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磐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上接31版)
2、认购程序: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或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办理场内认购、申购、赎回、交易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3、认购原则: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以份额进行认购,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场外认购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含认购费)。场外销售机构可调整场外认购每次最低认购金额并进行公告。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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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含)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1.00元
利息转份额=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1.00元
利息转份额=利息/1.00元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1.0%/(1+1.0%)=9.90元
认购份额=(1,000.00-9.90)/1.00=990.10份
利息转份额=0.465/1.00=0.46份
实际认购份额=990.10+0.46=990.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在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56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利息转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前端认购费用
利息转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例二: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1,000份额本基金,假设这1,000.00份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所需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1.0%)×1,000×1.00=1,010元
认购费用=1,000×1.00×1.0%=10元
认购份额=1,000份
利息转份额=0.46/1.00=0份(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认购份额=1,000份
即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份,所需的认购金额为1,010元,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转份额按照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为0份,小数部分舍去归入基金资产。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当某次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规模不足5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将本基金转为“华夏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由上述情形导致本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式。
本基金封闭期长度为18个月,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当日)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当日)至18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如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转型后,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进行调整。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为1的整数倍且不得低于1,00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办理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或者其整数倍。投资者办理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场外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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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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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180天(含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场内份额适用于固定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为0.5%,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在场外认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例三: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场外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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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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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四笔场内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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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投资者场内申购金额为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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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场外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开放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公告,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下转3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