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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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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 2016-117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四通”)于2016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向华夏四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现公告如下:

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3年12月23日,你司与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4177.94万股,占其总股本7.99%的股份。你司成立于2013年11月,当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赵泽祎诺、潘晖和杨超,分别持股50%、25%和25%,潘晖为公司法人,任总经理职务。2013年11月1日,赵泽祎诺与杨超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赵泽祎诺所持你司50%股份为代杨超所持,但你司在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信息。

二、2014年3月,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向你司增资3000万元,持有你司75%股份,赵泽祎诺持股比例下降为12.5%,潘晖和杨超下降为各持6.25%。但根据我局调取的有关信托协议,和相关人员谈话反映的情况等证据,表明湖南信托增资为“名股实债”,主要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增信措施,以保证湖南信托以借款方式提供1.2亿元资金以及3000万元增资款的安全,在信托资金安全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湖南信托并不会利用股东身份参与你司实际经营决策并对你司实施控制。除按有关公式计算的固定信托资金收益外,湖南信托并不享有持股期间你司获得的经营、投资等收益的分配权。因此,在湖南信托增资后,你司仍由原股东实际控制。你司因减持厦华电子股票于2014年12月19日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书中,你司未披露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你司的信息,也未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补充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完整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和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你司的信息。

二、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编号:临 2016-118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修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仅针对2013年12月25日、2014年12月19日披露的相关内容的补充,不涉及股东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最新的权益变动。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四通”)于2016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向华夏四通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18号)。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要求,华夏四通需在其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信息;于2014年12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湖南信托实际并不控制华夏四通的信息和补充披露赵泽祎诺与杨超之间代持股份情况。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针对2013年12月25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修订后: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杨超(甲方)与赵泽祎诺(乙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华夏四通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额(即50%股权,若甲方增加或减少出资,以工商登记出资额为准),且以乙方之名义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上具名。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甲方决定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无偿将代持出资额(股权)返还甲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已的名义,将代持出资额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签署股东会决议、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据此,华夏四通的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中,杨超实际应持有75%的股权,赵泽祎诺未持有股权,潘晖持有25%股权。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13年12月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二、针对2014年12月19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修订后: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2014年3月,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向华夏四通增资3000万元,持有华夏四通75%股份,赵泽祎诺持股比例下降为12.5%,潘晖和杨超下降为各持6.25%。湖南信托本次增资为“名股实债”,主要是发放信托贷款的增信措施,以保证湖南信托以借款方式提供1.2亿元资金以及3000万元增资款的安全,在信托资金安全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湖南信托并不会利用股东身份参与华夏四通实际经营决策并对华夏四通实施控制。因此,在湖南信托增资后,华夏四通仍由原股东实际控制。

根据杨超(甲方)与赵泽祎诺(乙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持有华夏四通人民币500万元认缴出资额(即50%股权,若甲方增加或减少出资,以工商登记出资额为准),且以乙方之名义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上具名。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直至甲方决定终止委托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无偿将代持出资额(股权)返还甲方。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已的名义,将代持出资额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签署股东会决议、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据此,华夏四通的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中,湖南信托持有75%股权,杨超实际应持有18.75%的股权,赵泽祎诺未持有股权,潘晖持有6.25%股权。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14年12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