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渤海金控 公告编号:2016-232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1月14日15:00至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4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马伟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刊登在2016年10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㈡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3,504,424,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6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503,945,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5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79,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7%。
2、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30,536,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7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30,057,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79,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关于授权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351,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㈡审议《关于授权公司注册发行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永续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04,239,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351,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1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新强 聂晓江
3、结论性意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渤海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