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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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 2016112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在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49.3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建立信息披露跨部门协调机制,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信息披露委员会将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具体工作。

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7人,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一名、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内控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信息披露委员会首届委员由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倪昭华女士、秦敏聪先生、黄永维先生、谌光德先生、顾宁女士组成。董事会秘书倪昭华女士为信息披露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维护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同意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增加投资者关系投诉处理流程部分章节。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5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6113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为3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为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97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49.3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 20160114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49.32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6年11月23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4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2014年12月25日,公司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

3、2015年1月6日,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4、2015 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 年11月19日,向104名激励对象授予1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30元/股。

2015年12月4日公司刊登了《关于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进展公告》,在授予过程中,由于2名激励对象柳经华及张良鑫放弃认购授予的2.5万股限制性股票,因此,实际授予102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47.5万股。

2015年12月23日公司刊登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授予对象102人授予1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5年12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第一期解锁限制性股票427.2万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7日。

6、2016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中部分激励对象马艳等18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回购股份数量为424,000股,首次授予价格为6.46元/股。由于公司实施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故回购价格调整为5.167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508,8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中部分激励对象易泽宇等5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份回购,回购数量为105,000股,授予价格为10.3元/股,由于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故回购价格调整为8.471元/股,回购数量调整为126,000股。

7、2016年11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2名激励对象147.5万股,因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授予股票数量调整为177万股,此外易泽宇等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尚未解锁的股票12.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对象为97名,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64.4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前提下,97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64.4万股的30%即49.32万股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上市。

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符合条件

(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本次97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30%。

易泽宇等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12.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97名激励对象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49.32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37%。

具体如下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6年11月23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9.32万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后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其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公司已完成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706,800股,详见2016年11月15日公司《关于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11)。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次解锁全部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解锁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可以实施本次解锁股票。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核查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