约定了还款计划。

四、拟签订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常州立宸投资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常州旷达贸易有限公司

(一) 本次股权转让及对价

各方同意以2016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由持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旷达贸易进行审计和评估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的对价为480.00万元。

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280.00万元作为首笔支付款;于登记日后三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捌对价200.00万元。

(二)重大事项约定

1、双方对目标股权的转让对价是建立在目标公司持续经营、经营目标明确、管理正常的基础上,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目标约定如下:

单位:万元

如目标公司未来三年实际净利润指标未达到上述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与目标净利润的差额在-5%以内(含5%)的,转让方不予补偿;

(2)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与目标净利润的差额在超过-5%至-100%的,转让方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实际净利润与目标净利润的差额;

(3)超出目标净利润-100%的部分转让方不予补偿;

(4)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由经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数据为准。

此补偿约定的适用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双方对目标公司欠转让方及转让方子孙公司的应收款项的还款计划进行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目标公司的欠款2843.48万元,分3年还清,至2017年12月31日归还1000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还清全部欠款;

(2)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还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五、出售该股权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旷达贸易股权,旷达贸易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如本次股权转让在2016年度完成,公司预计本年度从该项交易中增加公司约322万元的净利润。

本次转让股权有利于公司整合资源,集中精力发展现有主业,降低管理成本,改善经营业绩,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本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论为基础,对当期损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8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具备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9.5亿元),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3、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

4、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6、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无担保。

7、募集资金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9、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债券发行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10、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发行债券的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将申请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说明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安排(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担保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是否设置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以及设置的具体内容、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方案项下的偿债保障措施)、债券上市转让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及上市转让相关事宜;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解除、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市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5、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上市转让、还本付息等事宜;

6、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7、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8、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至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关于本次债券发行后现金分红政策、相应的安排及董事会的说明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将继续按照《公司章程》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切实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利润分配相关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的分配原则:公司在实现盈利并可实施分配的情形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以现金方式为主。在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时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其中,现金方式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3)的规定处理。

(三)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电话、电子邮件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如公司当年未以现金分红,则不得单独以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九)公司可以以每三年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十)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二、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确定本条第(三)、(四)项所述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在未来三年对新老股东的分红回报,特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董事会声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中的上述利润分配政策;同意按照本公告内容推进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开发行条件,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旷达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9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发布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2月1日-2016年12月2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15∶00至2016年12月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6年11月28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公司总部办公楼5楼会议室。

5、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11月2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3、关于设立新能源汽车研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0、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发行对象

(4)债券期限及品种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6)担保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

(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10)偿债保障措施

(11)发行债券的上市安排

(12)决议有效期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2、4、5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上述议案1、2、3、8、9、10、11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三、出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11月29日-12月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2、登记地点:公司资本战略部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6年12月1日下午17时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资本战略部,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二)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会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旷达路1号本公司资本战略部。

邮政编码:213179

联 系 人:陆凤鸣、陈艳

联系电话:(0519)86540259、86159358

联系传真:(0519)86549358

特此公告。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2516”。

2、投票简称:“旷达投票”。

3、 投票时间:2016年1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旷达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价格:元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年9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参加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附注:

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做出明确指示,则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2、如欲投赞成票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3、授权委托书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3:

回 执

截至2016年11月28日,我单位(个人)持有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请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回执传回公司(传真号码:0519-86549358)。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