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 封面  查看版面PDF

2016年

11月1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基协进一步规范
私募服务业务 拟引入退出机制

2016-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剑鸣

中基协进一步规范

私募服务业务

拟引入退出机制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剑鸣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下转2版·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