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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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15:00,会期半天。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段先念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股份:5,248,686,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3.964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3人,代表股份:4,434,881,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4.046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49人,代表股份:813,80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9176%。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第一、二项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制方式。审议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1.1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1)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段先念,同意 5,246,409,298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77,98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09%;

1.02候选人王晓雯,同意 5,246,401,688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70,37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61%;

1.03候选人王久玲,同意 5,246,397,783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66,47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37%;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段先念、王晓雯、王久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1.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表决情况

1.21候选人许刚,同意 5,246,409,278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77,9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709%;

1.22候选人余海龙,同意 5,246,401,683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70,37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61%;

1.23候选人吴安迪,同意 5,246,401,678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5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70,36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61%;

1.24候选人周纪昌,同意 5,245,979,482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48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648,173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2%;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许刚、余海龙、吴安迪、周纪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二)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成员的提案

(1)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宗坚,同意 5,245,986,983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48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655,67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59%;

2.02候选人叶向阳,同意 5,245,985,481 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99.94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6,654,17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49%;

(2)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宗坚、叶向阳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1、表决情况:同意 5,246,339,02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99.9553%;反对2,199,838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419%;弃权147,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数的0.002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007,71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268%;反对2,199,83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805%;弃权147,8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7%;

2、表决结果:该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晓敏、李鑫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以书面方式送达各位与会人员。

会议于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7人,实到7人。会议推选董事段先念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选举段先念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同意聘请王晓雯担任公司总裁,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请姚军、陈剑、张立勇、倪征担任公司副总裁,何海滨担任公司总会计师。上述人员任期均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请关山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秘书;聘请陈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任期同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各委员会委员的的议案》,同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2名)

段先念、王晓雯

(二)战略委员会(4名):

段先念、王晓雯、王久玲、周纪昌

(三)提名委员会(3名):

周纪昌、余海龙、王晓雯

(四)审计委员会(3名):

吴安迪、许刚、王久玲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名):

余海龙、吴安迪、许刚

以上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在本届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具体包括:

(一)审批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投资项目的贷款计划,数额不超过公司投资项目的投资额;

(二)审批签署已经本届董事会批准的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合同;

(三)审批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简历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简历

段先念,男,195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安高新区电子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安高新区长安科技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西安高科(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西安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常务副主任,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书记,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副市长,同时任西安曲江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主任,陕西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华侨城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华侨城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兼任中华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主席,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段先念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晓雯,女,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国务院侨办人事司干部,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审计部副总经理,华侨城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华侨城集团财务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行政总监、财务部总监、总裁助理,华侨城房地产董事,华侨城控股公司监事,康佳集团监事,华侨城酒店集团董事长,康佳集团董事,华侨城股份公司副总裁。现任华侨城集团党委常委,华侨城股份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同时兼任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深圳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

王晓雯女士持有本公司3,180,232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久玲,男,1957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黑龙江省鸡西电业局副总工程师,黑龙江省黑河电业局副局长,黑龙江省黑河电业局局长,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副总工程师,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副总经理,青海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贵州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

王久玲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许刚,男,1956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中国银行信贷二部副总经理、信贷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执行总裁,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政总裁,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风汽车公司外部董事。

许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余海龙,男,1950年出生,工程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国家经委人事局副处长,外经贸部中国康富国际租赁公司办公室主任兼项目审查部主任,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工作),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党组秘书兼办公厅主任、国投电子公司总经理、国投高科技创业公司总经理,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常委、董事。现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余海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吴安迪,女,195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邮电部财务司副司长、司长,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司长,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组成员。现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吴安迪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周纪昌,男,1950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交通部第一公路勘察设计院桥梁设计室副主任、人事处长、副院长,中国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长、总经理,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理事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周纪昌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姚军,男,196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旅游发展部副总经理,华侨城旅行社总经理,华侨城控股股份公司副总裁、总裁、党委书记,华侨城股份公司总裁助理、旅游事业部总经理,曲阜孔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锦绣中华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深圳世界之窗副董事长,北京华侨城总经理、副董事长,国际传媒总经理、董事长,云南华侨城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华侨城集团党委常委、总法律顾问,华侨城股份公司副总裁,香港华侨城董事长,华侨城(亚洲)董事局主席,北京华侨城副董事长,武汉华侨城执行董事,成都华侨城董事长,重庆华侨城执行董事,天津华侨城执行董事,南京华侨城执行董事,深圳华侨城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同时兼任中国旅游景区协会会长,深圳市旅游协会副会长。

姚军先生持有本公司3,021,192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剑,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曾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规划建设部总经理,华侨城房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华侨城集团副总裁、党委常委,成都华侨城董事长,北京华侨城监事长,招商华侨城副董事长,上海天祥华侨城董事长。现任华侨城股份公司副总裁。同时兼任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深圳房地产协会副会长、何香凝美术馆副馆长、深圳市华侨城当代艺术中心副理事长。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陈剑先生持有本公司3,120,156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张立勇,男,1965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工程师、经济师。曾任华侨城房地产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水电公司董事,北京华侨城公司董事,华侨城物业董事,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总经理,天津东丽湖华侨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华侨城股份公司副总裁,华侨城房地产党委书记、总经理、执行董事,水电公司执行董事,华中发电执行董事,上海置地董事长,顺德华侨城董事长,深圳市金马中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立勇先生持有本公司2,790,000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倪征,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康佳集团董事,华侨城集团投资发展部总经理,深圳华力董事长,上海华励董事长,华侨城大酒店董事,惠州华力董事长,香港华侨城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华侨城亚洲执行董事、总裁、董事局主席,华侨城股份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华侨城股份公司副总裁,深圳世界之窗副董事长,云南华侨城董事长,锦绣中华董事长,深圳华侨城东部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倪征先生持有本公司450,000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何海滨,男,1974年出生,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审计部助理会计师,华侨城集团公司财务金融部主管,威尼斯酒店筹建处财务负责人,海景酒店财务总监,华侨城大酒店财务总监,华侨城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监,香港华侨城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侨城股份公司总会计师,深圳康佳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华侨城欢乐海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何海滨先生持有本公司523,476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关山,男,1971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任华侨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经理、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副总监、党委组织部部长,华侨城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

关山先生持有本公司452,808股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 2014年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3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5日(星期二)在深圳市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经与会监事现场推选,会议由监事宗坚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关山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的议案》,会议选举宗坚担任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长。(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宗坚简历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宗坚简历

宗坚,男,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乌鲁木齐铁路局火车西站党委书记、火车南站站长,乌鲁木齐铁路分局副局长、党委常委,新疆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党组书记(正厅级),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委副书记(正厅级)兼行署副专员,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诚通集团中国物流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诚通集团中国包装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日,宗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